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死刑制度的存与废

2016-05-14 20:38周珍宝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浅谈

【摘要】自从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以来,国内外关于死刑的存与废一直争论不休,那么我国的死刑制度是否应该废除?笔者认为,我国的死刑制度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立足现实,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从立法、司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关键词】浅谈;死刑制度;存废

一、死刑制度存废的理由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关于死刑存废之争,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死刑废除论和死刑保留论。

1、死刑废除论者认为:

(1)可以减少不可逆转的冤假错案

由于案情的复杂性、办案人员能力的高低等原因,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可能成为冤假错案,因此,为了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应该废除死刑。例如广受媒体报道的赵作海案最后证明是冤假错案,令人痛心的是赵作海在沉冤昭雪前就已经被执行了死刑,实在令人惋惜。

(2)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违背了人权精神

死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产物,不符合伦理正义和人道主义的要求。主废论者认为,即使杀了罪犯,被害人也不能复活。死刑是以国家的名义杀人,忽视了人的生命价值,违背了人类文明的伦理正义。随着法治的发展及保护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死刑的继续存在很难得到现代文明的认可。

(3)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不废除死刑会影响我国形象

死刑的废除已经是世界潮流,据统计,全球已有128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只有68个国家和地区保留了死刑。我国不废除死刑很容易遭到其他国家道义上的责难,这无疑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2、死刑保留论者认为:

(1)误用死刑已得到最大程度的避免。至于死刑可能会出错,这只是告诉我们要慎重对待死刑,并不是说要废除死刑。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法律在规定死刑条文的时候也规定了其他较轻的法定刑,给死刑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伸缩性。

(2)死刑不违背伦理正义和人道的要求。人道主义提倡关怀人、尊重人,做到以人为本。在绝大多数死刑案件中,被执行死刑的犯罪人往往是杀人之后获刑的。而剥夺杀人者的生命,突显了人与人生命的对等,体现出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基于这一信仰,人们保留死刑的态度非常坚定。

(3)死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现实社会非常复杂,有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恶性的犯罪事件,因此需要有一种相应的惩罚方法,死刑就是一种必然手段。死刑是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对于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罪犯,理应判处死刑。

二、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

目前我国奉行“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如今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死刑的适用: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只有少数条文规定了死刑,而且只适用于在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都很恶劣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与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才判处死刑。刑诉法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死缓制度。我国的死缓制度,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这些制度有效地限制和减少了死刑的适用。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要放眼世界,随着时势的变化而发展。“严格限制死刑并逐步废除死刑”将是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为了贯彻我国“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还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1、在立法上,尽量减少死刑的罪名

我国是世界上死刑罪名较多的国家,这是因为我国期望用严厉的刑法去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为了减少死刑的罪名,我们应该把死刑的范围限制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侵犯人身权利等犯罪范围之内。张明楷教授认为,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2、在司法上,限制死刑的适用

死刑的司法问题与立法问题是一脉相承的,立法上取消死刑,司法上就无所谓死刑的適用;根据我国的国情与现状,立法上还不能废除死刑,所以在司法上控制死刑就很重要了。在司法上控制死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上的控制,二是程序上的控制。

3、在执行上,控制死刑的适用——以死缓代替立即执行

毛泽东便倡导“死缓制度”,他曾经提出“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厉程度,而又该处死罪者,应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样既保留了死刑的严厉性,又避免了死刑的一些消极因素,对于限制死刑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目前中国仍须保留死刑,应该继续贯彻以往的死刑政策,坚决“少杀、慎杀”的原则,从各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笔者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群众综合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逐步废除死刑制度。

【参考文献】

[1] 孙 倩.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存与废[J]. 长沙大学学报,2012.

[2] 李 荔. 论死刑的废除[J]. 法制与社会,2008.

[3] 石艳芳. 死刑不能废[J]. 辽宁警专学报,2012.

[4] 耿 欣. 论我国保留死刑的现实必要性[J]. 法治博览,2016.

【作者简介】

周珍宝(1991—),男,汉族,山西忻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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