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网络直播平台法律监管的几点建议

2016-05-14 20:38毕晓博段胜利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监管

毕晓博 段胜利

【摘要】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诞生于这个信息化的大时代,网络直播平台更成为一种线上交流娱乐的新型项目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学习中。而对于这样的新型事物我国在监管上还相对滞后,因此通过考察网络直播平台的现状,提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建议,从而推进我国网络监管事业的发展和进程。

【关键词】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网络警察

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视频直播技术的提升,网络直播平台应运而生。网络视频直播,是一种新型的“大众化娱乐”,经常会出现几十万人在线围观直播,这被投资者称为“蓝海市场”。尤其是在网络游戏的大力发展和推动下,网络直播平台更是发展迅猛,而网络直播也成为一种区别于传统“自媒体”的公共媒体。这样的发展速度和态势,在带来海量的点击和资金外,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最近发生的“直播飙车门”、“直播造娃娃门”都打了法律的“擦边球”,这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更是一种法律问题。

一、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现状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新型服务业应时而生,由于国家对网络直播内容没有法律界定,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方面还处在真空地带,以及直播平台自身存在的缺陷等,使得大量靠色情与暴力炒作的“网红”们,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个别的网络直播平台对于直播内容给予了一些规范和公告。但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指导下,这些规范和公告也是漏洞百出,往往起不到正确的引导作用。网络直播平台也只是规定主播严禁在无任何保障措施下,直播高风险内容或威胁生命健康的内容。因此,网络直播平台能否健康有序的发展,就需要法律的监管和保护。

二、网络直播平台中的法律问题

1、不能全面监管。网络直播平台以软件或app的形式单独出现,或以一定的网络聊天工具作为依托而发展,或是与游戏、视频网站等相结合,呈现出多元化、多渠道、多种类的形态,同时网络直播平台以其承载巨大的点击量、包容性强、相对人多等特征在互联网的发展中日益快速成长,成为一种网络活动的重要推动力量。面对这样的快速发展和广泛传播,我国对此的监管问题却不能有效跟进,面对这样大批量的网络直播平台,虽然规定了一系列的准入办法和管理办法,但是却不能对这一新生事物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2、不能有效监管。面对形形色色的网络直播活动,在监管上不能有效处理,很多情况的发生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来解决。事前预防和事中解决基本上都形同空设。不能有效的监管就助长了各种网络直播中直播人的肆无忌惮,游走于法律监管的边缘地带。

3、不能长期监管。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一种新型事物而诞生,对于它的监管一直处在不能完全、彻底监督的状况中,对网络直播的监管也是时断时续,不能长期、持续的监管,即使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监管,但也不能完全保证网络直播的纯净度,而且长期以来,网络监督均以平台或者公司自行监督为主,以游客、网民监督为辅助,拥有法制职能的监管部门并不能深入监督,这就是网络平台监管的重要问题所在。

4、不能及时监管。网络平台监管的及时性是规范网络行为的重要部分,但是面对网络平台,监管的及时性以及监管速度都是现在网络平台监管的重大问题,例如出现的“直播飙车门”事件的发生,就是对网络平台不能及时监管的体现。

三、完善网络直播平台法律监管的建议

1、完善網络直播平台方面的立法,实现系统监管。我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了不少,但是具体到涉及网络直播平台方面的监管并不多,主要规定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而该办法是2003年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现阶段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以及发展态势。因此,面对网络直播平台这样层出不穷的问题,需要更加完善的立法,从网络平台的进入、网络平台的发展、网络平台运营、网络平台监管等多个方面综合下手,全程监督管理,多渠道进行监管。只有更完善的法律才能更有效的指导监管,因此首先要建立更完善的立法,实现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系统监管。

2、规范网络直播平台行为和操作,实现有效监管。严格规范网络直播平台的行为规范和操作流程,从选取主播、进入主播行当、主播的衣着、用语,以及直播的内容均进行适当规定,同时提高主播的素质水平,引导直播平台的绿色发展。

3、拓宽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途径,实现长期监管。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不能单纯只靠单方的监管,现阶段,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主要依靠网络公司或者平台自行监管,这样的监管途径单一,不利于监管的长期性,因此,可以设立网络警察,在每个直播间进行配备,从而更长期有效的监管网络直播的全过程。此外还可以用一些手段,呼唤媒体、群众进行监管,同时政府的相关部门也要采取一定措施,拓宽监管的途径,着力对线上的监管进行研究,提高监管的效率和长期性。

4、加强技术研究和网络服务建设,实现及时监管。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合理的网络服务建设,只有提高监管的技术水平,才能更好的及时监管,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监管无法毕其功于一役,然而一旦平台的自律加上监管政策的逐渐明朗,直播行业的规范仍然可以期待。

综上所述,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法律监管,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法律意义。这不仅对解决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监管问题具有指导意义,更是对法律滞后性的有效建议。

【参考文献】

[1] 陈璐颖. 我国视听新媒体行业发展研究[D]. 北京印刷学院, 2015.

[2] 南方日报记者彭琳. 实习生雷超越. 在线直播迎来黄金时代?[N]. 南方日报, 2015-08-24A15.

[3] 管 磊. P2P网络监管中的网络视频节目信息发现技术研究[D]. 北京工业大学, 2010.

【作者简介】

毕晓博(1991—),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段胜利(1990—),女,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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