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调解工作的应用剖析

2016-05-30 04:58刘延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社会矛盾中国特色

刘延芳

摘 要:本文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探究,围绕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的意义,提出优化措施。

关键词:人民调解;中国特色;社会矛盾

面对社会转型期内多发且复杂的纠纷与社会矛盾,国家从多方面提出了治理措施,纠纷解决是从实践的角度反观和检验社会治理效果的窗口。从这一视角上可以看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时依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还有大量的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这些规则的适用,体现了“和为贵”及礼仪伦理等传统价值观的社会力量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

1 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1.1 人民调解工作中调解员的问题。调解队伍臃肿,整体调解质量低。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庞大的调解员队伍,在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但是调解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最近不少负面新闻爆出,有些城市或者偏远的乡村多数真正从事基层人民调解的主要是两方面人员,一是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的主任或者村里威望较高的长者;二是乡镇干部和司法助理员,真正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在多数地方,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應、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

1.2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存在不良风气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

1.3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调解文书规范,内务档案管理规范,形成自己的特色等方面,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

2.1调解具有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人民调解的优势首先来源于程序利益,它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点。按照规定,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遍布城乡,可及时介入纠纷的解决。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严格性且附带一定费用,使得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人民调解。其次,人民调解更易实现公平正义。人民调解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以其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磋商,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以简易的事实认定代替了严格的举证责任。

2.2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当前,就解决各种纷争的途径而言,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调解和诉讼。经深入调研,笔者认为调解比诉讼更有利于化解群体性纠纷,在于人民调解有着诉讼不可替代的优势。

3 如何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策略

3.1优化调解员的结构,构建“大调解”体系。在依靠一些有威望的老同志担任调解员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吸收一些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努力优化调解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另外要下大力气加强对现有调解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总结经验并不断丰富、完善、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3.2 强化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广大调解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3.3 灌输以和为贵思想,深入基层调解以得民心。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邻里、宅基地、经济合同、医患、婚姻家庭等纠纷较多,为有效解决这些矛盾,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经常下村社、走田坎,深入百姓家中调解纠纷,才能赢得万民心。

4 结束语

人民调解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势,它立足于调和双方的矛盾,设法营造和谐氛围,尽可能将双方从对立、紧张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为了协调双方,它抛开概念和本本,着重于双方实质利益的衡量。它能够将矛盾化解的同时继续保持双方当事人的良好关系,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目前的人民调解制度和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就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地被完善。

参考文献:

[1]徐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国司法.2010年.

[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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