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2016-05-14 20:38高晓红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必要性

【摘要】关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近百年来一直讨论争议不断,近些年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允许安乐死,而安乐死合法化这一问题在我国却一直秉持着保守的态度,未取得较大进展。本文将结合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存在状况,阐释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概念;阻却事由;必要性;立法建议

一、安乐死概述

1、安乐死概念

“安乐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文,即“幸福”地死亡。安乐死至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与分类,按照不同的死亡方式可以将安乐死分为两种:积极的安乐死与消极的安乐死。前者指医生采用药物等方法加速患者的死亡,目的是为了使患者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和折磨。我国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尊重人权的体现,因而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后者指医生对于已经确定没有救治希望的患者进行停止药物等终止治疗措施,直至患者自行死亡,消极的安乐死的死亡方式被普遍认为不存在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亦支持此观点。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安乐死的合法化即是指积极的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

2、安乐死的现状

世界第一个以法律形式肯定安乐死的国家是荷兰。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院通过了《安乐死法令》,使荷兰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14年1月,美国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宣布:一位具有行为能力的病危患者选择死亡援助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授权医生开具具有致命性的处方药物。

虽然目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为少数,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不断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全世界内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阻却事由

目前的法律体制下,积极的安乐死与我国的现行刑法规定是冲突的。韩大元教授在《生命权的宪法逻辑》一书中从宪法的高度总结了反对安乐死支持者们的理由,提出安乐死在我国不可行。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现代宪法以个体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包括生命在内的基本权利等是国家保护的义务。当生命成为个体存在的基本前提时,个体享有的生命价值已融入到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体系中,是否限制与剥夺只能靠共同体意志来判断与决定。二是安乐死并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的决定不能由私人来行使,私人是没有权利结束自己生命的。三是安乐死无法获得宪法文本的支持。四是安乐死与生命权的本体价值是冲突的。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及理论依据

韩大元教授考虑到中国现实国情即经济科技不够发达,人们整体素质不高,制度不够完善等因素而反对安乐死的合法化。笔者极尊重这种高度重视人生命权益的态度,但对于韩教授提出的理由却不甚赞同。笔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合法化,且在条件成熟时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提倡尊重生命,但当公民生病确定不能治愈时,国家应尊重其选择放弃自己生命权的决定。因为此时病人忍受着极大的病痛折磨又看不到希望,再继续下去只会令其愈发疼痛难忍、家人亦承受着身心折磨及昂贵的医疗费用。这不是对人权的保障而是对生命的摧残和人权的蔑视。须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对于患者而言,选择死亡或许才是真正的解脱。

依据刑法,实施安乐死似乎不应被判为有罪,它与杀人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对饱受病痛折磨的濒死患者实施安乐死,是患者本人及减轻痛苦的一种方式。

从民法学的视角看,医生和患者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合同基础上的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按民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即可变更原合同内容。医治无望的患者在濒死的情况下想要减轻痛苦申请安乐死时,即是在申请民事合同的变更。医生同意了患者的要求,民事合同即发生变更。那么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这一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是完全合法的。

四、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立法应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为了使安乐死能早日在我国实现合法化,我国可先从最严格的限制条件开始,等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渐放松对安乐死的限制。应对安乐死的实行程序,从法律上进行严格、详细的规定,最理想的状态是能够出台一部专门法律,对安乐死的实行方法进行系统明确的规定。

一是规定申请安乐死的程序。必须是患者的病情已经到达无法救治的程度,由患者本人在意识清晰的状态下自愿向专门的负责机构提出申请,否则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严重的则构成犯罪。二是规定审查程序。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醫学相关的知识及资格,严格依照医院的诊断结果和安乐死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要求审查人员必须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以确保安乐死不被滥用。三是建立完备的监督程序。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人员,使其对审查机构的申请审查过程以及医生的操作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监察,以确保安乐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严格实施,以及事后向司法机关进行备案登记。通过以上的程序,做到事前申请、严格审查、事后备案和全程监督,使司法力量贯穿始终,以保证安乐死合法化实施过程中的真实性、严肃性。

【参考文献】

[1] 王晓慧. 论安乐死[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 倪正茂. 安乐死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12.

[3] 韩大元. 生命权的宪法逻辑[M]. 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4] 王 玮. 安乐死基本研究及其合法性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14.

【作者简介】

高晓红(1991—),女,安徽淮北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法律(法学)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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