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路径探析

2016-05-30 06:58张荣国吴利瑞高玉磊
廉政文化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科研经费高校

张荣国 吴利瑞 高玉磊

摘 要:随着高校科研项目和经费的日益增加,高校科研领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不仅严重违背了教师“立德树人”的使命,也损害了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目前,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仍存在着公开意愿不强烈、实体规范不明确、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们要从培养意识、建立制度、强化监督保障机制等路径入手,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机制、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等,保障高校科研经费使用更加安全合理,从而推动高校反腐倡廉建设。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6)01-0055-05

近年来,随着高校科研项目和经费的日益增加,高校科研领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涉案对象不仅有普通的科研工作人员,也包括知名领域专家、教授和院士,这不仅严重违背了教师“立德树人”的使命,也损害了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科研人员作为普通人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属性,另一方面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高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实行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则是完善监督机制,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高校科研活动通过实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将科研经费使用信息置于项目委托主体、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共同的监督之下,才能促进科研经费使用更加规范合理,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现状

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是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有效参与高校公共治理的必要条件,是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也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国务院、教育部和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了很多科研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效果不甚理想。据笔者对41所985高校调查来看,大多数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并未得到有效执行,通过各高校信息公开网来看,其中1所高校做的相对较好,公布了科研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费总额等内容,21所高校虽设有科研信息公开栏目,但内容多为科研项目申报通知、科研获奖情况、科研成果情况、科研基地情况、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并没有具体科研项目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研究人员、经费来源、经费金额等),其余19所高校信息公开网并未设立科研信息公开栏目(见图1)。

可以说浙江省高校在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11月,浙江省监察厅、科学技术厅、教育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科研经费立项、过程、结题环节的信息公开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浙江省大多数高校基本上能够按照上述要求实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浙江理工大学、浙江财经大学、浙江农林大学和宁波大学专门设立了科研项目(经费)网站查询系统,但公开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二、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在思想认识、制度建设、监督保障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开意愿不强烈

现在大多数高校不愿意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信息公开,其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一是项目负责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项目是靠自己的努力争取来的,经费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应归课题组所有,科研经费使用只对项目委托方负责,没有义务对外公开。二是缺乏公开的内在动力和外来压力。科研人员自己认为不存在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问题,不怕公开,但公开需要人力、物力成本,公开了没有得到额外好处,不公开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因此选择不予公开。三是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现象,不想让公众知道的太多,不敢公开或者选择性公开。

(二)实体规范不明确

虽然国务院、教育部和地方政府部门对科研信息公开工作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实体规范如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责任和程序规则等还不够明确。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九款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主动公开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长(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高等学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1]纵向科研经费多属于财政性资金,属于公开的范围,但由谁来公开,信息公开监督的主体又是谁,是校长办公室还是学校监察部门,这些都不够明确。201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2]《意见》只对科研经费信息公开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形式、责任、惩罚措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学校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如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由项目组还是由财务部门提供,发布的频率是按照项目实施环节还是一个固定周期等等。2012年11月,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像关联交易等利益冲突方面的内容并未涉及。浙江省教育厅牵头负责高等院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做到信息公开的,限制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3]这主要是针对学校进行一定的惩罚,但没有明确对项目负责人这一个体具体的惩罚措施。

(三)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

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有赖于监督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监督保障机制至少应包括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两方面的内容。对各高校信息公开的监督一般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高校内部监察部门的监督及校内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外部监督则是科研经费委托部门与公众、新闻媒体、网络等社会的监督。就内部监督来说,作为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监督部门,监察处没有对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广大教职员工也不甚关注科研信息公开方面的内容,往往只是和自己利益有关的情况下才会去关注。就外部监督来说,科研经费委托部门、社会公众等主体由于缺乏便捷的手段和有效的途径,监督效果也不太理想。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责任追究就更无从谈起。

三、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路径

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是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必然趋势和有益尝试。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重在落实,重在建设,意识是前提,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障。只有建构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合力机制,才能真正保证高校科研经费用在实处,发挥出真正的效应。

(一)积极培养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意识

按照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提出的委托代理理论,是指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定的契约,指定或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被指定或雇佣者一定的决策权,委托主体根据代理主体的服务质量和数量对其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理论。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此时代理人掌握着信息优势,他为了自身利益在设法完成契约的同时,可能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4]委托人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通过一定契约来约束代理人,譬如,要求代理人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履行义务情况,委托外部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在委托代理论的背景下,至少存在三对代理关系:一是纳税人和政府部门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纳税人委托政府部门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对经费使用效用要向纳税人负责。二是政府部门与高校间的代理关系,政府部门将经费划拨给相关高校,高校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三是学校与内部项目组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学校是委托者,项目组是代理者,学校将经费使用权让渡给项目组,项目组有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的义务,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科研经费利益相关方,包括多层级委托者、代理者都应提高信息公开意识。科研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提高信息公开的自觉性、主动性。主动公开不仅是对项目直接委托方负责,而且也是对纳税人负责。科研经费直接委托方乃至纳税人应树立主动监督意识,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需知申请信息公开是自己的一项合法权利,除涉密内容外,有权知晓经费的使用情况。要提高主张权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有自己的监督权得到保障,才能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有效地监督,监督权得到保障的途径就是促使对方做到信息公开。

