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2016-05-14 16:04陈慧慧
商情 2016年41期

陈慧慧

【摘要】网络功能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性的同时,网络问题正在给社会公众产生着负面影响。网络空间的问题日益突出并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犯罪;网络隐私侵权;网络知识侵权。阐述了我国网络监管的现状问题。

【关键词】网络监管 网络监管现状 网络监管的问题

一、网络监管的定义

网络监管,主要负责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主要是监管外部的网络状况,类似于网监、网络警察的性质。

二、我国网络环境的现状

互联网络在我国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网络宣传的发展、电子政务的发展、民意表达的发展、网络监督的发展、网络维权的发展。随着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垃圾信息的肆意传播,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国政府分别从网络运营监管、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版权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方面采取怎样的网络监管措施遏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垃圾信息的肆意传播,为我国数亿网民营造一个文明、绿色的网络环境,这将成为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新问题。

据2012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微博用户数达到2.5亿,较上一年底增长了296.0%,网民使用率为48.7%。微博用户一年时间发展成为近一半中国网民使用的重要互联网应用。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特别是QQ、个人空间、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用户规模的迅速增长,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交际范围,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悄然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在另外一方面,也给政治、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效益。

网络宣传的发展、电子政务的发展、网络民意表达的发展、网络监督的发展以及网络维权的发展,都让我们感受到了互联网的全方位作用。

在网络给社会、经济、政治及个人生活等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的同时,同时也存在首不小的监管漏洞。网络谣言借助微博、QQ等方式,瞬间便可“让谣言飞”。网络暴力、黄色网站、网络游戏等各种传播病毒、攻击网站、利用网络从事欺诈、赌博、洗钱等非法活动威胁网络安全,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网络垃圾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垃圾邮件等通过网络蔓延,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

三、我国网络监管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网络监管的现状

当前大部分国家将互联网管理分为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与多方协调型管理模式这两种模式。我们现在主要了解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形式,这一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互联网内容管制研究是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的必要性体现,即通过政府所承担的角色,对互联网上存在的问题的传播内容进行防范和控制、并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来保证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的研究。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政府主导型管理最适合网络发展的基本规律;其次,政府主导型管理最适合将网络做大做强,增强国际竞争力;最后,政府主导型管理能最有力地维护国家主权。因此,我国政府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互联网的管理模式采用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这集中体现我国是以政府治理和他律为主的网络监管模式,它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各自具有不同的监管对象和方式,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中国网络监管模式。具体来说,我国在网络监管的技术及手段方面,主要通过:技术革新、网络立法、行政手段、行业自律,来实现政府对网络的控制。

(二)我国网络监管的缺陷

1、就法律规范方面来说,网络媒体作为“第四媒体”的管理与传统媒体以政策管理为主的管理不同。由于网络媒体主体的多元化,对网络立法,依法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有的网络管理的相关立法中,绝大多数是行政规章,属于国家层次上的网络立法只有一部,即《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的立法。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我国网络立法还不够完善,导致网络媒体的依法管理显得比较被动。

2、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漠视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我国网络管理的相关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还停留在义务本位法的阶段,对网络自由的相关法律的制定的重心仍放在禁止性规定上面,没有顺应网络发展的需要,更没有顺应整个世界法律发展中加强人权保护的大趋势去把重心放在加强作为重要人权的表达自由的保护方面。《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效力最高,在依法管理网络的过程中,它的立法目的应被遵守。然而其后颁布的法规和规章更多的是强调维护安全和秩序,很少能够体现这个立法目的,更忽视网络表达自由权的保护。

3、行业自律尚处在起步阶段。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和网络媒体主体的多元化导致立法通常滞后互联网的发展,因此,行业自律在网络管理中的作用显得尤其突出。2001年,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才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推动下成立了互联网协会,通过诸多活动以促进行业自律顺利开展。然而在政府参与和控制过多的情况下,限制了网络从业者的积极参与,我国的网络行业自律优势必难以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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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华清.网络安全威胁和网络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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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汇西.网络信息政府监管研究[D].武汉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