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

2016-05-30 11:38李金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摘 要:无因管理是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与社会伦理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近年来出现各种见义勇为等社会热点事件,需要适用无因管理相关制度的司法处理。但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相对简单,有关法律规定相对社会发展而滞后,因此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

关键词: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制度缺陷

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如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略,不成体系,缺少必要数量和有质量的法条构成完整的规范制度体系;对被管理人的权利范围和利益维护不明确,正如现实生活中,管理人对被管理人事物的管理也会造成利益的损害,而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对管理人的保护而忽略了被管理人的某些正当权益;对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是相对来说简陋粗略的以及制度外延不明确等问题。针对上述缺陷,本文进行简要分析完善方法。

一、细化完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中对构成规定的较为笼统粗略,主要是从客观方面概述管理人管理了他人的事物应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事项。因此还可以细化以下几方面内容,如下:

(1)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要求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没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例如,甲照顾生病的妻子;乙赡养自己年迈的父母:丙要照顾自己的未成年的孩子等这些都是当事人具有法定义务的表现。再如,甲乙结婚去婚纱店拍婚纱照这样的加工承揽合同,婚纱店应按照合同约定为甲乙服务这是约定的义务。法定和约定的义务都不是无因管理中的生效要件,上述例子都不构成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2)无因管理的第二要件则是要求管理人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主要可以表现为看管、照顾、料理等方面。如甲常年在外打工不回家,自己的房屋年久失修有危险,邻居丙自己出钱帮助甲修缮房屋;乙下班途中忽然晕倒好心人甲送他到医院并交付了医药费等都是管理他人的事务例子。另一个方面来理解管理人,并不要求管理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未成年人的管理行为也是法律所肯定的行为,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的实物进行管理也是无因管理的有效例子。

(3)主观要件则表现为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主观意愿。这个主观条件是排除非法行为的有效要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出现问题不是侵权的性质。如果管理人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管理了别人的事务,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采取相应保护政策,没有明确表示要为了特定人而管理,也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但误将他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尽管他人也会收到好处,但不构成无因管理,比如甲放羊的途中,不知道乙家的羊混入自己家的羊群中而进行看管喂养,虽然甲的行为会让乙受益但甲缺乏有效的主观条件。

(4)在无因管理中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并不是没有限制的,管理人的管理别人的事务时候要不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愿本意或者可以推知的意愿。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表现为好心办了坏事的情况。在没有给管理人带来受益的情况下,反而出现了增加管理人的负担事项。因此应该增加条件设定管理人的管理范围,防止管理人打着管理别人的事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不应该有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可以依据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标准来判断管理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被管理人的主观意愿,比如甲帮助在外打工不回家的乙修葺房屋,甲自己支出了一部分钱修好了房屋,这情况下乙就不可以推脱违背了自己的主观意愿,因为根据社会道德公序良俗来判断,甲的行为是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邻里间的和睦相处也表现出和谐社会的有效影响。乙就应该承受甲带来的利益补偿甲因修建房屋而為自己支出的费用。

二、以明文规定的方式赋予被管理人一定的请求权

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中更多的是赋予了管理人在管理别人事务之后对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被管理人返还。但并没有明文规定被管理人在出现一定情形时也具有一定的请求权。万一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下情况会导致被管理人一定程度的损失:管理人故意或过失管理别人事务造成了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人违背了他人的可知的意思表示而继续管理他人事务造成损失;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突然擅自取消管理事务不在进行导致更大的损害发生;或者出现了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花费的管理费用远远超出被管理事务本身的价值。上述情况都造成了被管理人利益受损害,应赋予他一定的请求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三、进一步限定管理人的权利范围

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因为对别人事务进行了善良管理因此可以对受益人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当然受益人应当支付对方所支出的费用这是被管理人的义务。例如甲为乙修复年久失修的平房花费了自己多年的心血钱,乙在受益的同时应该补偿甲支出的费用。当然如果乙处于好意还可以支付甲应有的报酬奖励。另一方面,如果甲在为乙修房子的过程中从楼上衰下来,住院花去一定的医药费,甲因管理乙的事务而造成自己的损失,乙应该支付甲的医药费用。再者,如果甲自己没有钱修房子,而是甲为了修乙的房子而去向丙借钱买相应的材料,那么甲可以请求乙偿还自己问丙借的钱。

四、明确相关外延制度

外延制度只要表现为我们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的案例、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等情况的发生。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在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下,管理人出于对与自己无关的人进行善良管理,为他人为社会为国家谋利益避免损失的发生处处可见。因此在多元化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明确与无因管理外延性质相近的制度,纳入到无因管理的法律制度中,更好的保护管理人和被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参考文献:

[1]洪学军.无因管理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2).

[2]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6).

作者简介:

李金洪(1987,06~),男,吉林白山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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