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税政”正式实施

2016-06-06 01:46
商业会计 2016年9期
关键词:限值进口商品跨境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通知》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 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 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 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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