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研究

2016-05-14 20:38李军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法律

【摘要】截止到2015年,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超过7000万家。中小企业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对缓解就业压力和促进社会稳定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的作用。与此同时,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首要障碍。因此,通过对比国外相关经验,对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当前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比较主流的标准主要有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定性指标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的所有权的集中程度、企业的具体管理模式、企业在行业所处的经济地位和企业自主经营的程度进行分析,来界定中小企业,定性指标相对于定量指标,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定量指标主要是通过具体的数量指标来界定中小企业,现在,大部分国家在界定中小企业时使用的定量指标,因为定量指标界定清晰方便,数据获取比较易得,大部分国家主要根据企业的资产、营业额和员工人数指标进行界定。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国际比较

第一,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1937年,日本建立了“信用保證协会”,主要目的在于为日本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保证;二战结束以后,日本为了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方便中小企业贷款,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保证协会”。20世纪6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和《中小企业基本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日本政府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为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1955年,美国政府成立了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和中小企业委员会;20世纪80年代,为了促进美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联邦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地方性的企业管理局开始增加了诸多关于信用保证项目,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随着《小企业融资法案》、《小企业法案》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不断改善,中小企业在美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

第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现状。截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可适用的法律屈指可数,主要为199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称《促进法》)也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不足。1、法律法规不健全。随着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不足之处愈来愈明显。具体表现在一下以下几方面:《担保法》相对滞后,《担保法》颁布的价值目标不仅仅是为了调整融资担保法律关系,并且在颁布之初,我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相对较小,进入二十世界以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迅猛发展,《担保法》的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现代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另外,《担保法》是一部行为法,主要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各自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但是在担保机构人员从业资格、行业自律、风险控制以及业务范围等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2、立法层次低。《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权威性较高,但是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具体阐述较少,针对性不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的具体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部门或者地方性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比于法律,立法的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

四、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一,制定高层级的法律法规。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层次高且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专门性法律;本文认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不违背宪法且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前提下制定一部专门调整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运行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构架进行规定,将运营规则、风险控制、管理方式、监督方式和主体资格进行明确规范。

第二,加强风险控制相关立法。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风险投资没有清晰的法律文件,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将投资风险、信用保障等内容纳入了行政法规的范畴,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权债务往来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之前的规定已经远远达不到规范经济运行、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资金的多元化,甚至商业银行,也受到了这样的限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对这些限制适当进行变通。

第三,健全中小企业征信立法。征信体系的建立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征信体系了解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中小企业应借此机会积极开展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级、企业信用制度等,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参考文献】

[1] 郑之杰. 中小企业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2] 郭 涛. 新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如何走上“阳光大道”[N].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2013-01-28.

[3] 刘新来. 信用担保概论与实务[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4] 高正平. 中小企业融资新论[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作者简介】

李军(199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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