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保护与行使

2016-05-14 05:38宁黎黎
中国广播 2016年5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舆论监督

宁黎黎

【摘要】 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以“世奢会诉媒体侵权案”为例,阐述了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活动时,应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民事侵权的关系,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舆论监督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舆论监督 新闻侵权 司法公正 私权利 匿名消息源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做了2016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依法审理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相关媒体案件,认定有关报道不构成侵权,切实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积极拓展法治宣传途径,传播法治正能量。”这是最高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中,第一次通过具体案例的形式强调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近几年,新闻舆论监督在弘扬正气、维护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权益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应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民事侵权的关系,在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舆论监督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世奢会诉媒体侵权案”的始末

世奢会,自称是经美国政府批准认证的国际非营利组织,是专业从事奢侈品品牌的管理、市场调查、数据研究、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三方行业组织。2012年6月14日、6月15日,《南方周末》《新京报》分别发表文章,称经过记者调查,世奢会像是一个造假的山寨组织,双方的官方网站分别对文章进行了转载。世奢会(北京)公司认为涉案文章系负面不实报道,严重侵害其商业信誉和公司权益,将四家媒体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四案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文章报道的世奢会足以让社会公众认定世奢会(北京)公司即为报道针对的对象之一;涉案媒体及网站运营公司因对于撰写、发表涉案文章未尽到相应的真实性审核义务和注意义务,致使涉案文章报道失实、评论不当,造成了世奢会(北京)公司在受众中的名誉降低、信用受损。一审判决媒体构成对世奢会的名誉侵权。①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认真审查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大量新证据后,认为涉案文章虽指向世奢会,但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难以认定涉案文章所依据的消息来源系虚假信息,涉案文章系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表现,不构成对世奢会(北京)公司的诋毁和侮辱,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2015年11月9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②

二、“用语尖锐”并不一定构成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利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众事务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新闻媒体有正当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而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以故意捏造事实或报道失实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违法内容或者侵犯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或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构成侵权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有损害事实发生,并且这个事实使受害方人格受损;二是新闻从业人员具有较大过错,这种过错导致损害事实发生;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法律责任。具体从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批评性报道来看,是否构成侵权也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第一,要看批评性报道的主观愿望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一般认为应该是善意的,要从帮助被批评者的愿望出发开展一些批评,而不是从恶意攻击、诋毁、败坏被害者名誉的角度出发。第二,批评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完全真实并且是基本事实,并以此展开恰当准确的分析,不能有任何的主观臆断或者道听途说。第三,批评的言词必须准确,不能有侮辱人格、毁损名誉、恶意诽谤等言词。

“世奢会诉媒体侵权案”之所以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除了因为被诉方是媒体以及诉讼的结果外,关键还在于其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定性的准确,既维护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有这样的表述: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记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从判决可以看出司法权对“批评性文章的特点”所持的态度,即不能因文章本身的批评态度而否定媒体从业者写作的正当性。批评性报道、观点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社会公共价值,不能因为被批评者的不满而直接否认批评的正当。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确认媒体监督和报道权利的正当性,这对于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来说无疑是最大的保护。

三、新闻舆论监督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相应的制约,否则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活动时,必须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舆论监督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促进舆论监督活动健康发展。

1.不能影响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有针对性地开展;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以偏概全;更不可弄虚作假,以权压人。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舆论监督的手段、方法必须合法等。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在某些方面具有一致性,比如双方都是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都是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揭露不法现象,惩治不法行为。但双方在某些方面又具有矛盾性,比如新闻媒体对某一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使公众加入到对案件的关注和讨论中,这无形中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压力甚至影响对案件的准确判断。尤其是在批评性报道中,不但社会反响热烈,也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影响审理结果。

媒体应慎重报道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在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阶段,可以对公安、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程序或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进行监督,但不能对案情发展、案件中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发表观点或评论。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同样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办案作风、是否存在影响审判结果的不公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能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实体问题发表观点或评论。简单来说,程序的公正需要放在阳光下进行,但实体的公正需要司法机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不能受外界丝毫影响。

2.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权利

迄今为止发生的与新闻媒体有关的诉讼大多都是侵害名誉权的纠纷,本文中提到的“世奢会诉媒体侵权案”也是名誉权侵权纠纷。一个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主要有新闻侮辱、新闻诽谤和揭人隐私三种形式。新闻侮辱是指新闻报道中存在以暴力、语言、文字等形式,使被报道者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行为;新闻诽谤是指新闻报道中存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毁人名誉的行为;揭人隐私是指在新闻报道中未经对方同意将其不愿告人、不愿公开或者不愿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予以公开。本案中,世奢会作为一家“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以此获利的主体”③,一般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符合公众利益需求,而且媒体的报道行为具备事实依据,不存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使世奢会名誉受损,蒙受耻辱的行为,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舆论监督尤其是批评性报道中,还较容易发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况。比如:有的记者为了获得丰富的新闻材料或者更准确的消息,在被采访人拒绝采访时采取窃听的方式来取得材料,这是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的灰色地带需要媒体从业人员注意,比如暗访和偷拍的问题。一般而言,各国通行的做法是,除非为了重大公共利益且非此不能获得真实情况,一般不采用隐性采访方式来揭露违法犯罪。

3.对于秘密消息源的保护

在世奢会诉媒体侵权一案中,决定诉讼输赢的关键因素在于证人及其提供证词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一审中,新京报社虽然提交了重要证人的录音采访资料,但并未提供证人的真实身份,证人也未出庭作证。而世奢会方面则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称自己就是媒体采访中提到的匿名员工,并证明媒体报道中所描述的情况和事实不符。这对于媒体方来说无疑是极其不利的,之前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都受到质疑,无法被法庭采纳和认定。

二审中,新京报社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多样证据,其中包括化名“唐路”的重要证人的采访录音、书面证言以及公证视频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对于书面证言及公证视频的证明力予以了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二审法院认定了采访的真实性,认为新闻媒体并没有违背真实性审查义务,没有故意歪曲报道事实,也不存在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判决媒体并不构成侵权。

媒体的舆论监督活动中,线人的地位至关重要,往往会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一环。但如果线人的身份被曝光,则很有可能遭到打击报复。最初质疑世奢会的网络大V“花总丢了金箍棒”微博私信中经常收到恐吓,家人也接到过匿名电话。2014年10月28日在出庭作证后在法庭外遭遇袭击。世奢会方面在得知匿名信息源身份后,也对这位线人提起了民事诉讼。④

“世奢会诉媒体侵权案”发生后,法律界和新闻界都对出台匿名消息源的保护机制发出了呼声。一方面,保护线人是应该坚持的新闻伦理;另一方面,司法在获得确凿、有效证据的同时,也应该保护证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世奢会诉媒体侵权案” 带给我们一条重要的启示: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活动时,必须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民事侵权的关系,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舆论监督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② 张钰鑫 《世奢会名誉权系列纠纷案终审宣判》,《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10日,第3版。

③④ 党小学《拿什么保护新闻线人》,《检察日报》,2015年11月18日,第5版。

(作者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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