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银行业风险承担的影响

2016-05-24 16:27曹雪妮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9期
关键词:储户保险制度存款

曹雪妮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存在了80多年,我国在2015年成为世界上第114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以及避免系统性金融危机,本文通过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分析,探究存款保险制度对本国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分别从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风险承担的直接影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存款保险以及市场约束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浅显的分析,籍以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提供一点帮助。

关键词:存款保险;银行风险承担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2

一、引言

1933年,美国的银行体系遭遇重创,9000多家银行倒闭。为了重建金融秩序,重拾国民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McKay,2008)[1],美国国会因此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其目的和宗旨是为存款提供保险,履行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以及接管倒闭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世界各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70多年间,我国迟迟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尽管我国银行业经营要求的稳健性使中国银行业在过去年间并未遭受不可挽回的重创,并且,近年来,我国早已进入转型阶段,经济下行压力非常重大,银行坏账率达近五年新高,显著加剧了金融体系风险。在此经济背景下,历时二十多年的研究与促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3月31日正式颁布《存款保险条例》,中国成为世界上第114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为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向其缴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面临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不可否认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弊端是道德风险的导致,对银行的市场约束由于存款者利益已被保护而被弱化,造成银行过度承担风险。但更有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本身设计的合理性有助于有效降低银行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不需过度弱化市场约束。国际上已有关于存款保险保费制定方式、覆盖范围、赔付方式等方面的研究,但鲜有关于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对银行风险承担影响的研究。尤其对于我国来说,最新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还未经市场考验,更是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为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通过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分析,探究存款保险制度对本国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目的在于分析出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不过度弱化市场约束。分别从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风险承担的直接影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存款保险对市场约束的影响,以及市场约束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探究,籍以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风险承担影响进行评价,为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监管提供参考。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风险承担的直接影响

有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存款挤兑造成的银行破产,然而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道德风险的诱因,不但于事无补反而很可能加剧银行的破产,加剧银行系统性风险。笔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是无可避免的,如何设计更好更完善的制度尽可能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才是有意义的。有学者曾对美国60家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分析,发现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和信托公司都增加了风险承担,只有小部分运营良好的银行降低了风险。还有学者对玻利维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前后两个阶段的银行风险承担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银行是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受益者,银行采取更具风险的行为而不需支付更多的存款成本。另有人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造成的成本,很多国家直到遭受银行危机的打击时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率和不良贷款更敏感,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越大,银行采取过度风险承担的可能性越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济体在实际利率上升、汇率贬值、货币紧缩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金融危机。但银行的信用评级越高,银行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有效的稳健监管能够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银行过度风险承担。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要求:(1)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进行存款保险,外国银行分支机构除外。(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4)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5)保费由投保机构缴纳,形成存款保险基金,政府不注入资金。同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也承担起对投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我国实行不到一年,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政策漏洞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来说,没有真正做到分工明确,将具体工作切实落实到具体单位行业中去。例如在投保人向商业银行缴纳保险金后,具体索赔额度如何计算,在怎样的时间范围内予以赔偿并且针对不同程度的经济困难分别给以怎样的援助等等这些问题还没有具体落实在文件规范上,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政策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长期以来的经验不足和理论缺陷还是造成大量政策上的漏洞,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

(二)社会信任不足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净息差实现的,零售业务及其他一些中间业务还不能够未成为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也正是因为这种高资本消耗、高成本投入、高风险投放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得不稳定性,使得我国银行业利润来源的维持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与此同时也给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然而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营业模式来看,显然是不能取得足够的社会信任的。

(三)无法消除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是因为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才将存款保险制度逐步的深化完善,可是这种全球性的金融风险无法消除,循环性的发生给全球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对于我国的金融体系更是有着破坏性的作用,这种破坏性也会进一步体现在存款保险制度上。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正在不断的完善中,但是应对全球危机的水平仍然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低,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就面临着较多的困难,应对这种无法消除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就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四、存款保险、市场约束、银行风险承担的传导

(一)存款保险对市场约束的影响

市场约束就是私人部门担心银行加大风险承担致使其成本增加,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市场约束主要体现为收回存款和要求更高的存款利率两种形式。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及避免系统性危机。如果储户知道自己的资金是安全的,他们就不会在其他银行破产时挤兑存款,而是选择随时提取掌握更高的主动性。与此同时,设计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储户监管银行的动机。然而,如果存款保险制度不可靠或者银行破产会给储户带来损失,被保险的储户也会被迫对银行进行监管。

以阿根廷、智利、墨西哥银行业在过去20年的数据为样本,探究市场约束、存款保险和银行危机之间的关系时,发现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前提下,拒绝被保险储户和保险储户对银行风险承担反应没有区别的原假设。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的银行在承担更多风险时,储户都表现出惩罚银行的风险行为,包括提前收回存款和提高存款利率这两种常见的市场约束方式。许多学者认同存款保险制度会破坏储户对银行的市场约束的观点。全保的储户会不考虑风险因素,只将存款存入利率最高的银行。例如存款保险制度加强日本银行市场约束,而“大而不倒”政策对利率、贷款配置也有显著影响,减弱了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积极作用[2]。

(二)市场约束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市场约束可降低由政府担保造成的银行过度承担风险行为。同时,市场约束可以通过促进银行提高效率或使低效率的银行出局来提高银行业的效率。监管当局放松管制,让市场的力量区分稳健和不良的银行,从而降低银行的监管成本。但应注意的是,市场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还取决于一系列的内外部条件,如政府安全网对银行业的保护程度、银行未保险负债的程度、市场上银行风险信息的可得性、银行对市场约束行动的成本启示和行为反应等。当债权人意识到其资产将面临实质性的银行清偿或违约风险时,债权人就会采取一定的市场约束行动,如提高存款利率、降低存款额、将存款从风险银行转移至安全银行等;面对债权人的市场约束行动,如果银行有成本启示,银行就会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则市场约束行之有效(许有传,2010)[3]。

五、结论

笔者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并认为以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可以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银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以及弱化市场对其约束的负面影响:(1)限制存款保险范围;(2)将特定的存款(如外币或者银行间拆借存款)排除在可保范围之外;(3)储户参与共同保险;(4)限定每位储户的存款保险总额,防止储户分散存款扩大保障范围;(5)保费应具有风险敏感性,可加强股东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约束。强制银行加入存款保险可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经营稳健的大银行有动机监督其他银行加强风险控制。

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说,四大国有控股银行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其经营先天充足,而后继又有待观望,他们还同时承担着不同时期符合不同经济和金融政策的使命,即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风险承担行为不受影响。同时为防止其他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四大国有控股银行有意愿督促其他银行稳健经营。近年来,我国各种民营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增长。这些银行为争取储户采取的方法大多是不断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缩小存款净息差,同时采取减少手续费、赠送礼品等方法吸引储户。但由于这些银行往往业务单一、资产结构不好、管理能力差,因此不能获得储户的青睐。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民营银行和小型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只要储户信任存款保险制度,那么中小银行将受惠。本文建议我国银行业,尤其是中小型银行加大对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内容的普及,督促储户利用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同时增加资金收益。

参考文献:

[1]Mckay P,Seale C.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J]. 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Librarianship,2008,5(3):63-73.

[2]Imai M. Market Discipline and Deposit Insurance Reform in Japan[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2006,30(12):3433-3452.

[3]许友传.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市场约束机理[J].税务与经济, 2010,(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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