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秋时期媵婚制的合“礼”性

2016-05-30 23:49陆跃升
关键词:礼制

陆跃升

摘 要:媵婚是我国的春秋时期存在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婚姻形态,指出嫁的女子必须用自己的妹妹或兄长之子女,或者以其他诸侯的女子为陪嫁的婚姻。在文明时代的今天,这种婚姻的存在是不可理解的,然而,在春秋时期,这种姪娣陪嫁的媵婚制却是符合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并且对天子、诸侯娶妻陪嫁女的数量、陪嫁女的等级、陪嫁女之子继承君位的顺序等有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媵婚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被当时人们认为是完全符合礼法的婚姻。

关键词:春秋时期;媵婚;礼制

中图分类号:K225;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3-0059-02

姪娣陪嫁的媵婚制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指我国西周、春秋时期女子出嫁时必须以自己的妹妹或姪陪嫁的婚姻形式,这是人类史前蒙昧时代的血缘婚和群婚的残存形式。我国的奴隶社会自夏朝开始形成,中间经历了商、西周的发展后,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想观念开始转变,人类的婚姻形式也逐步从蒙昧的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我国的春秋时期就处在这一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在君权、父权、夫权的专制之下,妇女处于从属的、被奴役的地位,甚至被认为是私有财产。奴隶主阶级既要遵循婚姻礼制,又要满足自己的欲望,于是,春秋时期的婚姻形式就呈现出与原始社会时期的血缘婚、群婚本质上的差异,出现了血缘婚、群婚的变种——媵婚制形式,即妻姊妹婚、一夫多妻制。这是当时男子享有的特权,特别有权势的统治者把群婚遗俗作为男性一方保持的特权,这是我国原始社会群婚制与当时一夫一妻制在宗法制度下结合的产物。

一、春秋时期“媵婚制”界说及其特点

“媵婚”是指周代形成的一种特殊婚姻制度,主要指女子出嫁时,同时以这位女子的妹妹或侄子、侄女陪嫁,或其他诸侯也送女子陪嫁的婚 摘 要:媵婚是我国的春秋时期存在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婚姻形态,指出嫁的女子必须用自己的妹妹或兄长之子女,或者以其他诸侯的女子为陪嫁的婚姻。在文明时代的今天,这种婚姻的存在是不可理解的,然而,在春秋时期,这种姪娣陪嫁的媵婚制却是符合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并且对天子、诸侯娶妻陪嫁女的数量、陪嫁女的等级、陪嫁女之子继承君位的顺序等有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媵婚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被当时人们认为是完全符合礼法的婚姻。

关键词:春秋时期;媵婚;礼制

中图分类号:K225;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3-0059-02形式,这种婚姻形式是父系氏族时期遗留的残余,盛行于我国春秋时期,至战国之时消亡。从古迄今,学术界关于“媵婚”的界说的论述众多。如《尔雅·释盲》云:“媵,送也。”《仪礼·士婚礼》解释曰:“媵,送也,谓女之从者也。”也就是说,天子或诸侯娶妻时,其妻子的庶妹或侄女必须陪嫁作次妻,这些次妻们概称为媵。如《仪礼·士婚礼》中“媵御馂”句,郑玄注云:“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1]对于“侄”“娣”的解释,《礼记·曲礼下》云:“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

这种“媵婚制”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陪嫁之媵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如《诗·江有汜序》疏曰:“妾送嫡而行,故谓妾为媵,媵之名不专施妾,凡送女适人者,男女皆谓之媵,男子为媵臣,女子为媵妾。”《左传》僖公五年载:“(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就是晋献公灭掉虞国后,将俘获的虞国大夫百里奚等作为远嫁秦穆公宗室女的媵臣。百里奚是一位男性,晋献公也把他作为自己女孩陪嫁的媵臣。《吕氏春秋·本味》载:“汤娶有莘氏,有莘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2]伊尹也是男人,也被选为有莘氏媵送女,可见,媵者有男有女。第二,天子娶妻时,必须有3个诸侯国送女陪嫁,诸侯娶妻时,必须有两个诸侯国送女陪嫁,这是春秋时期必须遵守的制度,这些陪嫁之女也皆被称为“媵”。如《仪礼·士婚礼》三:适也侄也娣也,天子娶后,三国媵之,国三人,并后本国为十二女。诸侯娶夫人,二国媵之,并夫人本国为九女。本国之媵,从夫人归于夫家者也,二国之媵或与夫人同行,或后夫人行。”[3]据刘宝楠所说,春秋时期的“媵婚”不仅是合“礼”的,天子娶后,必须有3个诸侯国送女媵之,而且每个国家必须有3个女子,共得12个女子;诸侯娶夫人,必须有两个诸侯国送女媵之,且每个诸侯国必须送3女子陪嫁。这种婚嫁制度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可是,在我国春秋时期,“媵婚”制不仅无可厚非,而且成了人们都必须遵循的合“礼”规定。

