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冲突与整合

2016-05-26 17:21董治良
人民周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财政预算审判

董治良

如何解决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冲突与整合,是建立依法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实行司法行政事务和司法审判相分离的省以下由省统管的一体化管理体制。在法院经费方面,借鉴国外司法行政的基本经验,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财政制度,将法院的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在现行体制下,可以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财政支持体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制自身以及专门法院的财政预算,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入国家财政预算,直接上报人大审议,由全国人大批准后执行;省高院编制地方各级法院的财政预算,经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入地方预算,直接上报人大审议,经人大批准后执行,由其负责分配、管理。

二、实行法院各审级内部的审判功能和行政功能相区分的内部管理体制。法院系统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区分行政功能和审判功能,还审判组织以独立地位,去除司法审判的行政化。建立审判权与管理权优化配置、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法院内部管理结构:审判事务专属法官之职权,法院管理事务的决策权属于法官或法官集体,行政事务执行权由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完成。随着社会的发展,专业分工的细密,法院部分行政后勤管理上应该以社会化管理为主。如法院保洁、食堂、车辆等都可以选择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法院安全保卫可以委托保安公司承担,值庭警戒、押解等委托武警部门承担。

三、遵循司法规律,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以审判职能为中心,司法人员可以大致分为: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政务人员(办公室、人事处、行装处等部门人员)。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法官职业是法律职业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法官具有其他类型人员不可替代的特殊性。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将成为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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