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问题浅析

2016-05-14 20:38张俊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市场领域也在不断进步。在此背景下新三板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有着其自身独特的存在价值和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新三板市场的各项法律制度建设相比国外发达场外市场而言显得过于粗糖简陋,新三板市场法律规制在发行制度和交易制度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改善发行制度,加强做市商制度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关键词】新三版;法律规制;交易系统

一、我国新三板法律规制体系概述

至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性文件为依据,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部门规章和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以49件市场层面业务规则为主体的相对完备的制度框架体系。市场层面的业务规则围绕准入、交易、融资、监管、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等六条业务线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市场参与人参与各项业务提供了有效指引,为市场正常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新三板交易系统存在的法律风险

新三板为中小高新企业的融通资金、规范治理、资本运作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平台,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新三板”让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插上了“资本的翅膀”,实现了低成本、跨越式发展。近年来,新三板市场发展十分迅猛,截止到今日为止,共有6334家新三板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法律风险亟待完善:

第一,新三板扩容的风险。个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是“新三板”扩容的结果。而“新三板”一旦扩容,那么,扩容后的“新三板”就不再是扩容前的“新三板”了。扩容前的“新三板”基本上是一个“示范板”,挂牌公司都是比较优秀的,其中近半数公司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投资者投资扩容前的“新三板”风险相对较小。但经过扩容后,“新三板”公司鱼龙混杂,绝大多数公司难以上市,不少公司甚至随时都会倒闭。投资扩容后的“新三板”,投资者的风险要大得多。

第二,公司上不了市的风险。“新三板”对于投资者最大的诱惑莫过于股票转板上市。但对于扩容后的“新三板”来说,投资者要捕捉到可以成功转板的公司困难将会大得多。根据推算,未来将有上万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届时“新三板”将成为名符其实的“垃圾板”,在垃圾里淘金,这不是一般的投资者能够做到的。

第三,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新三板”公司原本就是非上市公司,其管理并不规范,信息披露容易出现问题,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利好消息,知情人提前买进,有利空消息,知情者提前卖出。作为散户来说,始终都是受害者。

第四,企业破产的风险。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它们的命运与大海中的小船一样,破产或倒闭将是“新三板”公司不可回避的事情。加上这些公司本身又缺少透明度,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投资者无疑将会是“新三板”公司破产或倒闭的买单人。

第五,股票交易风险。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交易的公司都是正式的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采取的是在每周五个交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段里连续交易,因此,除了出现涨停跌停这种特殊情况外,不会出现买不到股票或卖不出股票的情况。但“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并不是连续交易,而是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投资者买卖股票很不方便。想买买不到,想卖卖不出,这是投资者经常遇到的风险。

三、完善建议

首先,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在目前的信息披露上,主要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对券商的监管,然后券商对上市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券商的市场地位并不高,其对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不够,甚至也发生过券商与挂牌企业共谋私利的现象。对于新三板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可以引入行政干预,完全依靠资本市场的自律是不可取的,有关部门也应该顺应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适当介入。

其次,改善发行制度。我国新三板市场应以注册发行制度为突破口,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对其行为自我判断。然而在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初期,注册制会有很大的潜在风险,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备,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亟待构建,需要立法机关、监管机关制定相应法律和规定,同时推行严格的市场推出机制。

再次,加强做市商制度。新三板市场可以引入做市商制度。流动性不足已成为新三板市场的主要瓶颈。做市商制度可以扩大交易的深度,提高市場的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做市商的信誉可以有效抑制市场投机行为。做市商具有专业的资源可以对市场信息及时捕捉,指导投资者正确选择。我们建议,证监会应该尽早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做市商的主体条件、业务规范、监管措施和相关的配套制度。

最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当性制度主要便于对投资者进行多层次的区分。其目的在于吸引更多专业化同时具有较强风险负担能力的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总体而言,新三板市场的市场地位较低于其他资本市场体系。在不久的将来,会有大量的中小企业蜂拥而至。相对于主板市场。投资者在新三板市场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我们建议应尽快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于券商行为的监管应当强化,对于其处罚措施不应限于公开谴责、批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落实券商的严格审查义务。

【参考文献】

[1] 刘纪鹏,刘志明. 发展三板市场必须明确的三个战略[J]. 经济参考研究,2012(36).

[2] 沈克慧,黄亮. 建立三板市场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影响[J]. 产权导刊,2014(4).

[3] 胡淑丽. 论中国三板市场的功能、主体定位及制度创新[J]. 经济研究导刊,2015(3).

【作者简介】

张俊(1991—),男,安徽利辛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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