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中的应用研究

2016-05-24 23:38陈小梅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0期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深化,不断反映出收付实现制在事业单位会计应用中自身的弊端。所以,权责发生制对于在事业单位会计应用核算的开展工作,必须得到落实。本文就权责发生制对于事业单位会计的应用,进行其必要性的分析,将一些制约性的问题随之探讨。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会计;决策与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1

引言

伴随着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权责发生制俨然成为在事业单位核算应用的必然趋势。在此,文中的出发点是以分析收付实现制核算为事业单位所带来的弊端为例,展开对权责发生制的优势及注入事业单位会计之必然性的分析。

一、收付实现制应用的弊端

(一)真实性在会计信息中的缺乏

收付实现制是以实际收到的资金作为标准进行记录的,是客观对事业单位现金状况的记录,对于在时间上资金的流入难以精准的观测,使当期的实际的资产与负债反应不够具体,造成收支难以匹配。在某些时刻会导致会计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相符,造成真实性在会计信息中的缺乏[1]。

(二)可比性在会计信息中的缺乏

其主要体现在纵向与横向的可比性缺乏,纵向是指事业单位在记录不同会计期间收入与支出时将其全部确认在本期,这样就造成会计信息失去了可比性,从中很难看出成本效应的理念,横向是以资金的实际支付作为确认标准,对损耗不作确认,不能将固定资产费用分摊。这样很难将不同会计期间进行比较。

(三)无法客观反应事业结余

事业结余是重要的衡量指标,需要会计信息进行客观评价,是当年的实际收入与实际支出的差额。事业单位为实现当年收支平衡而对收付款时间人为修改,失去真实性。有些单位先编年度决策报表,后到资金,因账目不统一干扰决策。

(四)影响事业单位核算成本及评价绩效

收付实现制成本核算简单,很难实现精准的绩效评价体制。同时,事业单位用权责发生制对经营性业务核算,却用收付实现制核算非经营性业务,在业务性质不明确时无法合理分摊费用,也无法准确核算其成本。事业单位遇到经营性收支业务时可以选择会计核算方法,提高了人为调整报表的可能性,难以合理进行绩效评价。

(五)会计信息不透明

现行的事业单位采用“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编制,不符合会计资产负债表的定义。报表列出的项目不够科学和完善,例如重复收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与收入支出表,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无法准确反省现金流量,因目前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对于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没有达到使用者需求进行,没有充分展示[2]。

二、权责发生制应用的必要性

(一)提高管理效率

权责发生制对隐性的负债能够合理的体现保证了会计的可比性,加强了会计的真实性。例如对于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很好的反映出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和净值,对会计信息使用者起到了协助效果,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并且,权责发生制能够编制出现金流量表,现金状况一目了然。

(二)迎合国家税收制度

收付实现制在会计核算体系中不能反映企业已纳税申报却未实际缴纳的具体原因。权责发生制可以记录未征应税的减免、征缴与核销。可以防止越权减税,协调了企业会计与政府会计。

(三)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走向市场化是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明确。同时也意味着未来的事业单位要以商业化的形式提供产品和服务。收付实现制因其会计信息的提供不透明而无法满足走向市场化的要求。权责发生制因其能够准确地核算单位成本,会计信息透明度高的特点,既满足了消费者的会计信息要求,也符合了信息使用者的愿景。

(四)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有利

事业单位对于成本的核算没有企业那样严格,是单位性质决定的,但是对于效益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收付实现制核算资产时不进行计提折旧,使事业单位占用大量资金,导致政府拨款与被占用的大量资金缺少相关性,不利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与使财政资金的使用率大大降低。

(五)防范财务风险

现行的预算制度没有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反映年度后的债务总额与利息数,仅反映年度内支付的当期还本付息数与债务本金数,在地方政府的贷款担保中或有负责和社会保险基金中存在隐性缺口,形成债务转嫁的不良局面,会造成财政经济的不健康运转,增加了财务风险。权责发生制能够防范财务风险[3]。

三、事业单位对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应用

(一)收付制改全责制

收付实现制重点关注现金流量上的问题,而权责发生制对经济变动能够有效掌握合理控制。政府的负债和资源以及现金流量都可以通过权责发生制进行观察,可见,权责发生制可以消除收付实现制信息的偏差。

(二)合理应用会计科目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科目有很多不同之处,一些应收应付款项的核算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调节,事业单位虽然在会计核算中设置了该类科目,但其合算的对象不包括非经营性的业务,因此事业单位对应收而未收款项应把其他应收款记在借方,贷方记收入类科目。对应付而未付费用,借方登记支出类科目,贷方登记其他应付款[4]。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事业单位对权责发生制的运用已成为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事业单位在改革上的复杂性,会使改革进度的推行受到制约和阻碍,再加之业务性质有差异,资金来源不同等多方面的原因会加大改革的难度,由此看来,事业单位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形式对权责发生制进行引进,要针对因性质与业务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改革,选择出最优化的解决方案,以保证引进的顺利进行和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1]孟凡燕.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中的应用分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04:31-32.

[2]李志宏.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中的应用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1:104-105.

[3]韩君.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中的应用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24:66-67.

[4]吴莹.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中的应用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4:146.

作者简介:陈小梅(1969-),女,福建南平人,汉族,现职称:高级会计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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