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错案追究制的健全和完善

2016-05-14 20:38杨玄宇兰路晓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杨玄宇 兰路晓

【摘要】“错案追究制”旨在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并对法官的职务过错行为予以处罚。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该通过整合各地法院在错案追究制的基础上创建全国统一的错案追究制,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错案追究制;错案的标准;法官身份保障

一、法官错案追究制的概念和意义

法官错案追究制是在规范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法官的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从而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背景下而出现的一种追究法官责任的制度。2014年,呼格案、念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引起广泛关注,使“冤假错案”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健全和完善法官错案追究制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法官,规范其形式国家公权力的行为,遵循相关程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错案追究制存在的问题

1、“错案”认定标准不统一

什么是错案?如何认定错案?我国的理论界不同学者持不同观点,而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也有自己的价值判断。“错案的命题隐含着一个为大众自觉或不自觉接受的先在的大前提,即一个案件只能有唯一正确的判决,否则就是错误的判决。而事实上,法官在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时,唯一正确的判决结论是不存在的。”在学术界对“错案”的认识标准又是不同的,我国地方的各级法院在主要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存在偏差,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很堪忧的。

2、追究责任依据的不完善

当前的错案追究制度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为主导,由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错案追究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所以当前追究法官责任的规范性文件更多体现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意志的内部规定,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公正、内容不协调、归责不严谨的情况下制定的不规范的内部操作文件很难真正公正的追究法官责任。我国《法官法》中规定了法官只有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才能被追究责任。所以我国在追究法官责任时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完善,从法律上对法官责任的追究方式进行规定。

3、责任追究过程中法官的权利保障問题

我国的法官错案追究制侧重于对法官的惩戒,这与我国的注重惩罚轻视保障权利的观念有重要关联,其并未从立法的角度通过制度来保障法官的权利。我国现阶段对法官的身份保障意识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对法官任意处罚的情况还是普遍的存在,这与我国的法制传统中不存在司法独立的意识有着紧密的关系,体现在惩戒制度中表现为突出其惩罚和处分功能而淡化其保障功能。我国关于惩戒制度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较为含糊的惩罚缘由,宽松的处罚权限,不合理的处罚程序等,而这些都与我国理论和实践中的重惩戒轻保障的立法指导思想密不可分。

三、法官错案追究制的完善

1、明确追究责任的错案范围

在错案追究中,应该明确何种案件应被认定为错案并且明确在何种情形下应追究其责任人责任。实践中,一件生效的判决出现错误的原因多种多样从而最终导致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程序错误。出现错案理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但是并不是说一旦出现错案就要对相关法官进行严厉的惩罚,惩罚的目的在于预防与纠正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应本着“权责一致、责罚相当”的原则来处罚,并且法官在进行解释推理和操作程序进行裁判时,常常要受到来自自身和外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和判断具有个性化的问题,这是难免的。所以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或者实施细则明确界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错案”的概念,不能将范围无限扩大。为了保证法官真正独立的审判案件,我们应当在制度规定中给予法官司法权限内的豁免权。

2、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官惩戒法

冤假错案的频发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敲响警钟,我们要不断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相关立法,制定专门的法律,从立法上约束法官的权利。在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2014年11月26日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座谈会提出了法官责任的追究应坚持‘法有明文规定的原则,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规定,其中分别从十三个方面分别例句和阐释了法官的不当行为,并对不当行为给予了相应处罚。当然有了行为规范我们就要遵守,所以现世状况下法官不仅应该自我约束,跟重要的是能够依法受到法律的规制。

3、建立专门的惩戒机构

我国目前尚未规定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这使得法官的责任很难得到有效的追究。而实践中一般都是由该法官所属法院的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并由院长作出处理意见的批准程序,因此往往会使得对法官责任的追究流于形式不能起到规范法官执业行为的效果。所以建立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是必要的。美国在此方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设立一个完全独立在法院系统外的惩戒机构,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人大常委会中分别设立由9~11人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惩戒事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于2015年2月26日公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将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而且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 李卫红, 李莹莹. 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困境分析与重构[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5.

[2] 胡 铭. 法律现实主义与转型社会刑事司法[J]. 法学研究, 2011:2.

[3] 林喜芬. 转型语境的刑事司法错误论[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189.

【作者简介】

杨玄宇(1992—),女,汉族,河北邯郸人,研究生学历,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兰路晓(1991—),女,汉族,河北邢台人,研究生学历,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