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毒品扣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2016-05-30 10:48张硕果
派出所工作 2016年8期
关键词:见证人笔录侦查人员

张硕果

当前涉案毒品的扣押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7月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物证的扣押又进一步予以了规范,但在基层办案实践中,部分涉案毒品的扣押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采取一定措施予以解决。

一、扣押物品清单制作

1.扣押物品名称的填写。在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扣押物品清单上填写“冰毒”“麻古”“海洛因”等名称。由于大多数情况下都未对扣押的疑似毒品当场进行鉴定,所以侦查人员并不能肯定扣押的物品就是毒品。建议填写为“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疑似麻古红色药丸”“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等,也可以用括号备注嫌疑人自述的毒品类型,如“XXX自述为……”

2.扣押物品特征的描述。多数毒品是由塑料袋进行包装的,因此在扣押物品清单上常见以“透明塑料袋包装”对扣押物品进行描述,但对透明塑料袋的基本规格未加以描述;另外对被扣押物品本身的特征应该详细进行描述。建议对包装所用是塑料袋还是油纸或是其他材质应加以记载并注明其外部特征和基本规格;对包装内的疑似毒品应该从颜色、形状、气味等方面加以记录固定。

3.清点、扣押过程中无合法见证人在场,扣押清单上没有见证人签字。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涉案赃、证物的扣押均应有与案件无关的人见证。实践中少数毒品案件仍存在无见证人签名或辅、协警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签名的情况出现。

二、相关笔录制作

1.称重笔录。称重笔录不仅要记录称重后的结果,而且要记录称重的过程,对所使用的称重工具也应该在笔录内有所反映,并应该当面核实所用称重工具的准确性,有的笔录仅记载净重的称量过程,对毛重称量过程未加以记录。

2.检查、搜查笔录。对于人赃并获的案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搜查笔录,检查、搜查笔录应有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签名确认;对于从不同地点缴获的毒品,应当分别制作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等材料。

3.辨认笔录。有的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涉案毒品时具有随意性,有时会出现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形;有的侦查人员对辨认人的暗示性提示使得辨认成为形式,辨认结果的真实性有待证明;在进行物品混杂辨认时,对于混杂的陪衬物或者照片千篇一律地重复使用,使混杂辨认实质上成为“一对一”辨认。

三、毒品称量

1.称量部门和时间。在实践中,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是查获的一线办案民警在现场进行称量;二是查获民警带回本单位称量;三是办案部门送交鉴定机构鉴定时,由鉴定人员称量。上述三种方法各有利弊,建议根据不同案情灵活运用。

2.称量标准。毒品一般都有包装,每个包装物的重量又有轻有重,那么连同包装物的“毛重”和去除包装物的“净重”就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在笔录或登记表上以汉字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小写详细注明毛重和净重并由嫌疑人签名确认,办案民警亦应签名确认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3.称量工具。一般须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高精度电子秤,称量前应先检查有无磨损和损坏、能否开机;开机后是否从0到9依次显示、数字是否模糊、能否归零;接着用砝码测试能否称重;正式称重前还应校准。

四、毒品照相

有的案件只重视对毒品的拍摄,而对包装物的拍摄不完整、不清晰;有的拍摄时未放置比例尺,或者未对全部涉案毒品及包装物进行拍摄,致使出庭举证时被告人诡称数量有误或无法辨认,或被辩护人当庭提出质疑。因此,一方面要重视对扣押毒品和包装物的拍摄,另一方面不能忽视拍摄的角度和拍摄照片的清晰度。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把扣押和称量毒品的全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作者系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雨敞坪派出所民警)

猜你喜欢
见证人笔录侦查人员
总觉得哪里有问题
见证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是否有效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基层院反映司法实践中刑事见证人制度实施亟待规范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陈述申辩笔录的格式规范
女神笔录
在借贷关系中,“保证人”与“见证人”的区别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