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南京市日伪资产处理概述

2016-05-31 03:48张心怡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133330022
档案与建设 2016年3期
关键词:办事处南京市业主

张心怡(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133330022)



战后南京市日伪资产处理概述

张心怡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133330022)

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驻京办事处档案

民国首都南京,地处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华东地区。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同年12月 13日,日军攻占南京。此后,南京成为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所在地及汪伪政权的政治中心,是日伪政权重点经营之地。抗战胜利后,中国政府大规模接收日伪资产,南京理所当然成为国民政府战后接收的重点城市之一。本文拟在论述日伪资产接收的基础上,着重考察南京市日伪资产的处理情况,客观评价国民政府战后对日伪资产的处理工作。

一、南京市日伪资产接收概况

南京市日伪资产的接收工作自1945年9月15日正式启动,其主要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日伪资产的接收;二是对日伪资产的处理。为办理日伪资产的接收工作,南京市政府于1945年9月14日奉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之命,成立了南京市接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接委会),南京市长马超俊任主任委员,其余各委员基本由中央各机关来京接收人员及地方有关机构的主管人员充任。

参加南京市日伪资产接收工作的单位多达40余家,机构繁多,人员混杂,包括财政部、经济部、立法院、首都警察厅、南京市社会局、南京市财政局等。各接收机关依照中国陆军总司令部颁布的《收复地区日伪各项组织事业财产接收通则草案》,以及市接委会拟定的《南京市区接收委员会接收办法》等规章行事。由于市接委会是一个由中央和地方相关单位联合组成的指导性机构,各接收委员分别隶属于党、政、军等各个系统,因而在接收过程中不免出现相互争夺的混乱现象。为统一事权起见,根据行政院决议,于1946年1月19日成立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驻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驻京办事处),任命高鋆为办事处主任。原市接委会于2月22日正式结束。此后,南京市日伪资产接收处理工作交由驻京办事处依照苏浙皖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拟定的《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等规章办理。同年12月31日,驻京办事处撤销,未尽事宜自1947年1月1日起交由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南京分处负责办理。

南京市在日伪资产接收过程中,大量日伪机关、文教机构、金融机构、工矿企业,以及其他房产和物资等被接收。面对数量庞大的日伪资产,如何处置就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南京市日伪资产的处理

根据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的相关规定,该局驻京办事处成立前各机关接收的日伪资产都必须根据日方的原始清册逐一清点,并编具表册后呈送驻京办事处;各项资产均依照《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分别处理,各接收机关不得私自动用。日伪资产清点完毕后,南京市日伪资产主要按照以下四种办法处理。

第一,拨交政府机关或国营事业单位。根据《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的规定,产权为日伪所有或日伪出资收购的资产,统一交由中央政府处理。此项资产以厂矿企业、交通工具及物资等数量居多。这些资产均需经过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评价委员会的估价,并由驻京办事处及拟拨交机关分别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并呈报行政院核定后再行拨交。

工矿企业主要根据企业的类型和性质,分别拨交或作价划拨给经济部中央工业试验所、资源委员会华中矿业筹备处、农林部华中水产公司等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据驻京办事处统计,至1946年底,分别有东和制革厂、晃明机器铁工厂、伪实业部酒精厂等7个单位拨交经济部中央工业试验所;日本制铁公司、凤凰山矿业所、栖霞山矿业所等5个单位拨交资源委员会华中矿业筹备处;富士铁工所拨交中央水利试验处;长江产业公司拨交中国粮食公司;华中水产南京办事处、帝国水产株式会社拨交农林部华中水产公司等。总计有16个被接收的工矿企业拨归中央政府有关国营单位管理,占南京市接收工矿企业总数的26.2﹪。此类工矿企业多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其由国营企事业单位接管,一方面有利于战后国民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南京地区经济的恢复。

南京市接收的交通工具多为日伪机关或工矿企业所遗留的车辆。据统计,各机关接收的车辆有卡车34辆、客车18辆、小轿车12辆、其他车辆13辆,共计77辆,大部分由各政府机关留作自用,并未移交处理。例如,航空委员会空军空运队曾接收前日本中华航空公司南京支所的日产风凉式小轿车一辆,因有所损坏,送至兄弟汽车修理厂修理。该修理厂后被南京市政府地政局第一科查封,该队以军队急需用车为由,致函南京市政府,希望准予将此车辆启封拨用。该空运队提供证据,证明兄弟汽车修理厂内被查封的小轿车确系其送修的车辆后,经南京市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马超俊批示,直接发还该队使用。

苏浙皖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档案

南京市接收的卫生器材及军政部接收的兵工器材,多由卫生机构及军政机关直接留用。此外,一些物资在接收后已被相关政府机关用罄,未移交处理。以药品及卫生器材为例,因药品、卫生器材匮乏,南京市卫生局特请卫生署将已接收之日商各医院、药房的药品器材启封清点,直接交由药品供应处分配各医疗单位使用。又如,据南京市正洪街增盛里六号房屋业主戴福增报称,屋内所有被南京市政府封存的日侨遗留煤屑,已被日本徒手官兵管理处第四组及淮海路警察所私自运走,后虽由南京市政府发文饬令缴回,但煤屑属消耗品,为各机关所用罄,实难以缴回。

