浅析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院校歧视问题

2016-05-14 18:38欧阳玲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欧阳玲

【摘要】我国目前面临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在这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中院校歧视情形仍普遍存在。本文基于就业院校歧视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通过统计数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力图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分析这一社会现状以及其对社会公平等各方面带来的影响,并试图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院校歧视

根据2015年统计数据,中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经济发展保持着较好的势头。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的局面,促进就业仍是接下来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作为就业市场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庞大,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近年来,由于全国高校扩招等原因,高校在读学生数量不断增多,2015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达到749万,堪称史上最难就业季。而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应聘者必须是“211”、“985”高校毕业生的内容。这一做法显然与政府倡导促进就业的政策不符,不利于缓解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正确看待这种就业院校歧视,是促进现阶段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前提。

一、就业院校歧视的现状

1、含义

就业歧视,指用人单位在选拔录用人才时基于与岗位要求不相关的因素而做出的区别、排除和限制。包括年龄、性别、外貌、籍贯等各个方面的歧视。其中,就业院校歧视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所谓就业院校歧视,是指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或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基于与岗位不相关因素对劳动者的毕业院校提出限制性要求,在劳动市场上主要表现为限定只招收“211”和“985”高校的毕业生。

2、性质

虽然基于对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用人单位享有契约自由,包括自由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不受他人干预等。但是用人单位享有的自由,必须在公权力的限定范围之内使用,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同时,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有不受歧视的自由。具体而言,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如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强调就业平等,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再次,教育部于2015年11月27日颁布的《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中提到,“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凡校园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院校、性别、民族等歧视性信息”。

由此可见,基于与岗位不相关的因素,盲目地对劳动者的毕业院校提出限制性要求,都是就业歧视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被禁止。

3、现实状况

我国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院校歧视问题十分普遍。虽然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就业院校歧视行为屡禁不止。大多数用人单位在进行校园招聘时,在招聘要求中都会规定应聘者必须为“211”高校毕业生,这种做法令不少毕业生面对一些工作机会望而却步。

国家机关在就业院校歧视问题上更是带头违法。据资料显示,全国不少省市在其2015年选调生招考公告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就业院校歧视。如贵州省要求,非贵州生源的省外考生须毕业于“985”或“211”院校,山东省的一个选调条件是“须为学生干部中的中共党员,其中‘985和‘211高校毕业生是中共党员即可报名”。

就业院校歧视在现实中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即不少用人单位不论劳动者学历多高,对第一学历都会提出限制性要求,例如有多地都出现仅因第一学历非“211”、“985”学校,名校毕业博士生找不到工作之类的事件。

二、就业院校歧视的危害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529所,其中“211”高校116所,“985”高校39所,其中“985”高校也都是“211”高校。由此可得知,“211”高校的数量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总数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五,全国绝大多数毕业生都来自于非“211”高校。

“211”工程和“985”工程是国家出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世界一流水平大学以提高我国的人才竞争力的目的而提出的。而用人单位将其作为招募员工的必要条件的做法明顯违背了提出这一计划的初衷。

诚然,除国家对青海、西藏等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高校进行政策倾斜外,大多数“211”“985”高校的录取分数要高于其他高校,招生门槛较高,生源质量一定程度上也优于其他高校。此外,“211”“985”高校的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学科排名等各个方面相对于其他高校也有明显的优势。“211”“985”高校毕业生的总体质量较高,用人单位在招录时将这作为一个选拔条件,较为青睐这部分学生也无可厚非。但在招录条件中,基于与岗位不相关的因素对毕业院校进行限制,很明显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是对其他高校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再者,随着大学教育越来越多元化,非“211”学生中也不乏大量优秀人才。单纯的就毕业院校划一条分界线,仅因出身不同而对劳动者就业给予诸多限制,对社会公平等各个方面必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1、损害教育公平

当代社会竞争以人力资源为竞争载体,人才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家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也大力推进“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力图通过教育来提升国民素质和国家竞争力。

