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司法适用

2016-05-30 03:48陈颖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冲突

摘 要:法律原则是法学研究上的基本方面之一,也是西方法哲学研究的热点。原则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文章借助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内涵,通过对原则与规则的理解,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并对于法律原则实际适用进一步探讨。文章中心在于分析法律原则司法实践适用办法,尝试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说明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重要性和难点。

关键词: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法律是法律规范的集合。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法律原则是法理学所研究的一个重要对象。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是司法的内在依据。法学理论的研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实现司法公正。从理论的研究到法律的制定,再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际适用,是两个过程,法律的应然与实然不可能完全一致。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正确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法律原则概述

我们国家法律有规定基本原则的习惯做法,特别是在民事法和刑事法的基本法律中。我国的法学理论从来都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乃是制定法律的依据,解释法律的依据,更延伸到适用法律的层面来。当然,制定法律的依据,即立法依据,由原则统领,这是必然,也是合理的。解释法律,依照法律原则,对于填补法律漏洞,也具有很大的作用。对于适用法律,当法律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时,适用原则确实可以解决一些问题,法律原则是法律的适用依据。

在我国的法律中,有一些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例如民法中的关于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等等。当然也存在一些虽未被法律所明文规定,但为法理所公认的指导性原理,也就是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是区别于基本法律原则,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对适用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但是这些原则的概念并不是十分清楚,相对于规则它的内容比较抽象往往无法从中直接导出案件的结果。在当代西方法理学界,对原则的解释也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对于我们国内的研究成果,一般认为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如法律原则乃是在逻辑上直接产生于法律的目的的而受法律的价值节制和约束的、作为整个法律的基础与本源的综合性的和稳定性的根本原理和观念

二、法律原则的功能

主要从法律实施的方面对法律原则的功能进行简单说明。

一是法律原则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将抽象的普遍性性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事实、关系、行为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并进行法律推理。

二是法律原则可以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变动性,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这时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三是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防止权力滥用。

三、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

法律原则在法律之中有诸多应用之处,如指导立法,指导法制改革等,鉴于本文篇幅关系,在这里只讨论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第一,“穷尽规则”由于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应当优先得到适用。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则可以直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原则,即穷尽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在这里要强调一下,并不是说没有相应的直接的法律规则,而是说在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因为没有直接规定此类事件的规则,但可以从法律体系中需找到相应的规则,典型的就是指“类推”。

第二,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案件的结果极不公正,让人难以接受时为了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此时可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过程表现为通过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创设了一个例外。但是我们这里明显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如何判定极度不公正,有没有一个相应的标准,是否直接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适用法律原则对社会生活更为必要?此处不再展开,文章最后再做分析。

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另一个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的情况是“更强理由”。根据我们对法律原则的理解,法律规则可以还原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就可以转变为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就可以转变为支撑法律规则的法律原则与导致公正结果的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判断谁对生活更为必要,就是要衡量二者之间谁具有更大的重量性。

第四,“普遍性”——“不得下不为例”,为了达到公正的效果和限制法官的恣意的目的,不论是将法律原则转化为法律规则,还是给法律规则创设一个例外,必然要求他们自此以后对所规范的事实状态普遍适用,而不能下不为例。

四、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思考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和冲突解决方法前面已经提到此处不在详述。理论的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两者之间是相接承的关系。但是社会实践的复杂性和发展性,以及理论的争论性和司法实践对理论的选择性,又使理论与实践相互脱节。理论的模糊性和实践的确定性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对于法律规则的适用和冲突解决,有明确的方法,可以按照该方法将法律从应然直接到实然,指导司法实践,并无太大的争议。当然法学理论界来说,已经有成熟和详细的研究,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贯彻执行。

其次,法律原则的适用也有具体的要求和条件,但是,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案件相对于法律规则来说要少的多,每一次法律原则的适用对于法官来说都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因为法律原则的适用必然或多或少的设计法官的自由意志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幅度对案件有重要的影响。自由裁量的幅度越小,就越靠近法律的制定目的,引起的争议也就越小,反之引起的争议越大,对案件的公正性有着直接的社会冲击。

我们只能去寻求一些科学的、比较合理的依据,这就必须由我们的法律来完善,对相关的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如刑法中“威胁”的界定,“凶器”的界定等等,这样一来就有了合法合理的根据,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参考”普遍群众的意见,合理的把握,做出公正的判决。

参考文献:

[1][美]布莱恩·H.比克斯.《牛津法律理论词典》.邱昭继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

作者简介:

陈颖超(1987~),男,汉族,陕西宝鸡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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