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证据规则合法性研究

2016-05-30 17:40姚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正义证据规则

摘 要:众所周知证据在司法案件中的重要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已经发生的事实就是要靠证据来证明。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合理的审理,各国对证据的调整范围,来源和证明程度的证据规则都有所规定,随着法治精神和人权观念的加深,对证据规则的合法性有更高的要求,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开始体现在我国的部门法,本文从其来源和国际经验以及我国司法现状为落脚点,讨论其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发展,以期对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一、证据特点和证据程序和举证责任划分

1.证据的特点

证据就是在诉讼程序中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类资料材料,主要的特点就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即与事实有密切的联系。同时,证据的法定分类有八种,除了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以外的证据以外是对以往事实的客观的认定,具有明显的客观性。还有就在收集证据的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要合法,以满足证据的合法性。只有同时符合这三种性质的证据才能用以适用法律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因为传统观念和法律手段,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都可以保障,而对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在实务当中往往得不到满足,当然这是由多种原因引起,下文也是就非法证据产生原因和不利影响展开讨论。

2.举证程序和责任划分

这里所说的举证程序和责任划分是就民事诉讼而言,前者主要包括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中的举证期限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者法院依照职权进行的举证,还包括其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的举证。此外举证程序还包括证据交换、质证及认证的阶段。责任的划分有通常的分配规则还有侵权案件中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等,主要是对诉讼双方的划分,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详细规定,这里就不在赘述。此外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规定的法院依照职权主动完成的举证。

二、不合法证据的适用乱象的产生原因和现状

1.国内外非法证据普遍适用的原因

非法证据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执法机关往往因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对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举证进而无法对其定罪量刑而苦恼。非法证据的取得就是他们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调查收集证据,或者通过以非法的证据材料线索为由调查收集证据。通过这些方法寻求实体正义以满足司法要求。而正是因为法律制度的缺失,让侵权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惩罚,执法部门或者一方当事人出于维护法律程序和挽回损失利益的需要不得已采取程序、手段不合法的方式获得证据。

2.非法证据存在的现状和危害

上述这些做法往往产生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的问题而广受诟病。这就必然引起实体程序正义与人权价值的冲突,同时合法性的目的必须通过违法手段实现。执法机关或一方委托代理人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和程序侵犯了他方权益以承担己方的证明责任,这在法治精神和基本人权的重视越发重视的今天显然有失价值的平衡。在民诉领域有很多类似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未经的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谈话内容取得的资料作出了不能作为证据的批示。然而司法实务中因为缺少对证据取得规范程序的规定和证据取得困难性等客观情况,当事人受民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影响,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和程序获得证据的现象大量存在。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思考

1.完善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合法性的确定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求,只有从制度上对非法证据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加以强制规定,才能让民众有预测性规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的规避保障狼人可能损失的人格权、隐私权等他方权益。虽然由此可能会引起举证困难而使侵权人逃脱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举证不能造成承担不利后果,但规定违法取证时可以放宽必要的合法范围以维系价值平衡。另外,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国外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已经被证明是重要的证据规则,非经合法取证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2.对完善加强我国的证据规则的建议

完善证据规则要把排除非法证据规则重视对待,对此可以有多种方法:首先,要健全立法中对当事人权利的确定,虽然我国现有的民诉法第50条,第61条等和民诉解释中对当事人的权利有所规定,但是就非法证据排除上缺乏具体规定。再有,在现有情况下完全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应用不利于正义价值的实现,在没有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虽然举证行为可能会对一些法益造成损害,这就要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即在判决中对证明法益和损失法益作出价值判断,若采用证据也要对损失法益进行补偿。最后采取诉讼中的异议制度,即法官在不违反国家权益等对应需要法院主动按照职权取证的情况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判断。不对其他证据的合法与否作出判断,而仅对相关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出异议意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判断。

四、结束语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在证据合法性理論中十分重要,欧美等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这一规则也开始重视,这对维护人权至上、法治社会的实现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处理目的合法与手段违法、维护法益与他方法益损害风险以及价值的平衡判断上还需要进行长足的规划和实践。

参考文献:

[1]樊重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

[2]王建华.民事诉讼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姚乐(1993.05~),男,山西运城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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