第二,发还原业主。根据《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的规定,产权原为“本国、盟国或友邦人民”所有,在沦陷期间被日本人抢占或强购者,经原业主申请并备确实证据后,经法律顾问审核,调查属实,经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报请行政院批准,可发还原业主。此项日伪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家具杂物及部分工矿企业等。

南京沦陷期间,日伪强占人民房屋为数甚多,抗战胜利后,这些房产被接收查封。原房主需检齐房屋证明文件并向市政府申请,由市地政局核查无误后予以发还。据驻京办事处1946年8月的统计,在原则上应无偿发还原业主的房屋中,“由南京市政府及该处启封发还业主收管者约占65﹪,由各机关启封占用与租用或用后迳行让由业主自用者约占25﹪,其余部分约10﹪,均早由业主自行迁入房住。故本京敌伪占用民房迄至现在止,除尚有少数未出清之贮藏所,现正积极处理,期于短期内分别查明发还业主外,其余殆皆启封并无仍行封闭而不交还民用者……其敌伪占用房屋凡属普通修缮,向皆随屋交还并未另行具算。”至1946年底,日伪占用民房中仅属普通修缮者有903栋,未经修缮者873栋,共计1775栋(原文如此),经向市地政局及工务局查核,已予发还,或待办发还手续。

关于家具杂物,经调查确认被接收的家具杂物确属民众所有,经业主提供相关证据,即发还原业主。例如,1946年1月6日,房主杨彦歧呈请发还乾河沿106号住宅内的家具,并委托上海宪兵大队刘天仇队长等全权办理。根据发还原则,房主杨彦歧检齐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委托刘天仇全权办理的委托书及刘天仇租住该房屋的租约等证明文件,由市接委会审查无误后,同意予以发还。经市接委会办事员葛华农会同警局启封该房屋内日人遗留家具,并一一核对后发现,房主原有家具甚多,但经日人占领后已大部损失,仅留冰箱一只、小木床一张、小方桌一张、书架两个、茶几三张。这些家具经整理后一并发还原业主。据统计,至1946年底,南京市接收的日伪家具杂物,确定属民众所有并无偿发还原主的,计552件。

除一些企业收归国有外,还有一些企业在南京沦陷前未能迁至内地,后被日军强占、控制,或被租赁、委托日商经营。根据《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只要原业主检齐相关证明文件,经查验无误后即发还原业主经营。至于日伪强占后在各工矿企业内增添的机器设备及原料等,则经估价后由原业主优先承购。

据驻京办事处1946年底统计,南京市计有首都电厂、永利化学公司硫酸铔厂、有恒面粉厂、京华印书馆、京华砖瓦厂等企业发还原业主。但此类工厂在发还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以有恒面粉厂为例,该厂原为中国实业银行所属之扬子面粉公司,抗战前租赁给大同面粉公司经营,南京沦陷后被日商佐藤绩一强占经营,生产面粉以供军用,并将该厂更名为有恒面粉厂。日伪资产接收工作开始之后,除中国实业银行外,粮食部、经济部、南京市政府等部门根据《日人在中国私人产业暂行处理办法》的规定,均有意接办该厂。为妥善处理该厂,粮食部、经济部、财政部、南京市政府及中国实业银行共同组成有恒工厂接收管理委员会,并于1945年10月18日由五单位各派代表按照有恒面粉公司原始清册共同接收,而该厂产权问题,则由该委员会协商办理。10月21日,有恒面粉厂先行复工,接收的粉麦及开工后所制面粉除供应军需外,亦配销各公务机关及市场,所售得款项以专户存于中央银行。至于产权问题,待中国实业银行董事长傅汝霖检齐所有产权证明,送呈南京市政府审核无误后才予以发还。

第三,公开标售。按照《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查封的日伪资产中,如产权确系日伪所有,且规模较小或不在资源委员会、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及面粉事业管理委员会经营范围内的,一律按照公平价格出售。此类资产主要包括工矿企业、物资和家具杂物等。

驻京办事处标售日伪物资数量统计表

南京市接收的厂矿企业,如确系日伪所有,除将部分事关国计民生的厂矿拨归国营或发还原业主经营外,其余厂矿一律标售变卖。根据经济部苏浙皖区特派员办公处拟定的《出售工厂实施办法》规定,由评价委员会评估拟售工厂的价格,提交审议委员会审核,并登报公告。凡愿意投标承购者,可向经济部特派员办公处申请登记并缴纳保证金后即可参与竞标。据驻京办事处统计,至1946年底,南京市共标售工厂6家,其中标售出伪陆军首都酒精厂、汤山酒精厂、三共兴业第一酒精厂及中华理化学工业酒精厂4家企业,共计售价78,917,500元。除此之外,建隆酒精厂由原经营者赵理一以2,551,000元优先承购,太平产业酒精厂由地主常宗会等人以78,456,000元购得。至驻京办事处结束工作时止,尚有三亥铁工厂、农产化学酒精厂、友华公司、鲤城洋行、建兴洋行、国际木行、宝酿造工厂、清凉山砖窑企业等尚未处理,后均移交中央信托局敌伪产业清理处南京分处继续办理。

