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思考

2016-05-30 22:07李佩霖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摘 要: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发布,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具体落实执行,是检察机关目前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制度缺陷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发布,对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受案范围、具体程序等事项做出规定,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具体落实执行,是检察机关目前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及优势

传统的民诉法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是原告与案件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认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原告一元的限制已无法满足诉权的发挥和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运而生。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也更有专业性、权威性和便利性。所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而且能够有效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对于其他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一,不会缺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宪法所确定的职责,检察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提起公益诉讼,否则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上是最后堡垒,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二,不会滥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其法律职责,不带有任何私利或私人动机,再加之有制度保障,因此检察机关不会滥用公益诉权。其三,素养专业。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它具有专门人才和专业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在提起公益诉讼上更加能够有的放矢,更加能够收取好的效果。其四,取证便利。检察机关为了进行法律监督,有专门的调查核实权。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缺陷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受案范围及诉讼程序,但实践起来仍然有许多地方尚待改进。

(1)取证难。在公益诉讼中,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型,且一般为被告所掌握,证据搜集难度大。检察机关在取证时较难把握技术层面的问题,容易发生“被忽悠”的情形,导致证据效力不足,降低诉讼效率。

(2)诉讼成本困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费用由谁缴纳、调查取证经费谁承担等问题引起了巨大争议。有的主张检察机关应当预交诉讼费用,并承担败诉的赔偿责任;有的则认为检察机关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介入民事纠纷,没有必要缴纳诉讼费。由于公益诉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污染案件往往涉及面广、损害大,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大,取证时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如何解决实践活动中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用问题,是公益诉讼的关键。

(3)败诉责任承担不明。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如果败诉,将有可能引发国家赔偿,并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后果不仅包括诉讼费、对方的赔偿费,连检察机关的权威地位也将遭到质疑。在我国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败诉责任由谁承担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较高的诉讼风险也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不敢大展拳脚。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

(1)检察机关与专业机构相互配合。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拥有法定的侦查权,在收集证据方面有其天然的优势,但在技术层面欠缺专业知识。因此合理引进相应的专业技术机构,为检察机关提取证据、分辨专业问题,把好技术关,至关重要。

(2)明确诉讼费用及诉讼后果的承担。检察机关并非盈利单位,本身没有经济收入,且其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如果败诉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必然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因此,在诉讼费用上我们应该参照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其所需的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而案件相关的鉴定费、勘验费等费用应当由国家拨款建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支出;假如败诉,费用应当由国库承担。

(3)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部门联动式公益诉讼模式。虽然公益诉讼是新增设职能,但不必增设新的机构,在现有组织框架内可以构建一条以民行部门为主、多部门联动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之路。例如如公诉部门可以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通过审查案件发现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案件线索;综合部门可以通过目前的“两微一端”平台发现涉及保护公共利益不到位、不及时线索,及时移交民行部门,并配合民行部门查阅、调取相关证据,各部门紧密配合,整体联动。

四、总结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公民维护公共利益动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失职渎职的情况下,积极主动行使法律监督權维护公共利益,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将有效改善目前公共利益保护薄弱的局面。

参考文献:

[1]颜运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法治研究》,2011年第11期

[2]孙佑海.《对修改后的民诉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

[3]岑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研究》.宁波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4]周楠,吴文翰,谢邦宇.《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赵小凤《论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之途径与完善》硕士论文

[5]汤成发.《美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江苏经济报》2013年7月17日;牛犁耘《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4月;颜运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法治研究》2011年第11期

[6]张姹婧.《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承担问题研究》.《商场现代化》,2011年3月中旬刊,P114。

作者简介:

李佩霖(1988~),女,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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