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6-05-14 20:07罗丽萍吴雄健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罗丽萍 吴雄健

【摘要】网络不是真实存在的空间或区域,它的建立是虚拟的,它不仅方便了人们的通信、购物、娱乐,而且在全方面的改变着人们生活。在商业的领域,网络由于它的优点越来越多的被人们利用,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电子交易,这种消费模式在我国已经快速发展,这种消费模式也与传统的消费模式相同,需要合同来建立消费。本文就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网络消费近年来发展迅速,它以方便快捷的优势被人们越来越多的适用,网络消费模式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很可能处于不同的区域或国家,并且这种消费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于网络消费模式下合同比现实消费合同更加复杂。

一、网络消费者合同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挑战

网络消费也就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商家与消费者都需要借助网络才能进行交易,这种交易是虚拟的,缺少现实性,相对于传统的消费模式规则,通常是网络消费模式不能使用的,网络消费者合同对于传统消费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挑战。

1、意思自治与弱势保护平衡

通常来说,网络消费者的合同一般都是标准的格式合同,这种格式合同包括软件拆封授权合同与点选包装合同两种。网络消费者合同基本按照这两种合同,这种定型化的合同模式让消费者容易处在被动的地位,一般来说,商家是消费合同法律的选择者与制定者,这就会对商家比较有利,同时,在电子消费与交易的过程中,商家通常是不会即将法律选择条款设置成比较醒目的提醒,以及很多时候更是要让消费者形成忽视。这样的设置会让消费者在消费中忽视了合同法律的阅读与商议,等到消费者要与商家进行进一步的交易时,这就表示这消费者在无意识中已经同意了商家指定的法律合同以及具体的合同条款,这样的消费过程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网络消费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当消费者要进行商品交易时,商家就会要求消费者必修签订格式合同,如果消费者在阅读了合同后存在异议不接受此合同条款,就会因为这种不交易而终止网络的交易,也表示消费者放弃了网络的交易。这样的情况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关于合同法律问题根本无法进行商议,商家存在着消费者网络消费的强制性,若要继续进行消费那也是被迫“自愿”交易,接受不公平的法律选择条款。

2、网络消费者合同连结点的确定

网络消费中,网络为双方的交易创造了一个虚拟的空间,有了这个虚拟的空间,交易才可以正常进行。由于网络的不确定性,使得交易双方不受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所以国界、地域分界不具有现实的意义,这就使得网络消费中合同的连结点不会像传统交易中的合同那样精准确定。在网络交易中还存在交易线上全部实现与线下履行合同交易,线下履行合同交易是指,双方之间的协议合同签订是在网络上进行完成的,而后期其他的交易则是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地域或国家特征为基础构建的法律体系可以确定网络消费合同的连结点;全部线上交易是指前签订合同、商品交易等全部是在网络上完成的,这种情况相对于线下履行合同来说可供选择的连结点大大增多,并且还很难控制与把握,因为合同双方的合同签订、商品交易、合同履行等均是在网络构造的虚拟空间中,没有确定的地域特性,也很难实现交易的地域统一,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根据交易双方的标注的地域、服务器的所在地等来作为合同的连结点。网络的交易存在这不真实性,在一些的网络消费交易中,还存在着交易匿名的现象,这种交易就更加增大了网络消费合同连结点的难度了。

二、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1、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网络消费中,合同的签订与协商等都是要求自愿的原则,但是在目前的网络消费的合同签订中,有立方一般是合同的提供者,这是合同提供者子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构建出来的,并没有合理的考虑另一方的利益与需要。这种意思自治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意思的限制,合同的另一方缺少选择的权利。为了使交易公平、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实现交易的意思自治就要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合理的限制。

第一,实现公共秩序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各个国家也有关公共秩序对意思原则的限制中规定了公共秩序的保留制度,我国在《民法通则》中第150条以及《民法(草案)》第九编第11条也做出了一些相关的规定。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中,以公共政策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制止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目前的网络消费交易中,很多的合同都是对于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以及强制的合同交易带来的是对意思自制的限制。因此,对于这种问题的立法应该从根源上着手,制止杜绝网络交易消费中的不公平条款的出现,以及对不公平法律條款的判定。例如,在网络交易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发现条款的不公平,可以借助法律的平衡原则来判断。第三,强制性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在网络消费交易中存在着对合同法律强行同意的情况,即当消费者对于商家提供的交易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不同意时,就会终止此次交易,想要继续进行就必须同意合同签订。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就要杜绝这种强制与垄断的现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最有利保护原则的引入

最有利保护原则是根据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以及消费者的保护来实现的,这种原则更是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倾向。在目前的网络消费交易中,消费者还是处于一种劣势的地位,商家的消费交易与消合同建立并没有做到与消费者真正的沟通与协商,这种情形下,法律应该对消费者提供最有利的保护,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最有利的保障。社会的快速发展业带动了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上火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是在网络消费交易中,一些消费也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所能承担的,以及由于商家的成本投入提高也会超出消费者承受的限度。这就需要法律来对消费者提供保护,给他们充分的保障。

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细化

网络消费交易中的密切联系是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的保障,这种网络交易的密切联系会更加准确的实现了交易的合理性,通知也能准确的确定合同建立的连结点。在网络的消费交易中应该将这种密切联系进行细化,即有法律来明确规定网络消费交易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网络消费最密切联系的细化也就是一定程度上促进网络合同法律连结点的定化,着就对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的使用性的判定提供了充分着准则,以及为法官对合同法律的裁定权也进行了合理的限制。

三、结语

网络消费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它给人们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消费方式,但是这种消费的合同法律还存在着欠缺,这种法律问题还有待研究与解决,加强网络消费者合同的公平交易,实现真正的意识自治,对消费者提高充分保障,真正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刘德良, 王 欢. 网络消费者合同中法律问题研究[J]. 社会科学战线, 2002,03.

[2] 刘玉勉. 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使用刍议[J].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4.

[3] 刘德良, 沈毅恒. 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J].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