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文化解释》看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2016-05-14 20:38杨鲁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摘要】法律是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文化同样是法律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尽管法律经常被视为某种有奇特规则和怪异语言的独特领域,然而它实际上恰恰是某中文化据以表达某种秩序观念的具体方式。

【关键词】法律与文化;法律的解释;文化方法论

法学所研究的法律现象常常被人们理解为一种文化现象,尤其在法学研究所面对的与其相关的材料愈来愈汗牛充栋的时代,任何一种对法律的解释都不能给人们提供普遍信服的答案。于是,法学研究开始追求“一种更加包罗广泛的立场;它要求我们普遍地把法作为人类文化的现象来观察”。就像梁治平先生所坚持的一样,历史、哲学、文化、语言等都不是“法律以外的”东西,而是与法律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文化,他用自己的语言去解决现实问题。

一、法与文化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给它下一个严格和精确的定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1871年给文化下了个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克利福德·格尔茨强调通过象征符号表现出来的意义模式为文化下定义,文化是指由历史传递的,体现在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它是由各种象征性形式表达的概念体系,人们借助这些系统来交流、维持并发展有关生活的知识以及对待生活的态度。然而,迄今为止仍没有获得一个公认的、令人满意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个方面。狭义的文化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如衣食住行、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等。

那么法又是如何定义的呢?马克思·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给法的定义是:如果一种只需能够通过一群专职人员运用身体上火心理上的强制以确保服从和惩治异行而从外部得到维护,这样一种秩序即可被称为法律。但是在格尔茨看来,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所谓的地方性知识不只是与地域时代阶级以及问题的多样性有关它还关系到特征,这是那种同能够怎样的想象联系在一起而关涉实际是怎样的本地特征。

二、文化方法论

把法律与文化牵扯在一起来讨论,早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就可以看到。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探讨了政治宗教、习俗礼仪、风土人情、地理气候等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影响,导引了人类法律认识转向“对法律的文化层面的注意”。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通过文化来阐明法律,并通过法律来审视文化”。这种认识体现着一种辩证诠释的认识进路,它突出强调了法律与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

对法律和文化的关系作如此理解就使“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具有了方法论意义。从历史学解释的角度来看,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符号。它不但具有解决问题的功能,而且秉有传承意义的性质。法律除过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技术外,同时也可以作为体现价值和目的的一种符号。而从后者来认识法律现象,就形成一种超越功能主义方法的对法律进行更深、更广的文化解释。当然这种解释并非只是阐发法律制度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它揭示了法律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之间的关联性和互动关系,开阔了认识者的视野,同时还包含了解释者在方法论上的思考。这样,“法律文化不仅是活动的结果,它还是活动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精神法律文化被看作思维方式及行为的规范和标准”。对法律文化作如此定位,就是要用文化的观点去观察和解釋法律问题,而且这种解释并不是让解释者处于各种“前见”的包围之中,而是让解释者首先是处在他自己所用“语言”的包围之中,而后,再与所要解释的对象进行沟通。这样,对法律的文化诠释就会超越各种孤立的和机械的法律观,使法律文化成为一种具有方法论指向的新范畴。

三、结语

虽然有关法律文化的研究在我国数见不鲜,但真正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进而从现实文化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思考法治问题的,还不能认为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主流意识和基本方向。就是说一些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实际上是研究法律中的文化,而不是文化中的法律。解释法律的方法有很多,站在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去研究法律,探寻的结果可能存在差异,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他方法或者途径像梁治平先生所讲的,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与之相应的范围和限度之内都是有效的分析工具。“文化解释的方法并不奢望能够解答人类历史的全部问题,但他确实为我们更好的人士和理解人类开启了一条必不可少的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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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千叶正士. 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 强世功,王宇洁.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3.

【作者简介】

杨鲁(1991—),男,汉族,山东临沂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