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代中国地役权

2016-05-14 20:38洪霞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物权行使所有权

【摘要】地役权是伴随着土地私有而发展起来的制度,起源于古罗马。依目前国内通说,地役权是指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供他人土地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享有地役权的土地为需役地。地役权的设立属于意定,不动产权利人双方合意达成并支付合理对价即可设立地役权,而非必须由法律加以调整,且地役权的适用范围与实现形式与相邻关系均有区别。地役权作为一种对用益物权,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漏洞补充,予以弥补役权权利内容之自由、标的物范围之广泛性的诸多不足。

【关键词】地役权;意定;相邻关系

一、发展起源

“地役权”是拉丁文“servitutes praediales”的中文翻译。在罗马法规定的财产权利中,地役权可以被认为是罗马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他物权。该权利在罗马法中属于役权之一类,另外一类被称为“人役权”。罗马将地役权解释为土地所有权人为自己的特定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特定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前提条件是供役地与需役地分属于不同所有权人。“地役权”一词被后世的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所继受,并在其民法典中被作为通用他物权术语而使用。

在我国近现代民法立法史上,“地役权”也有上百年历史了。1907年,清朝政府决定引进西方法制,沈家本等修订法律大臣,参考各国民法立法,并邀请日本法学家主编民律中的总则、债权、物权。该民律以德国法、日本法和瑞士法为楷模,强调现代法律精神。在物权一编,包括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7章。1922年,北洋政府为收回领事裁判权,责成司法部加速改革并进行民、刑法典的物权一编,亦保持了地役权的名称和制度规范,强调地役权是以他人徒弟增加自己土地经济效用的权利,适用于通行、用水等情形,由于地役权是为需役地通过便利而存在的从物权,故具有不可分性。1949年至今,虽然我们没有正式的民法典,但无论是在民法典的草案中,还是在民法学教案中,均依然保持着地役权的名称,并对地役权给予理论上的介绍与分析。

二、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是你为需役地。

三、地役权制度剖析

1、权利性质:从属性的用益物权。

2、來的利益而设定。

3、权利取得:地役权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但是基于登记而产生取得的效力(地役权取得与登记,适用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出法律另有规定外)。设定地役权须为书面。

4、内容:地役权的内容以登记为准。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地役权享有为行使和保持地役权而进行一切行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5、限制:地役权的行使必须以造成供役地权利人最小损害的方式进行。地役权人有义务维护供役地上的设施。同时,供役地权利人亦负有不得实施妨碍或者使地役权人难以行使地役权的行为之义务。

6、地上物的共同使用:在不妨碍或者损害地役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供役地权利人得与地役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上的地上物。

7、转移:地役权不得以需役地分离而转移。作为需役地所有权的从权利,与所有权一同转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为供役地人的便利,当地役权人仅使用供役地的一部分时,供役地权利人得要求地役权人将其地役权行使的对象转移至利益相当的另外位置并进行变更登记。

8、土地的分割:当供役地发生分割时,地役权依然对被分割的各部分土地有效,但是,如果部分土地已无供役必要的,该部分土地权利人得请求涂销登记。当需役地发生分割时,地役权适用于被分割的各部分土地,但是,如果部分土地已无需役必要的,该部分土地权利人得请求涂销登记。

9、消灭:地役权因登记机构进行涂销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成为供役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约定的地役权期间届满、抛弃地役权等行为而消灭,但是,应当办理涂销登记。

四、分类

就地役权而言,民法物权理论往往从不同角度对地役权作不同的分类。从存在地域和权利内容来看,物权法可以分为乡村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其中乡村地役权成为地役权制度的起源类型,是地役权最初的表现形式,目的在于为农业耕作提供便利,在罗马法的农业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依产生方式的不同,地役权被分为法定地役权和意定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15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从分类来看,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的法定地役权在我国无存在的制度空间。依行使方式的不同,地役权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表现地役权和不表现地役权。依行使内容的不同,地役权又分为个人通行权、放牧权、眺望权、支撑役权等。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地役权源远流长。在基本范畴上,地役权的本质在于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目的而利用他人的土地。在规则层面,地役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变动模式等方面有了新发展。内容的不特定性要求地役权通过类型实现具体化,在社会实践中出现了与新发展相应的新类型。地役权的功能也随之扩展,表现在基本功能的发挥以及功能发挥方式多元、领域扩大,乃释促进社会有机团结实现等各个方面。

【参考文献】

[1] 费安玲.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J].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1).

[2] 耿 卓. 乡村地役权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J]. 中南财经大学法商研究,2011(4).

[3] 耿 卓. 我国地役权现代发展的体系解读[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2013-03(4).

【作者简介】

洪霞(1992—),女,汉族,山东聊城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物权行使所有权
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知情权
一方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未取得产权证的,离婚时房屋归谁?
探析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
浅议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论所有权保留
消费者反悔权论
在执行难背景下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权利人放弃所有权只能适用注销登记
事实物权:理论困境与出路
物权法定主义的发展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