物资类资产主要包括日伪机关及厂矿中库存的物资。这类物资在接受后由驻京办事处委托中央信托局南京办事处公开标售,主要包括燃料、粮食、布匹、日用品等。至1946年底,中央信托局南京办事处共标售日伪物资18次,累计售价国币2,548,591,089.2元。

家具杂物的处理主要由驻京办事处委托中央信托局南京分局处理,主要以标售、拍卖、价让各机关为原则。其中日伪家具的拍卖工作自1946年6月1日开始,由中央信托局南京分局委托通茂拍卖行、瑞中拍卖行、首都拍卖行及瑞和洋行联合拍卖。每次拍卖前,在南京、上海主要中文报纸刊登买拍信息,拍出的货款由中央信托局南京分局直接收取。据统计,标售拍卖的日伪家具、杂物共计52,511件,变价金额达国币332,002,999.19元。

第四,暂行利用。所谓暂行利用,指在接收资产的产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为充分发挥其作用,在不损毁原有资产价值的前提下,先行对其合理利用。此类资产大部分为接收的房地产和部分工矿企业。

日伪在南京统治期间破坏居多而建设甚少,加上战后初期还都在即,返回南京的机关团体及人口逐渐增加,南京市房屋已不敷应用,房荒现象日趋严重。驻京办事处接收的房屋,除产权明确已交还原业主外,尚有部分房屋产权暂时无法确定,未能进入处理程序。为此,一方面为解决房荒问题,另一方面为充分利用空闲房屋,驻京办事处遂决定暂行利用尚未处理的房屋。为处理还都后办公用房和机关职员眷属宿舍的分配,以及建筑新房屋等事项,1946年3月,国民政府在行政院下设立了中央还都机关房屋配建委员会,以行政院秘书长蒋梦麟为主任委员,南京市长马超俊为副主任委员,并由行政院聘请国民政府文官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军事委员会办公厅、行政院秘书处、南京市政府等机关的主管人员担任委员。该委员会成立一个多月,即分配立法院、监察院、审计部、司法行政部、铨叙部等12个部门房屋48栋;分配公教人员宿舍43栋。至1946年底,该委员会核定拨交各机关团体使用的房屋共191栋,其中部分房屋为产权尚未明确而暂行利用者。

在驻京办事处接收的南京日伪工矿企业中,尚有产权未经确定者,如义和东砖瓦厂,以及标售价尚未确定者,如国际木行、宝酿造工厂、清凉山砖窑等。为使这些企业生产不致停顿,维持各厂职工的正常生活,促进南京市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驻京办事处派员驻厂监督稽核,要求各厂先行恢复生产。以国际木行为例,该木行系南京沦陷后,日侨占用南京市属滩地及市民蒋志耕的地产创办。经查,蒋原有地产战前曾与新凤祥银楼等发生债务纠纷,被首都地方法院查封,并交地政机关办理。全面抗战爆发后,其产权暂时无法办理。抗战胜利后,该地产纠纷尚未办理。在此情况下,为充分利用该木行设备,不致浪费,经南京市工务局呈请,驻京办事处准予先行启封该木行,并拨交市工务局下关办事处暂行利用,以恢复生产。

三、日伪资产处理工作的得失

总体来看,战后南京市日伪资产的接收和处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战后南京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接收过程中,变卖日伪资产所得价款悉数缴送国库,从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为战后经济恢复提供了资金支持。对接收的工矿企业加以利用,促使其复工生产,使南京市经济得到局部恢复。

在南京市日伪资产接收和处理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时有“接收即停顿”之说。国民党及国民政府各级官员缺乏制度约束,抗战胜利返回沦陷区后,其权力膨胀,在数额巨大的日伪资产面前,利益熏心,腐化堕落。接收官员对沦陷区经济状况及工矿企业的生产状况多不熟悉,加之部分官员只热衷于从接收工矿企业中牟利,拒绝将所接收的物资依法上缴,致使部分被接收企业无法正常复工,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战后南京市日伪资产的处理工作是当时国民政府各项工作的一个缩影,使得国民党及国民政府的威信降低,人民对其丧失信心,为国民党政权统治的崩溃埋下了伏笔。

参考文献

[1]南京市政府秘书处档案,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03-001。

[2]南京市政府工务局档案,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03-008。

[3]南京市接收委员会档案,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03-021。

[4]《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章则汇编》,上海: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秘书处,1946年。

[5]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

[7]张忠民、朱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有企业:1927-1949》,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

猜你喜欢
办事处南京市业主
南京市江宁区老年大学校歌
花盆坠落伤人 业主负责赔偿
探究业主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造价控制
南京市鼓楼区黑臭河道的治理
南京市长
浅谈业主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新四军驻上海办事处纪事
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的建立及其活动
八路军新四军办事处知多少
八路军、新四军驻各地办事处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