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怎样有效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2016-05-14 15:34姜典汛
商情 2016年41期
关键词:立法保护

姜典汛

【摘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而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生长的环境可谓是不容乐观,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收到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的案件在网上频频爆出,这些伤害儿童案件的发生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事情的发生一定有其背后的原因,那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应制度的缺失,保证制度最好的实施就是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在法律层面上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未成年 立法 保护

一、法律保护制度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强,加之新科技新技术的发展,冲击着现有的法律制度,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保护制度产生了缺陷。

1、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和不良行为处理基本上都是仿照成年人的现有法律进行实施,尚未形成專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充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部门。未成年人的缺乏系统性的立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发条比较少,在一些未成年人才有的问题上,立法上出现了漏洞,就目前来看,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简单、过于原则,执行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并且救济渠道单一,甚至匮乏。对于像未成年的孤儿、家庭支离破碎的儿童、先天残疾的儿童等权益无法真正有效的实现出来,在法律保护方面一片空白。

2、执法体制弱化。当今社会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虽然这种现象已经收到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但是相关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跟上。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操作性差,又缺乏相对应的配套机制来保证顺利实施。当未成年人没有大的危害到社会公众安全和他人人身伤害等轻微违法行为时,只要没达到刑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底线,只能在思想教育上给予批评教育,但是又缺乏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专业引导的机构,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及时纠正和引导未成年人。另外,一些职能部门和执法者没有足够重视到未成年人,对自身的职责不是很清晰的认知。在解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上,存在着把青少年和成年人范围模糊不清的情况。

二、借鉴外国法律和国际条约

(一)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总共有54项条款,主要规定了世界各地儿童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同时确定了几项保护儿童权利的最基本的指导性原则;《公约》对儿童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对各缔约国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所有缔约国都必须认同和接受《公约》所列举的条款的法律效力并认真履行。儿童重要权利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表达权、参与权。确定了:最大利益原则、多重责任原则、平等原则以及尊重儿童原则。

《公约》明确保护儿童的权利,在国际社会产生了积极地社会效果,树立了国际社会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里程。

(二)日本的法律规范

日本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在世界上可谓算是种类繁多,从未成年人出生到成年的每个阶段日本都有专门的立法予以保护,可称得上是方方面面。并且其立法可操作性较强,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实施效果。日本的《日本国宪法》中就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的内容写的比较详细且具体,为下位法的立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路。

(三)美国立法制度

美国的人权保护立法值得我国进行借鉴。美国国家和各个州可以在相互不违反法规的情况下制定适合自己本州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少年法院法》,开创了美国各州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先河,极大地促进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发展。紧接着各个州都开始制定适合本州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少年法院法》作为世界上第一步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对以后青少年的立法起到了一个好的带头作用。

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我们要广泛借鉴国外和国际组织的立法和执法的先进工作经验,把先进的东西融入到我国立法的过程中,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立法来确认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工作需要考虑的东西很多,要结合当前我国立法的紧迫性和可操作性,对现已存在的法律法规漏洞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充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法律适用的困难性问题,保证其顺利实施。建立并完善国家保障制度、以监护制度为核心的家庭法律制度、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从事合法的行为的法律制度、以监护代理制度为核心的学校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和青少年司法改革完善制度。制定《儿童福利法》和一系列的配套体制,促进儿童快乐健康的发展。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目前缺乏体系性和系统性,没有专门的执行部门和配套部门。我国需要建立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等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法律的价值在于能够真正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相应的社会机制进行实时对接。

(二)完善监护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经济发展不均衡,根据以往的一些案例,一些家庭迫于经济的压力,造成了这些案件,所以建立健全政府困难救助机制,对真正贫困家庭政府出面予以经济扶持,让家庭免受经济困扰,使儿童的生活环境更加和谐稳定。

第二,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我国长久以来认为儿童的管教视为家庭私事,这就导致很多来自监护人的侵害根本无法得到外界的救助。“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时国家公权力、社会公立、市民权利在这一领域很难发挥作用。正因为这样,才应该建立这种监督机制,将公权之手伸向盲区。

第三,制定监护资格撤销、中止制度;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国家公权力可以依法干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参考文献:

[1]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03-304.

[2]刘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J].吉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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