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05-14 16:33郑帅许路
商情 2016年41期
关键词:侵权著作权保护

郑帅 许路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当今最为普遍的沟通工具,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进行生产生活,“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开启了互联网沟通一切的大门,所有行业都能够与互联网相结合,引领新的业态。但随着实际情况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本文以“互联网+”为视角,介绍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现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寻找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 著作权 侵权 保护

一、“互联网+”概述

(一)概念

简单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并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利用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它代表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域之中,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

(二)特点

1.覆盖范围广

随着时代发展,互联网技术不断普及,已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范围十分之广,也深入到了各行业发展的具体运作之中,成为目前经济发展的一股新力量。这种覆盖范围的广度和深度无疑为“互联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创新融合性强

目前各界对于互联网与各行业的融合发展都很重视,根本原因在于当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在一起时,不仅是带来生产力的提高,甚至会重塑整个行业的格局,迸发出极强的创造性。以电子商务领域为例,互联网+传统商品买卖创造出了巨大的消费市场,阿里巴巴等电商巨头的发展,对实体商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3.社会参与度高

“互联网+”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大众的热烈反响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平台,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每个人都能参与到“互联网+”的发展浪潮中來,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格局。互联网的发展降低了普通民众参与创新创业的门槛,推动更广范围内的创造力和生产力的迸发。

二、“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现状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作品的权利人基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所依法产生的权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在著作权的基础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接下来我们着重讨论目前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首先,由于互联网和其他产业相比还算是新兴产业,在这种形势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没有先例可循,无法去借鉴以往的经验,只能在发展中探索经验。无论是立法部门,专家学者还是社会大众,对”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该如何保护的问题都无法给出明确可行的方案,而这也就是我们需要着重研究的方面。

其次,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一些原本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中可以解决的问题也变的复杂起来。在与互联网结合的过程中,更是出现了许多现有法律规定之外的问题,而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导致现行法律法规并不能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目前我国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的困局所在。

最后,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和传统习惯的原因,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多,近些年经济不断发展,我们才认识到著作权的重要性,但是普通民众对著作权方面的认识并不深刻。此外,由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涉及技术十分复杂,又发展创新地十分迅猛,到今天,法律制度已显得不够完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版权及相关权利与信息传播者的传播权、公众的信息获取权之间的冲突从未平息且呈愈演愈。

三、“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一)“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内容

互联网时代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形式有很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互联网上的作品下载到报刊等媒体上发表,从而引起网站对传统媒体提起诉讼。这类侵权行为是目前互联网上著作权被侵犯的最主要形式。

2、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这类侵权行为多表现为网络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如各大网站之间的复制、转载。基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快速性,这类侵权行为最为普遍,也是存在争议最多的方面。

3、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载到网站上供他人使用。从目前来实际情况来看,网络侵犯传统作品著作权的成本较高,数量较少,但是影响大,因为受侵犯的作品都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一经披露,往往会引发社会的极高关注度。

(二)“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1.相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机制不完善,民众著作权意识薄弱。

首先,由于互联网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许多的新技术新进步带来的变革已经远远超出了现有法律的框架,一些网络发展已经走在了法律的前端,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不能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其次,人们对著作权意识淡薄,没有把知识产权这类较为抽象的权利和固化的财产权等权利等同起来。大量网民在复制粘贴他人作品时,很少会意识到这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对于著作权侵犯的法律责任较轻,侵权责任分类不够细致,法律约束作用不强。

2.缺少技术支持。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每一次的技术变革都带来信息传输能力、处理能力的巨幅提高,但同时在客观上也为著作权的侵犯提供了条件。许多的网络侵权行为最终难以追查到原始的IP地址,技术的进步使人们更加容易的获得知识的支配权,却没有有效的技术来规范网民的权利,维护作者的著作权。

3.侵权者难以界定。

网络空间的虚拟化无形中加大了侵权责任的追究难度。即使找到侵权责任人,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的举证也是一个难题。网络世界瞬息万变,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网络环境下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在网络上处于匿名、隐蔽的状态,网络侵权很难直接找到侵权人,一方面是侵权人数过多,难以确定某个个体,另一方面是侵权形式多样,无法有效划出侵权者的侵权行为。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提高国民著作权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现存的《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著作权法》先后经过两次修订,但涉及到网络著作权方面的较少。而我国的首部网络著作权相关的法规直到2006年才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形式出现,该《条例》是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但其规定较为模糊,不利于有效规范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行为。我们可以预见未来的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发展将会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为了更好的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国家应当制定一部《网络著作权法》来更好的保护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

从根本上来说,只有公民真正意识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时刻以身作则,维护他人的著作权利,坚决抵制互联网资源的“拿来主义”,增强尊重知识,尊重他人著作权利的意识,才能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利用氛围。

(三)加强网络侵权技术保护。

在源头上立法防范侵权问题的同时,我们也要在技术上作出一定的限制,与随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当前网络环境中,人们侵权的难度小,限制性因素少,造成侵权成本低廉,人们倾向于不劳而获。所以我们应当从技术上限制人们对于网络知识的无限度无偿索取,对于作者的作品予以保护,限制侵权行为,维护作者权益。

(四)实施侵害补偿以及有偿使用制度。

对于一些侵权行为,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大面积侵权行为应当对作品的原作者作出补偿,以此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应當建立完善持久的有偿使用机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把自己的相关部门权利委托给一个统一协调保护机构,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最大可能地平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最终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著作权制度所要保护的就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既为自己的著作权取得保护又能够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但可以摆脱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冲突之困境,也有利于促进网络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与和谐关系的构建。

五、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互联网行业方兴未艾的时代,“互联网+”创造这一切可能。无数的行业产业与互联网相结合,迸发出了巨大的生机与活力。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规则也非墨守成规,而是随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调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以说是日新月异,必然还会随之产生新的著作权冲突与纠纷,可以说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任重而道远。本文仅从“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视角出发,提出目前现实中广泛存在的问题,剖析深层次原因,通过对其他人的借鉴综合自身认识和实际体会,尝试给出一些具有相对可行性的建议,抛砖引玉,希望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何在互联网时代维护作者的著作权利,为促进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袁婷婷.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4.

[2]胡雪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D].复旦大学,2012.

[3]范文慧.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J].东方企业文化,2010,18:44.

[4]牛巍.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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