公平不仅是社会不断追求的价值理念,更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教育公平不仅包括入学的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还应当包括教育结果公平。我国目前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博士生入学考试等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起点公平,而对教育投入力度的加大也在极力保证教育过程公平。

就业院校歧视使得毕业生无法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利于选拔多样化的人才和促进社会阶层的合理流动,极大地损害了教育结果公平,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2、损害劳动力市场竞争

有效竞争能够促进相关行业和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也不例外。就业院校歧视,使得劳动力市场缺乏有效竞争,非“211”学校的很多优秀毕业生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不利于整体提升我国劳动力市场质量。

3、不利于人尽其才

当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人才的评价也理应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学校背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前一段时期的努力程度。但是,拿毕业院校来作为衡量劳动者个人能力的全部未免太过武断。这对那些通过研究生、博士生学习来改变本科学历背景的人尤其不公平。况且,“唯学历论”会使很多用人单位错失一些非“211”、“985”的优秀人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就业院校歧视的解决措施

国家在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时,都将“促进就业”摆在首位,因此面对目前就业市场普遍存在的“就业院校歧视”现象,政府部门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助长其气势。尽管目前有反对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但落实程度不够。甚至有的企业在面试阶段找借口对应聘者区别对待的事情,时有发生。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这一问题。

1、大力推动相关立法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解决就业院校歧视问题更应该依靠法律这一手段。目前我国关于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较少,仅散见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之中,且这些法律尚未在就业歧视下明确列举就业院校歧视这一方面。在2015年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也仅对校园招聘活动做出“禁止院校歧视”的规定,对其他社会招聘的约束力不大。由此可见,我国在反对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存在严重不足。

接下来,应加快推进《反就业歧视法》的出台,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第一,明确就业院校歧视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同时规定违反的法律后果,加大违法成本。第二,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提及仅招收“211”、“985”高校毕业生的做法。第三,加大監管力度,鼓励劳动者对于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提供多样合理的救济方式。第四,基于所有高校毕业生平等的机会,在落户、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不能区别待遇。

2、发挥国家机关的示范带头作用

政府在制定就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就业院校歧视”这一现状,进行正确的政策导向。同时,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国家机关入手,首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进行严格规定,对其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而其中最为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则是选调生的报考资格,应当放开“211”“985”等限制条件,给所有应届毕业生以同等机会,再择优选拔。

3、提高高校教学质量和劳动者个人素质

教育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能提高人的生产效率,高学历能带来高报酬;另一方面,高学历是发现具有高效率员工的筛选手段。

目前就业市场上的“院校歧视”实质上就是教育功能的反映。用人单位在招录高校毕业生时并不知道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只能通过观察那些与高校毕业生能力相联系的人口统计特征来做出判断。

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不正当却又是在情理之中。尤其是在研究生就业中存在的“查三代”问题,反映了民众对目前国内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持一定的怀疑态度,这更应该引起我们对当代大学教育质量的反思。为缓解就业压力,研究生招生规模逐步扩大,教学质量问题更应得到重视。

高校应当改革教师评价体系,反对唯科研论,提高教学质量。高校教学应当更加贴合社会实际,培养实用性人才。此外,高校在校生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改革招聘评价人才的体系,以个人才能为评价的核心标准。

如此这般,才能有效地解决就业歧视问题。

【参考文献】

[1] 朱 健. 论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院校歧视——基于“211”院校与非“211”院校毕业生就业差异的视角[J]. 江苏高教, 2011(1):107-109.

[2] 张素芬, 钟晓红, 张冰清. 高校毕业生就业院校背景歧视问题探讨[J]. 高校教育管理, 2012,06(6):50-53.

[3] 张本飞. 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经济分析[J]. 西北人口, 2006(4):52-53.

[4] 黄丽娜. 论院校就业歧视之法律规制[J]. 法制与经济月刊,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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