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受限的必要性

2016-05-14 19:40吴绍云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摘要】当今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行政的社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潮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于成文法的局限,法治思想的影响以及法本身的影响条件下,确定了自身的原则而具有自己特定的价值。但是裁量权本身和现实等原因导致行政裁量权的失控,产生了很多社会危害。因此在探讨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的同时深入探究行政裁量权受限的必要性。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存在必然;受限必要

一、行政裁量权的概念

行政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下位概念。当前理论界对于行政裁量权有一定争议,本文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行政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所具有的自由,包括选择的自由、判断的自由这两类。基于此,这里将行政裁量权定义为行政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对行政事务进行合理审慎的选择或者判断的自由。当然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是法定的。

作为是一种权力,它具有扩张性与侵害性,如果行政裁量权缺乏有效地规范,将会对个人权益产生威胁,但是行政裁量权的自主性,如果行政裁量权规范行使,将有利于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规则的普遍性与个案的正义性、行政目标的实现与私人权利的保护的平衡,从而实现行政行为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1、成文法的局限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弥补成文法不足的需要。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完全按照成文法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因为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不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问题都包括进去。而一个城邦的事务又是非常复杂经常变幻的,法律不可能及时地适应这个需要。所以还得让个人根据理智审裁处理国家事务,包括对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可见‘人仍然是有用的,不应当完全否定。”正是由于行政法不可避免地具有成文法的局限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因素的介入才成为可能。

2、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法律规范具有权威性、严肃性,一经制定和颁布,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法律规则的稳定性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人们有规可循,有矩可蹈。如果朝令夕改,随意中断效力,会使人们无所适从。然而,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时刻发展,因此,社会不能完全地按照限定的法律规范来进行治理,还必须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法律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优点,但法律也具有致命的弱点,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面对生动、复杂、多变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法律就显得呆板多了。法律创设以后,社会生活不会停止发展,新事物、新情况会每日每时地大量涌现,有些事情的发生,法律是无法预见的,这就要求立法的时候,必须给行政权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3、能动法治主义思想的影响

“能动法治主义”认为,适用法律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精神,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条文。在符合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政机关灵活地行使被授予的权力,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这就确认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即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依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进行自由裁量。这种能动法治主义思想至今仍在影响着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其中也包括我国。

三、行政裁量权合理受限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如果正确地加以运用,可以使执法者运用其聪明才智,在合法范围内去选择处理问题和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但是,自由裁量如果运用不当,也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从权力本身的性质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具有被滥用的倾向性,而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更易于被滥用。因此,对行政裁量权加以合理限制是我们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1、这是权力运行的一般要求

权力就本质来说具有自我腐蚀和自我扩张的特性。因此,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就成为权力健康运行的一条规律。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赋予权力行使者大的灵活性,因此,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制约,使其运行在一定的限度内,这符合权力健康运行的一般规律。

2、行政裁量权的合理受限,可以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

它是依法行政进而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所享有的权力,其相比立法权和司法权而言,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可以说,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会直接受到行政权或者说行政行为的影响。而民主法治国家则要求国家权力按照法律预设的轨道行使,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扩张。当前我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立法监督缺位与司法权羸弱的大背景下,法治政府建设更依赖于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尤其是在行政过程中广泛存在的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因此通过对行政裁量权合理限制,可以有效限制行政权的扩张。

3、行政裁量权的合理受限,是保障市民社会权利的需要

政府与市场实际上代表着家与社会两种力量。这两种力量相对独立和协调运作,是使整个社会生有序运作的基本保证。表现在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体现政府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体现着市场力量主体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具有制支配的作用。由于,政府权力的行使具有主动性,且有自我膨胀的自倾向,而市场权利的实现则带有被动性,它往往倚赖于政府的自我约束司法救济,因此,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行规范和制约,有利于保障市场体的合法权利,协调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而保障市民社会权的。

4、这是保证政府职能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政府职能,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權本身却不自然地朝着政府职能指向的目标运作,相反,具有滥用的可能,如果滥用这种权力,则会使权力的运作背离政府职能的目标指向。因此,规范和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其合理运用,这有利于提高权力行使者即政府官员的廉洁性,并最终成为政府职能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王珉灿. 行政法概要[M]. 法律出版社, 1983.

[2] 罗豪才. 行政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3] 周佑勇. 行政裁量的治理[M]. 法学研究, 2007(2).

【作者简介】

吴绍云(1995—),女,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在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