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自有财物行为定性

2016-05-14 20:38张啦啦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诈骗

【摘要】盗窃自有财物的行为在外在行为表征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该盗窃自有财物行为侵害的是合法占有人的占有权能,但占有人并不存在经济上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权利的侵害不等于经济损失,盗窃罪要求造成实际经济侵害,刑法介入失当。索赔行为与窃取行为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两行为的定性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索赔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金额以实际索赔数额为准,因此对于该行为以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比较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关键词】自有财物;占有法益保护;索赔行为;诈骗

案例阐述:被告人王氏兄弟驾驶共同所有的桑塔纳轿车进行非法运营,被交通管理所查扣,存放在某修理厂的停车场。王氏兄弟合谋将该车盗走,并购置了两套与交通管理部门制服类似的服装,同月10日晚,二人爬墙进入停车场,换掉被链条锁住的轿车轮胎,乘停车场门卫熟睡之机打开自动铁门,一起将价值9.2万元的轿车开走,此后将轿车出卖得款2.9万元。后来,二人以该车被盗为由,向交通管理所申请赔偿,经多次协商,获赔11.65万元,不久案发。

判决意见:自有物在特定的情况下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王氏兄弟窃取已被扣押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关于该案件,笔者认为应当集中以下问题:(1)该窃取行为的评价,判决中认为占有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笔者赞同这一立场,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被害方遭有实际经济损失,仅以交管所的占有权能侵害就认定为盗窃过于草率,笔者认为该观点还有待商榷。(2)事后索賠行为的定性,在本案中把索赔行为认为是盗窃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但笔者认为索赔行为是行为人利用到汽车丢失的后果,隐瞒事实对交管所进行索赔,交管所基于“汽车被盗”的错误认识向王氏兄弟交付钱财,该行为已经充分构成诈骗罪,因此笔者对判决意见持保留态度。笔者就上述两点提出一些浅显看法:

一、窃取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侵犯财产犯罪的法益。盗窃罪的法益保护注重公私财物占有权能,占有是所有权基本权能之一,但我国目前通说基本上支持“所有权说+合法占有说”,即所有权与占有相分离,他人盗取财物的场合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被侵害是毋庸置疑的。从案件的表征和法律规定上看,认为构成盗窃组无疑,但从法益理论和立法精神的综合考虑却未必能得出上述结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法益(国家财产)是否遭到了侵害。

对于自有财产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下,法律保护的是通过合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违法取回自有财物的行为,应当就违法手段进行评价和处理,对于仅仅是以非法手段取回自己所有的财物,此时侵犯只可能是国家机关对财产管理秩序和行政性工作状态,不可能波及到财产所有权。

在本案中,两被告将汽车盗回的行为侵犯了交管所的合法占有权能,但所有权人的权益并未遭到任何侵害,相反交管所对汽车的占有权能被剥夺,但交管所并未存在任何经济损失,不符合盗窃罪造成经济损失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应当被认定是侵害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比较合理。笔者认为,根据刑法264条,盗窃罪保护法益包括占有权,该案中尽管占有权被侵犯,但交管所只有权益遭到侵犯,并不能用经济损失等价于该权益,因此刑法过于介入是不合理的,故笔者认为不构成盗窃罪。

二、事后索赔行为

关于事后针对窃取处于他人占有之下本人财物并且事后向合法占有人索赔的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着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或是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的争议,有学者以索赔行为起意时间为界限,对窃取行为和索赔行为分别进行定罪量刑,但在现实实践中,对于主观要件进行取证困难重重,根本无法证明索赔意图产生的时机。由于前文中关于窃取行为已经认定是不够罪的,那么此时盗窃行为和索赔行为之间不存在过多牵连。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索赔行为应当单独进行评价。首先,行为人利用财物被盗的事情进行索赔,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客观上隐瞒事实,使对方陷入财物被盗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向行为人交付钱财,以上笔者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是无异议的。在本案中,交管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就是索赔的数额,对于汽车的经济价值并未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诈骗的数额以实际索赔数额为准,盗走财物的实际价值应当通过行政手段或是民法手段予以追回,不应当纳入诈骗罪的数额中。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盗车行为。此时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行为,但在现阶段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实际受害人,被扰乱的交管所的行政管理秩序,而此并不属于盗窃罪的法益保护范围;第二,事后索赔行为。在此基本可以认为前文的窃取行为是索赔行为的手段行为,不论索赔动机产生的时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无疑,两行为之间也不存在竞合关系,笔者认为该案笔者认为定诈骗罪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3集)[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27.

[2] 冯亚东, 胡东飞, 邓君韬. 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9, 278.

[3] 陈兴良, 周光权. 刑法学关键问题[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9:265.

【作者简介】

张啦啦(1991—),女,河南南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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