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门哈斯”与“咸阳西秦”一案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完善

2016-05-14 20:38许晓英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摘要】在美国罗门哈斯诉咸阳西秦专利侵权一案中,尽管罗门哈斯申请临时禁令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但其败诉后因诉讼的长期性给被申请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这是对被申请人的不公。浅析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面临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在立法层面明确禁令审查标,健全错误禁令的救济机制,从而实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审查标准;救济程序

2011年11月22日,喧嚣一时的罗门哈斯诉西秦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以罗门哈斯撤回侵权诉讼落下帷幕。本案引发了许多法律思考,本文仅对罗门哈斯申请诉前禁令所反映出的我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自2008年9月4日法院依据罗门哈斯申请对西秦公司做出诉前禁令裁定,直到2010年申请人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申请人撤回侵权诉讼。这个长达847天的禁令,使被申请人的权利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害,并引发了后续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从这场无讼之诉中可以看出诉前禁令制度的两面性。从程序上讲,这确实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防止侵权行为扩大化的有效手段。然而透过本案的最终裁判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难看出我国诉前禁令制度的现实困境。本文将借本案所折射出的问题来讨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诉前禁令制度完善的现实诉求

自中国入世以来,诉前禁令制度通过“嵌入”形式引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时间较短,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1、禁令审查适用标准不明确

诉前禁令制度脱胎于民事权利救济的一般规定,有其独立的审查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诉前禁令的条件是:(1)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可能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于审查标准的模糊性,在诉讼实践中,法院对诉前禁令的适用主要考虑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我国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前两个因素,这样一来,如果法官在做出诉前禁令时只考虑对申请人造成的影响,而不考虑禁令对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则难以实现法律功能的最大化。对于这些考量因素的内涵和外延,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审查标准过多得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造成裁判标准的不一致性。

2、禁令救济程序规定不完善

我国诉前禁令制度缺乏完整的救济机制,未设置听证程序,也未赋予当事人抗辩的权利,这与法律的程序正义的价值不相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诉前禁令的效力维持到终审裁判文书生效时,但在侵权诉讼中对方当事人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而导致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情形下,对已执行的禁令措施是否解除,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罗门哈斯”一案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自宣告专利无效导致中止裁判到最终裁决,禁令仍持续一年之久,这种僵化的有效期与诉前禁令的临时性不相符,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持续侵害,有违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

二、我国诉前禁令制度的完善

我国诉前禁令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尚存诸多问题,对于禁令制度的完善应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健全禁令适用的审查条件

从创设禁令制度的立法意图来看,它所针对的是侵权行为。那么,一项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做出的的禁令,显然有违禁令制度的立法本意。但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要求法官迅速做出判断,确有不合理性。为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多数国家采用相对实质性的审查标准,在审查过程中,将胜诉可能性和双方利益的平衡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比如在美国,法院在作出诉前禁令时需考虑错误成本,这个错误成本甚至细化成了一个著名的“汉德法官过错公式”。故而,在我国禁令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在立法层面明确“胜诉可能性”的审查标准,合理界定“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审查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细化权衡双方利益损益的规则,从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禁令程序救济规则

当前,禁令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程序正义理念,导致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为完善禁令适用,应从下述三个方面展开:(1)设立听证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禁令制度未设定听证程序,应当明确规定禁令裁定以及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应举行听证,并且依照程序参与原则,在听证程序中还需引入辩论原则,通过双方当事人辩论,有利于法官做出正确裁判,同时能够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2)完善禁令解除机制。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申请人不在法定时间内起诉或不提供担保而解除禁令的情形。但从禁令制度的特点出发,赋予被申请人申请解除禁令的权利,灵活运用禁令期限保障合法权益,既是程序平等性的体现,也符合禁令制度临时性、可变性的特征。(3)构建错误禁令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于申请人主观恶意提出的诉前禁令申请,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

显然,现阶段诉前禁令制度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不仅需要立法层面的不断完善,更需要司法实践中合理审慎地细化适用规则。只有更好地建构禁令制度使用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功效。

【参考文献】

[1] 纪晓昕. 诉前禁令之实体要件[N]. 人民法院报,2005(7):B3.

[2] 邓 卓. 論我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完善[J]. 知识产权, 2013(9):48.

[3] 孙彩虹. 我国诉前禁令制度—问题与展开[J]. 河北法学,2014(8):121.

[4] 杨 涛. 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立法完善[J]. 知识产权,2012(1):67.

【作者简介】

许晓英(1990—)女,新疆吐鲁番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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