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反家暴法实施,为弱势群体保驾护航

2016-05-25 13:07甄知
科学生活 2016年5期
关键词:家暴受害人公安机关

甄知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又一重要进步,对于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家庭暴力问题是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地位不平等的表现,是强者对弱者的控制与欺凌。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家庭暴力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通常被视为是一种典型的家务事。受害者往往会考虑到子女、父母、舆论等多方面的影响,使得家庭暴力终因“家丑不可外扬”而不了了之。此外,家庭暴力的隐私性以及复杂性,使得有关部门在处理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而从法理层面讲,婚姻家庭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一般都会遵循“民不举,官不究”的私法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家庭暴力是否需要求助于救济单位,几乎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

家庭暴力呈多发态势

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灌汽油烧伤致死,广东惠州一名5岁女童遭父母虐待致死,重庆一男子饮酒后拿菜刀将56岁父亲砍伤致死……近年来,一系列家暴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引起社会震惊、愤怒。

而在被家暴的弱势群体中,女性居多,施暴者大多数是男性。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近25%。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万明介绍,近年来我国家暴案件呈多发态势,不断恶化升级,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让反家暴法成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利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秀榕指出,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公民在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宪法、婚姻法(修正案)、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也都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条款,缺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明确界定和有针对性地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设计,难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难以适用。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只有在手段升级、后果比较严重时,法律部门才可以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这对有效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权益是十分不利的。

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作为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态度,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创新了一系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赋予法律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其中,突出的亮点有三个。

一是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在借鉴国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反家庭暴力实践设立的,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在发现特定人群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制度的特别之处还在于,它突破了其他国家强制报告对象仅为未成年人的局限,将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一些精神病人)都纳入报告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特殊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二是告诫制度。这是一项中国特有的反家庭暴力制度设计,是公安机关保护受害人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给予书面告诫,从而将达不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了依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是反家庭暴力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开启了国家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它是在参考总结国内外反家庭暴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设立的一项独立制度。规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施暴者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保护令制度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预防暴力,并使受害人可以在选择不离婚的情况下有效地保护自己,兼具了预防暴力和保护受害人的双重功能,成为司法机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又一利器。

何种行为算家暴?

从1995年中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到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家暴立法酝酿筹备了20余年。

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遭遇家暴向谁求助?

新法落地,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受害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以及遭遇家暴时又该向谁求助。

针对这些问题,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受害人可获哪些援助和保护?

遭遇家暴后,受害人能依法获得哪些援助和保护?对于这一问题,此次实施的反家暴法也作出明确回答。

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新法中还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新法的一大亮点还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新法执行还需做哪些努力?

反家暴法的实施被舆论评价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缩影。但如何取证、如何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等问题,引发公众关注。

《法制日报》今年1月就曾刊文《反家暴法执行机制仍有待细化》指出,反家暴法在执行机制上仍有待科学化和细化,如应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等,以免让法律成为稻草人。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举证难是公众担心的问题之一,不过此次的反家暴法中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其实此举已经对证据标准进行了放宽。”但他强调,反家暴法在具体的落实中,可能仍会面临一些挑战,包括来自传统的家庭和社会观念,比如“家丑不可外扬”,家务事应该“民不举,官不究”等。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仍有待研究。

针对民众关心的问题,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结合反家暴法创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完善家事审判中民刑手段的处置衔接,探索建立民刑一体化婚姻家事法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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