二、“媵婚”制盛行的原因与其合“礼”性

首先,“媵婚”制是父系氏族社会男权主义的体现,也是原始社会群婚制和春秋时期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结合的产物,具有普那路亚婚的痕迹,即古老的伙婚制的残余。伙婚制是原始社会婚姻演变的一个重要阶段,指一个氏族集团内部一群姐妹与另一氏族集团的一群兄弟结成“伙婚”,兄弟姐妹之间不再是简单的个体婚姻关系,而是群体内部兄弟与姐妹之间的群婚状态。随着私有制的出现,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男子在生活中地位提高,男人们为保持自己后代血统的纯正性,就要求女子绝对忠于自己。这样,一个女子就只能有一个丈夫,而丈夫掌管家庭的财产大权,却可以拥有多名配偶,逐渐形成一夫多妻制度[4]。春秋时期的“媵婚”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的情况下出现的。如《诗经·大雅·韩奕》:“韩侯取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之,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镪镪,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5]诗中描写了韩侯娶妻时,陪嫁的媵妾众多的像彩云一样紧随其后,场面气派。

其次,巩固继承人的需要。“媵婚”制强调以妹妹或兄长之女陪嫁,这既可以满足丈夫的欲望,又可以强化血缘的后备力量,春秋时期,人们更加注重君位、爵位、财产的继承,而嫡长子世袭制的实施使嫡夫人在夫家的地位就取决于能否及时生育男孩。如果嫡夫人没有生育男孩,那么嫡夫人在夫家的地位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将不可避免地会失去应有的地位。嫡夫人以自己的妹妹或兄长之女陪嫁的“媵婚”制则完全可以弥补这种缺陷,确保嫡夫人在无儿子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血脉在夫家连续下去。《左传》中的许多事例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左传》襄公十九年:“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其侄鬷声姬生光,以为太子。”[6]据杜预注:“二女皆姬姓。”鬷声姬就是颜懿姬的陪嫁之女,即媵女。在正妻无子的情况下,媵女鬷声姬的儿子光就被立为太子。《左传》闵公二年:“闵公,哀姜之娣叔姜之子也。”[7]闵公就不是鲁庄公嫡妻哀姜之子,而是哀姜之妹叔姜的儿子,叔姜就是哀姜的陪嫁女,可见,以娣侄为媵的“媵婚”制度推行,强化了嫡妻的血缘集团,保证了继承权的顺利下移和血亲统治的正常运转。同时,以娣侄为媵“媵婚”,可以避免妻子们之间嫉妒,维护家庭内部的平衡与稳定。西布里说:“一夫多妻必然会给家庭带来仇恨和争斗。……每个妻子都想着比别的妻子得到更多的利益,总想着如何利用甜言蜜语把丈夫的财产弄到手。结果是整日不断地争吵和嫉妒,彼此‘结下冤仇。”[8]所以何休在《左传》隐公元年注云:“必以同姓者,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9]综上所述,春秋时期的“媵婚”制在当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维护我国宗法制封建统治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三,诸侯之间巩固和加强政治联姻的需要。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的斗争持续不断,关系十分微妙。各诸侯国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纷纷建立政治联盟。这样,“诸侯娶夫人,二国媵之”的“媵婚”制就成了诸侯国之间建立联盟的主要手段。据《左传》成公九年记载:(鲁)伯姬出嫁宋共公,先后有卫人、晋人、齐人来媵,这就是以媵婚制的形式巩固晋楚泌之战以来中原五国诸侯以共同对抗楚国的政治联盟。卫人、晋人之所以采取媵婚的形式,这是因为鲁、卫、晋三国为同姓之国。春秋时期,在“同姓不婚”及“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性则否”[10]等禁忌之下,卫、晋两国只有以“媵”伯姬的方式交好于同姓鲁、卫、晋及子姓的宋国。至于姜姓的齐国,不与鲁同姓,虽然可以把女嫁给宋国,却不能同时交好于鲁、卫、晋,在这种情况下,齐国不顾“非礼”的谴责而媵伯姬。通过“媵婚”,本是鲁宋的联姻就扩大到鲁、卫、晋、宋、齐中原五国诸侯的政治联姻。正如《国语》云:“夫为四方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11]从政治联盟来看,春秋时期“媵婚”制的存在是当时公允的。

