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存在价值及其应用方法

2016-06-06 21:19王靖雯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渊源法理漏洞

王靖雯

摘 要:法律渊源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现有的法律渊源的研究缺乏对中国当代法律渊源的探讨。当代中国法律渊源分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两种类型。当代法律渊源的解析有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法律价值;应用方法

一、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律是普遍一般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需要法官的能动作用。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做两大主要工作: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个意思。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就涉及到裁判方法亦即法律方法问题了。

所谓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方法。广义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和一般的法律方法,狭义的法律方法仅指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方法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事实的法律意义,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使共性的法律与个案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法治从其根本上来说,主要是防止专断与任意。为达到此项目的,立法者设计了规则、程序。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法律人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的自生能力和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

二、法律方法的功能

法律方法,不仅工于用法,也将功在造法。在用法、造法中,法律方法显现出这样一个不断逼近目标的功能链:方法改变前提,前提改变结论,结果改变行为。或者说,方法改变着法律,法律改变着人的行为。

三、法律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区别与重合

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它们在领域上明晰可分,但法律方法也同时具有前者的主要功能,即回答了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在主要功能上有所重合。当人们采取领域的分类标准时,二者泾渭分明。但涉及主要功能时,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四、法律方法之具体分析

关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综合来看,可以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利益衡量。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而论理解释则具体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

(一)法律解释方法

为什么有法律解释方法?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立法者的原意可以通过字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三种方法来获得。因此法律解释方法范围仅仅限于这三种。

笔者在此重点强调体系解释的效力等级。在水平关系上,即同位阶法律上,解释准则是:时间上,后法优于前法或者新法优于旧法;内容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垂直关系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一切法要合乎宪法。

(二)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叫做法律漏洞。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官不能因法无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①依习惯补充。习惯法可经法律明文承认,如无法律承认适用,通常由法院认定适用;②惯例补充。惯例是指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惯例;③法理、学说补充。法理指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法理主要是通过学者的著述体现出来,因而法理和学者的学说密不可分;④法官直接创设规则补充法律漏洞。

由于法官的差异,很多情况下,对同一法律漏洞采用不同的补充方法,有时导致同类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公众依赖性。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确立指导性判例,各级人民法院对选择何种方法要充分说理。

(三)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利益平衡”是一个价值目标,“平”实际上是两者之间的权衡,而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方法。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此项判断称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基础上,再寻找法律上的依据。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可以概括为:实质判断加上法律根据。在作出实质判断哪一方应当受保护之后,寻找法律根据,如果找到了法律根据,仍将该法律根据(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以逻辑三段论推理,得出案件判决但利益衡量到底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还是兼而有之。

五、法律方法及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案件的整个过程是:首先必须就事实作出判断,即对所争事实,根据证据取信原则,依照程序,作出事实认定。其次,在事实判断基础上,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大致对案件有一个初步判定。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并解释拟适用之法律。再次,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反复验证。最后,作出判决结果。这是法官判案的一般过程,也是法官判案的思维活动过程。但由于社会事务千奇百怪,案件千差万别,法官在运用法律判案时,法律方法尤其重要。

在我国现在的法制体制下,我们必须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断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特别是不受党政机关各级领导的干涉。法官的上级只有法律。法官断案只能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否则再好的法律方法也无从发挥。这就要求前提上一定要保障司法独立。

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对各种实体法、程序法进行深入的研究,而且要对法理进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法律方法。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律方法由是将抽象的法律应用于复杂的社会事实核心手段。

参考文献:

[1]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郑永留.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

[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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