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环境法的现状与发展

2016-05-14 20:07合雪梅曾冠皓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环境世界经济

合雪梅 曾冠皓

【摘要】世界环境是具有极强的一体性的,并且对世界环境的维护是符合全人类利益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应当是站在同一个立场上的,并且有共享设备、资源等可分享的治理环境的相关周边的可能。当今世界经济大部分国家进入了后发展时代。探求世界经济发展现状,无非两个目的:一是考虑当今环境破坏地区所需的经济支撑,当今的经济发展能否完全满足;二是不同的经济发展可能导致的环境破坏程度不一,可以作为一个考量环境现状的标准。纵观全世界,各国内的环境保护法也是参差不齐,参照国际法使用冲突规范进行调整也实属不易。另外环境保护的观点与意识,每个国家也不尽相同,很难统一,因此需要更具说服力的国际间具有强制性的,政府之间的组织进行协调规范。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世界;环境;经济

一、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涉及领域十分广泛的一门包罗万象整合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环境的相关规定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生物资源的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危除废物污染的防治等。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但是,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会议通过的许多宣言、决议、宪章,如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等,在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上也起了很大作用。

当然,国际环境法也是把尊重国家主权作为最基本的前提与规范所依据的准则,另外由于各个国家发展状况不一,因此除了各国共同对全球环境承担维护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外,还有针对不同发展的国家专门制定的应当承担不同责任的规定。

另外所有的国际经济法的规范都是根据当今世界以及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情况适宜的针对的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另外环境是不可分割的,每个国家在保护环境上也不能分割开来各自为政,因此需要国际间各组织(政府间或非政府间)进行合作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预期效果。

由于环境的一体化特征,以及环境保护是基于公共性的,全球性的利益问题,因此在治理环境所使用的资源上,应当各国、各组织进行共享;而且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在经济发展上还应注意各国发展情况的差异化,应当根据各国的不清情况,考虑各国利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他们的经济与环境不可调和的或者难以调和的矛盾都应当进行照顾;由于环境不可分割,因此不能为了改善某一地区用其他手段将污染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进行转移。

二、世界环境特点

世界环境是具有极强的一体性的,并且对世界环境的维护是符合全人类利益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应当是站在同一个立场上的,并且有共享设备、资源等可分享的治理环境的相关周边的可能。而且世界环境的治理也不是简简单单的分割的局部治理,这样不仅效果是无法达到最佳的,而且有可能一地治理对另一地却是破坏。

世界环境具有多样性,根据不同的地点有不同的生存环境,因此治理也应当是多样的,无法用同一的手段进行笼统的治理,要根据世界环境的相连性、各地环境的特点进行分别而又统一的治理和监护。

世界环境具有相相连性。这里有一个新的概念需要进一步解释一下,也就是何所谓环境相连性。根据马克思的联系的观点可以得知,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环境固然如此。犹如洋流、气流等各种环境运动或非运动客体将世界环境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因此在看待世界环境的时候,决不能分裂开来,否则极有可能南辕北辙,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的相连性。

三、当今世界经济的现状

当今世界经济大部分国家进入了后发展时代。探求世界经济发展现状,无非两个目的:一是考虑当今环境破坏地区所需的经济支撑,当今的经济发展能否完全满足;二是不同的经济发展可能导致的环境破坏程度不一,可以作为一个考量环境现状的标准。

而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各个国家之间差距比较大,当今信息化不断加强的今天,我们的移动终端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那也就意味着改变了经济发展方式,他将消费的时间和地点限制打破,那么势必会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但是发展国中家以及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能发抓住机遇,也是一个问题。因此当今经济是即统一又各有特点的现状。

但是各地的环境却并非与环境息息相关。例如非洲,非洲天然的自然环境即为沙漠类型,并不是由其经济发展而导致的环境破坏,但是这种环境又存在极强的脆弱性,与其经济发展成为一对矛盾,一旦放开手去进行经济发展极有可能造成不可逆的环境破坏。

而一些地区的环境破坏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如巴西,作为地球之肺存在的亚马逊森林,在巴西发展过程中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那么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对矛盾中应当如何取舍是可以进一步进行评估的。

四、国际环境法的现状

当今国际环境法还十分的不成熟,除了对南极等公共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定外,极少有对于各国环境发展的保护的规定。而且当今环境法使用的并不是强制性规范,这样在环境保护范围以及效果上都大打折扣。

纵观全世界,各国内的环境保护法也是参差不齐,参照国际法使用冲突规范进行调整也实属不易。另外环境保护的观点与意识,每个国家也不尽相同,很难统一,因此需要更具说服力的国际间具有强制性的,政府之间的组织进行协调规范。

单靠条约或者建议性的柔性条款进行规范一定不是长久之策,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律必然是要跟着进行调整并且改进。考虑到法律的滞后性,是可以有一段环境污染但是法律空白的宽容期。但这段宽容期要控制在一定时间内,否则环境不断恶化,为之已晚的时候,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五、各国责任与责任分担

对于环境保护,各国理所应当的承担责任。第一是,禁止污染的责任。当然这个责任是根据各国不同情况而言的,虽说禁止污染,但是有些国家发展经济的需求十分迫切,并且量化各方权益,经济生产的权益确大于环境禁止污染的权益,那就需要降低标准,放开权限,因此这个责任是因国而异的。

第二是,全球治理责任,即环境破坏,全球各国均承担治理责任。对于经发展对环境的破坏以及环境因自然原因被破坏,都需要属地国进行治理的责任。另外人类公共空间,如南极需要全员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进行承担治理责任。

第三是,各国互相协作责任,即各国之间协调合作治理,互帮互助。对于一体化的环境,应当制定统一的计划,协调的进行治理,各国都有在环境治理上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责任。一般的分配责任达的原则有按破坏影响程度强弱分配,按照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分配,或者综合破坏影响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分配。

六、国际环境法的發展展望

首先,各国完善各国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评估、污染等数据测量上统一国际标准,为制定全球协调的统一的环境保护法奠定基础。

其次,根据各国情况进行统一而又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规范、标准的制定与划分,增加各国的沟通与协作,使各国都有符合各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政策,并且奠定全球强化环境保护法的基础。

第三,更多的依靠冲突规范或者统一的国际标准进行规范全球的环境保护政策,而不是仅仅靠缔结国际条约或者没有强制力的建议性条款进行约束。

第四,能够做到环保无国界,在保证各国主权以及领土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仅针对环保问题而言,全球统一衡量标准,惩处原则,统一进行协调的环境治理与保护,从而达到更理想的治理效果。

【作者简介】

合雪梅(1988—),女,回族,云南省建水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法。

曾冠皓(1990—),男,回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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