三、从宗法世袭继承制看“媵婚”制的合“礼”性

“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12]周代以来,嫡长子继承制是血缘宗法制的核心,春秋时期,仍然实行“立娣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公羊传·隐公元年》)的嫡长制的世袭继承制度。即正妻的长子才是君位及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反之,将会带来灾难,如《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荆之母(庶母)嬖,(嬖,即宠幸,指诸侯王贪图大夫或下级官吏之女的美色而强行组成的婚配)(鲁哀公)将以立为夫人,使宗人衅夏曰:‘……若以妾为夫人,则固无其礼也。公卒立之,而以荆为太子,国人恶之。”鲁哀公企图立宠妾为夫人,立宠妾之子为太子,不仅遭到掌管宗室的衅夏反对,而且遭受国人的憎恨。但在正妻无子的情况下,则只有媵之子才是合法的君位继承者。据《左传》记载,春秋时期就有多位君王为媵之子。《左传》襄公十九年:“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其侄鬷声姬生光,以为太子。”[13]据杜预注:“二女皆姬姓。”鬷声姬就是颜懿姬的陪嫁之女,即媵女。在正妻无子的情况下,媵女鬷声姬的儿子光就被立为太子。《左传》闵公二年:“闵公,哀姜之娣叔姜之子也。”[14]闵公就不是鲁庄公嫡妻哀姜之子,而是哀姜之妹叔姜的儿子,叔姜就是哀姜的陪嫁女。昭公,也是鲁襄公再聘夫人之媵齐归的儿子。哀公,就是鲁定公夫人姒氏之媵定姒之子。可见,陪嫁女的儿子在正妻无子的情况下可以堂而皇之立为太子,继承君位。又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襄公夫人死,襄公薨,“立胡女敬归之子子野,……卒……立敬归之媵齐归之子公子裯。”穆叔反对立公子裯说:“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择卜,古之道也;非嫡嗣,何必嫡之子,且是人也,居丧不哀。”穆叔反对立公子裯的理由就是裯“居丧不哀”,没有尽孝道。这恰恰证明了无嫡之时,媵之子就是法定的继承人。不仅媵之子享有合法继承权,而且还有严格的顺序规定,据《公羊传》何休注隐公元年云:“礼,娣夫人无子,立右媵(之子);右媵无子,立左媵(之子);左媵无子,立娣侄娣(之子);娣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之子);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之子)。”[15]从媵之子的继承权看,春秋时期的“媵婚”制是合“礼”的。

参考文献:

〔1〕〔9〕〔15〕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1021,1904,2197.

〔2〕张双棣,等.吕氏春秋[M].北京:中华书局,2011.256.

〔3〕刘宝楠.论语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90.625.

〔4〕朱庆玲.试论春秋时期的媵婚制[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

〔5〕程俊英.诗经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596.

〔6〕〔7〕〔13〕〔1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 2000.1048,263,1048,263.

〔8〕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1018.

〔10〕李衡眉.中国古代婚姻史论集[C].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142-144.

〔11〕上海师范学院古籍整理组.国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157.

〔12〕钱玄.礼记[M].长沙:岳麓书社,2001.811.

(责任编辑 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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