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检测的问题及对策

2016-05-14 07:39李赟
食品界 2016年6期
关键词:流通环节规范

李赟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与细化,同时也对食品检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精准、高效的食品质量检测能够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行为、提振消费者信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测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规制度不健全,抽检程序规定不清。目前,抽检工作主要参考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为《食品安全法》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这两项文件仅涉及抽检工作,而对于样品确认、复检等却未做出具体规定。其弊端表现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抽检周期长,可覆盖食品的范围过窄,一些保质期短的食品未完成全流程就过期;二是,生产企业的樣品确认与送达不能有效配合,无法送达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复检程序可操作性较差。复检过程中涉及备份样品提取、送达等诸多问题,检查完毕后,需由执法人员、复检申请人共同参与,可操作性较低。

检测标准不完备,运用难度较大。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一方面表现为指标滞后,一些热点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找不到相关的判定与检测标准,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相关部门的行政问责,还会影响到产品所在领域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检测标准所涉及的食品精确信息不能固定,一些食品的生产日期、存货数量、批号等信息根据分、秒的不同而变化,很难将抽检样品认定为同一批次食品。除此之外,涉及食品检测标准的相关规定还时常出现冲突现象,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水产品不得添加甲醛,但未注明不得检出,而《干制水产品标准》中却规定甲醛含量为≤10mg/kg。

食品检测数据利用率低,信息处理存在争议。一直以来,我国食品检测领域都存在数据利用率低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一,数据分析、整理困难。食品检测信息量大,数据复杂,人工整理的效率有限;二,各部门对检测数据的参考度较低,一些检测不合格的食品生产单位并未因数据问题接受到处罚;三,食品检测数据的公布仍存在巨大争议,通报范围与方式不规范。现阶段,我国仅有县级以上部门可对食品检测信息予以公布,但其公布范围与公布方式仍存在争议,尤其是对于外省公布本地企业的数据有着矛盾和分歧。

流通环节食品检测的对策建议

推动立法进程,完善检测机制。一要结合现已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各类食品具体执行标准重新编纂检测规范,进一步明确食品检测过程中被抽检企业、检测机构、监管机构的职能与义务;二要针对流通环节食品检测的发展需求,不断修订检测标准,对缺乏国家标准依据的以地方标准代替;三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流通环节食品检测执行原则,对无法送达检测信息的企业,采取被抽检企业自行索要信息的逐级溯源制度;四要进一步落实复检程序,对于同意处理办法的复检申请人按照协商结果组织相关机构复检,对于不同意处理结果的,联合外埠机构进行复检,以此减少备份样品的争议。

统一抽样标准,提高速检精度。一要统一被抽检食品的相关信息,对生产日期精确到“时、分、秒”的食品建议以“日”为单位进行划分;二要放宽检测抽取数量,对达到检测数量的食品可随即进行抽取;三要增加资金投入,引进精度更好、效率更高的速检设备,将单一指标定性检测向所参数定量检测推进;四要进一步培养现场速检队伍,以不断满足外出检测需要;五要加强速检结果审查,对保质期短的食品,速检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再递交上级法定检测机构认定。

充分利用食品检测数据,为食品安全监管决策提供必要依据。一要建立食品检测数据可追溯平台系统,将抽检结果建立成数据库,利用区域数据比对、品种比对等科学分析方法为监管与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二要建立政府部门互通机制,实现食品检测数据信息的查询与共享;三要建立抽检不合格食品企业的约谈机制,尤其是对于市场上品牌影响力较大、占有率较高的食品,更要定期进行约谈,以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降低食品安全隐患。四要启用不合格食品退出机制,对于多次出现不合格检测结果的企业要严格清退出市场。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对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流通环节食品的检测工作显得越发重要。因此,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精度,以更详尽的数据规范食品市场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市场稳步发展。

猜你喜欢
流通环节规范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PDCA法在除颤仪规范操作中的应用
来稿规范
必要的环节要写清
在农民需求迫切的环节上『深耕』
圣物的流通——蕃尼古道上的尼泊尔鎏金铜佛流通考察
“流通空间”的中西方比较
现代学徒制管理模式及其顶岗实习环节
商贸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