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分析美国宪政之利弊

2016-05-14 20:38陈玓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司法审查

【摘要】自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到沿用至今的82年宪法,新中国的宪法史已有六十二个年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宪政”一词又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不可不提的重要一环。本文试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分析美国运行百年的宪政体制之利弊得失,以此试为我国在新时期推行宪政制度得出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司法审查;马伯里诉麦迪逊;布什诉戈尔

现代宪政国家都注重以完备的法律制度设计来规制国家公权力的运作,同时致力于在政体层面上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来保证立法理性、行政高效和司法公正的政治目标的实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中国的今天,早日构建起中国特色的、成熟完备的宪法保障机制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之义。西方国家的法治经历了漫长的演化历程。在此期间,许多制度理念和制度模式经过了试验和检验,能够保留下来的思想资源和制度形态是有其一定合理性和科学性的。从中选取可资借鉴的内容,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节省摸索和试验的成本。

一、制度创新——司法审查原则草创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又称“违宪审查”,确立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马伯里因委任状被扣发而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时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给出判决:最高法院以5比0的票数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通过这一案件,美国司法部门拥有了对行政及立法部门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权力,从而成为与联邦政府其他两部门势均力敌的抗衡者。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架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与立法部门无关。立法机构不能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根据这一案件所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二,聯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所以有影响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在对的时间,遇上对的人,解决一件对的事,不能不说是历史的巧合,也是历史的必然。二百年后的今天,在美国最高法院的院史博物馆中惟有马歇尔一人享有全身铜像的特殊待遇。仿佛在提醒每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荣誉来之不易,权力来之不易。

二、平衡民主与法治——现实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2000年的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经历了36天的“世纪司法大战”,而最终定纷止争的却是非民选的最高法院。2000年的总统大选结果非常接近,戈尔以三票之差落后于布什,而在选举团中没有哪一州的选举票数少于3票。因此,只要任何一个州的选举团代表的选票由布什转投戈尔,戈尔将当选美国总统。

“布什诉戈尔案”必所涉及到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审查的内容包括:1、对联邦及州的选举法规的解释;2、美国总统的选举程序;3、州政府执行机关澄清影响联邦利益的选举问题的行为;4、州司法机关在有争议的选举中与此有关的司法行为。换句话说,此案涉及到了对州及联邦各级政府行为的审查,这些问题都是长期以来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司法审查权的审查范围。

在美国,选举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但当这一宪法权利被司法权力介入时,最高法院里的九人,是否会因为他们背后的政治倾向而有失司法的公正?而本案的最终判决正彰显了大法官们恪守了他们坚持的司法克制原则。大法官虽由总统提名,但在任职后并不全然受行政权力的管辖。虽然从党派利益出发有明显的倾向性,但自由意志和对法律的尊重是每一位法官超越党派“依法”办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历史证明其中绝大多数的判决都推动了美国的社会发展,也对其他渴望民主法治的国家和人民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

三、余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从未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应对抛给他们的宪政难题,他们总是竭力规避主动表达意见,并没有因为手握重权而肆意妄为。或许也正是一届届“保守的”、以美国社会开放、自由民风格格不入的联邦最高法院守护者,始终秉承“司法克制”的基本原则,人民才放心将决定自身权益的重任交由一个并非民选而出的部门。“较高的权威恰恰来自较少的权力,因为人们不太担心非民选的大法官会损害他们的个人权利。”美国制宪先贤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他们通过妥协的方式,将英国普通法与北美殖民的自治及制宪经验有机结合,融会贯通,炮制出既有明确原则、又有具体条款、既可以操作、又富有弹性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惟一一部宪法。

【参考文献】

[1] [美]汉密尔顿, 等. 联邦党人文集[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0.

[2] [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

[3] 任东来. 试论美国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J]. 美国研究, 2007(2).

[4] 张千帆. 从宪法到宪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J]. 比较法研究, 2008(1).

【作者简介】

陈玓(1992—),女,汉族,山西大同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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