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反映司法实践中刑事见证人制度实施亟待规范

2017-01-27 12:45方红城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见证人权利义务笔录

方红城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000

基层院反映司法实践中刑事见证人制度实施亟待规范

方红城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000

见证人在监督侦查机关侦查行为及证明侦查结果的合法性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应用上均凸显不足,亟待规范,以确保见证作用的真正实现。

见证制度;法律效力;证据

一、制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见证人同一化现象凸出

《刑诉法》规定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必须被见证人见证,但立法的粗略导致实践中该制度大打折扣。检察机关的诉讼规则中明确要求见证人与案情的无涉性,且该要求也应被侦查机关所严格遵守,应由刑诉法明确规定,以法律刚性约束侦查机关,而非检察机关的刑诉规则,才能保障刑事见证人制度不流于形式。立法已明确要求搜查笔录由被搜查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或适格见证人签字确认,但实践中往往被适用为任意择一,即没有见证人的参与也是不违法的,或任意让临时员工作为固定的刑事见证人,即刑事见证人制度被操作成见证人是不起作用的、可任意摆步的“木偶人”,但侦查过程若无见证人的有效参与,则侦查行为和结果无异于“自拍自导”,毫无程序正义可言,对当事人极为不利。

(二)见证人身份不适格法律地位不明

实践中有的实际操作为随意身份见证人,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将聘请的协警作为见证人,难以保持见证人应持有的中立态度;部分证据的取证如电子数据等专业性强的证据提取活动的见证人并不具备计算机方面的专门知识,难以实现见证的目的。

(三)违反见证程序的证据效力不明确

违反程序的见证必然致使案件材料合法、客观、关联程度大打折扣而无法转化为有效证据适用。违反见证程序的证据效力也给检察办案带来较大困惑,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见证程序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性后果,违反见证程序的证据是采信亦或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亟待明确规范。

(四)见证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尚存法律空白

见证人的权利义务与见证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极大地影响其诉讼参与积极性。如见证人能否对侦查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疑问、拒绝见证、要求补助出庭作证的误工费和辛劳费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义务,但见证制度与生俱来需要见证人负有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对见证过程中所知悉案情严守秘密、出庭质证如实作答的义务。

二、规范见证人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见证人的范围

目前,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于见证人的范围理解界定不同,如公安机关认为只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聘用人员才不得担任见证人,而未行使以上职权的聘用人员如协警、司机、清洁工等可以担任见证人;审判机关则认为只要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即使是临聘人员,无论是否行使职权都不得担任见证人。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明确见证人范围,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清晰界定见证人的法律地位

见证人参与诉讼活动,是受公安等侦查部门的邀

请,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观察和证实,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去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制约、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见证人是作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独立第三方,起到独立的监督制约和见证的作用,固应以立法方式明确见证人的完全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

(三)以立法形式明确见证人的权利义务

结合司法实践需要,刑事诉讼法应对见证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定。权利方面:一是是否参与见证的决定权。二是阅卷、修改笔录和不签字的权利。三是参与见证的成本补助权。四是人身财产保障权。义务方面:一是忠诚履行见证职责。二是严守秘密。三是出庭作证。

(四)明确规范细化见证程序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除有见证人签字外,还必须注明其身份、附上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和工作职业信息,必要时应书面告知见证人的权利义务、签署客观中立承诺书,以促使见证人明确自身职责,体现刑事见证的严肃庄重和严格规范。

(五)明确违反见证程序所获取的相关证据的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中见证活动的作用不可小觑,既有监督也有证明的作用,因此亟需司法机关对违法见证程序的不同证据种类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倒逼机制,迫使证据标准向审判看齐,从源头防止非法取证等行为,防止证据“带病”进入司法环节。对违反法定见证程序的侦查人员进行法律制裁,有利于倒逼侦查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确保见证人制度侦查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证行为的效力。

(六)明确违反刑事见证制度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刑事见证制度之所以形同虚设,对违反行为未有明确的法律制裁是重要原因。因而建立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制裁违反见证制度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十分必要。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故意不邀请见证人、限制见证人权利、阻挠见证人到现场、冒充见证人签名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检察机关也应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实践中见证人履行义务不当或违背法定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也应根据见证人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只有真正将刑事见证人制度严格应用于侦查机关现场勘查等各项侦查活动中,才能真正实现其对全程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证明,使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与证明得以保障,实现刑事见证人的制度初衷。

[1]吴四江.构建刑事见证人制度探讨[J].宁夏社会科学,2010(5).

[2]范玮.关于刑事见证问题的几点思考[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4):103-108.

D925.2

:A

:2095-4379-(2017)28-0207-01

方红城,男,本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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