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论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2016-05-14 20:38李姣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可行性

【摘要】面对复杂多变的行政法领域,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己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行政判例虽然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行政判例仍具有重要指导价值。本文将从我国判例历史传统、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经验等方面阐述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促进中国形成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行政法律体系。

【关键词】行政判例制度;遵循先例;可行性

一、行政判例的含義

在中国学术界对判例的定义中,与英美法系国家一样,二者都具有同一层意思,都是指一种司法判决,是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还具有另一层含义,指在司法判决中所包含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则,判例作为一种载体,蕴含着实际案例中所涉及的针对具体法律原则的解释。判例在英美法系中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我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判例,指在审理和判决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定的审判机关对以后相同或类似的行政案件做出的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约束力的权威性行政判决。

二、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综合分析国内国外的多种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有以下几方面的现实条件与原因:

1、符合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现如今,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判例法制度,虽然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制定大量的成文法,不仅可以弥补判例法的缺陷,而且对判例法的汇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两大法系逐渐融合的趋势下,根据我国的实际,有必要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行政判例制度。

2、弥补我国行政制定法缺陷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成文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要求行政法规范做出相应的修改,但频繁地改动必然会违背法的稳定性。而行政判例制度则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3、我国判例制度的历史传统。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中,虽然没有将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但一直将判例作为制定法的辅助法源。从秦朝的“廷行事”到汉代的“决事比”,唐代的“律令格式、典敕比例”,再到明清的“比附判例,律例并行”,总之,我国历代各朝的法源,大体上以制度法、成文法为主,以判例、习惯法等为辅。因此,我国有悠久的判例法传统及文化土壤。

4、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经验。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其创办的刊物上公布了许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这些典型性案例作为法律原则既有利于法律范围具体化和法律程序规范化,也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提供了立足现实的理论基础。我国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相当于“准判例”,可以为判例的产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5、法官素质的提高为行政判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几年,由于我国深化司法改革,法官的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首先,国家通过立法,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除具备其他政治、业务素质外,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次,我国实行司法考试制度,只有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才能取得担任法官的资格。这些措施非常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判例制度的运行,实行判例制度又能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的素质可以在实践中提高,在提高中实践。

6、他国经验为我们提供有益借鉴。目前,我国存在行政立法不完善、立法内容不具体等现实状况,我们可以用“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来实施在行政诉讼领域借鉴判例法制度的想法。由于行政领域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而制定法具有稳定性,因此,要维持行政法的稳定性和变化性之间的平衡,最好的方法就是能够在制定法之外找到更为适当的法律形式。借鉴域外国家法律发展的有益经验,有效的途径是适用判例法或者更多的吸收判例法制度。

三、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构建

目前,总体而言,根据世界上各国行政法的发展来看,大陆法系模式和英美法系模式是实现行政判例制度的两种模式。由于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但又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我国现阶段要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行政判例,建立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行政法律体系。因此,在我国有必要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由于行政案件较为复杂和专业性强,而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有利于行政系统内部责任分工,从而可以保障行政判例的遵循;而且为行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提供有利条件,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由此可以看出,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对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意义重大。我国可以建立司法性质的行政法院,由其专门审理行政案件,通过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上诉制度和上级行政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使上级法院作出的行政判例对同级和下级法院产生约束力。从而使上级法院作出的行政判例得到很好的遵循,行政判例制度得以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1] 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李克才. 对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OL]. 中国法院网,2006.

[3] 肖维维. 行政判例制度研究[D]. 长春理工大学,2008.

[4] 蒋玉军. 论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的构建[D]. 广西民族大学,2008.

【作者简介】

李姣(1992—),女,山西长治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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