(二)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使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基于“经济人”特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另一方利益遭受损害。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防止利益受到损害,由信息较少的委托方通过制定一套策略或合同来获取代理人信息。[5]具体到科研领域,一方面项目组成员在经费使用方面占据着信息优势,由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劳务费只能发放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个别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为使自己的付出有所“回报”,就在经费使用方面“做文章”。另一方面,委托人为了达到利益协调和信息对称,项目委托方往往通过设计一套机制来促使代理人披露其更多更真实的信息。例如,作为委托方的国务院、教育部和地方政府机构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对信息公开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就各高校而言,应在国务院、教育部和地方政府机构制度框架指导下,建立完善符合高校特点的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全面,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明确责任主体。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明确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项目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明确公开范围。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从科研项目立项、实施、结题等各个环节,到参与科研项目中的人、财、物等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都应列入公开范围。

第三,细化公开内容。科研经费使用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而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立项过程信息,涵盖项目名称、立项部门、本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成员所在单位部门、曾在本领域参与的研究项目名称、承担的任务、成员间的关系)、协作单位及与本项目组利益冲突情况、项目实施期限、经费总额、经费来源、经费预算科目明细(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二是实施过程信息,包括经费划拨到位情况(已拨、未拨、实际使用)、阶段性成果、大宗设备采购情况、相关预算科目支出情况、大额设备和材料名称(型号)和价格。三是结题验收过程信息,包括获得的重大成果、经费决算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组织单位、验收组成人员、结题验收意见等。[6]

第四,创新公开载体。充分发挥现代网络技术作用,为便于公众监督,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选择在学校信息公开栏目的科研管理子目录下,按照项目编号或所在院系部门予以公开,条件具备的可以考虑开通微博、微信平台。

第五,固定公开频率。立项信息公开要求项目单位收到项目立项批复或签订委托开发(咨询)任务书后1个月内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过程信息公开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6个月公开1次。结题验收信息公开要求在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公开项目结题验收信息。

(三)强化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

完善的监督与保障机制是信息公开规范化、常态化的必要条件和有效路径,应包含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的依申请、救济、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一,建立依申请公开机制。除了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学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信息公开责任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譬如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了什么设备、设备型号、设备价格、设备的放置处所等等,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除了涉密或侵害个人隐私等不适于公开的内容外,项目组应在一定期限内将申请人要获取的信息按照要求的形式如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健全信息公开救济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主体部门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长办公室或学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若对校长办公室或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校长办公室负责整个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到科研经费信息方面的公开,应会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督促项目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学校监察部门是信息公开的专职监督机构,应将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纳入其监督范围,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作为考核的依据。同时,要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优势,学校审计、监察、科研管理部门、院系主管领导、项目组成员可以通过财务系统的端口动态实时监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和信息对外公开情况。一般人员可以通过实名身份认证查阅科研项目经费科目信息,若需要更为详细的内容则可通过依申请公开方式获取。

第四,构建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美国原教育部长玛格丽特·斯佩林斯认为,“要应对21世纪的挑战,高等教育系统必须创建一种强劲的问责制和透明文化”[6]。为了使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真正起到促进反腐倡廉的效果,必须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问责制度,把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同项目结题验收、评优评奖结合起来,对于应公开而未公开特别是故意拒绝公开或选择性公开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或所在院系、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EB/OL].(2010-04-11)[2015-08-19].http://www.gov.cn/flfg/2010-05/11/content_1603696.htm.

[2]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EB/OL].(2014-03-12)[2015-08-19].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3/12/content_8711.htm.

[3]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EB/OL].(2013-01-06)[2015-08-19].http://www.zjedu.gov.cn/news/22467.html.

[4] 袁莉婷.中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研究[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2:11.

[5] 赵超,贺华.信息不对称理论下政府公信力影响机理探析[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10(4):9-10.

[6] Spellings,Margaret.A Test of Leadership:Charting the Future of U.S.Higher Education[R].Washington D.C:US Depa-

rtment of Education,2006.

责任编校 陈 瑶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serious corruption cases appeared in the field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bout the use of research funds in universities, which prove to be serious betrayals to the mission of inspiring the growth of humanity through morality and which damage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cause. There can currently be found no strong willingness to publicize information of the expenditure of these funds, no clearly defined regulations, no robust supervision mechanisms and similar problems. We need to promote information publicit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from the path of fostering awareness, establishing systems, enhancing supervising and guaranteeing mechanisms so that a safe and rational use of research funds in universities can be safeguarded and anti-corruption can be promoted in universities.

Key words: universities;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s; information publ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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