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融资的财务和公司治理效应分析

2016-06-06 21:05张华毛洁
商业会计 2016年9期

张华++毛洁

◆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编号:2015RKA10001);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计划(项目编号:J15WB55);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项目编号:15-ZZ-GL-0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9-0030-02

摘要: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含有转股权的债务融资工具,具有特殊的财务和公司治理效应。其中,财务效应包括公司风险协调效应、权益稀释成本效应和现金流匹配效应;公司治理效应包括代理成本缓解效应和控制权配置效应,这些财务和治理效应使得可转换债券在公司理财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 财务效应 公司治理效应

可转换债券(简称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常用的一种融资工具,由于其持有人可以在债券到期日之前按照设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兼具了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工具的双重特征。正是由于可转换债券赋予了投资者内嵌的转换期权,使得可转换债券在公司理财实践中具备了诸多特殊的财务和公司治理效应,在公司融资成本的降低、资本结构的调整、代理冲突的缓解、控制权配置等发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一、可转换债券融资的财务效应

(一)公司风险协调效应

通常,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的利率水平和公司的风险程度呈正相关,公司的风险水平越高,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就越高。高利率在补偿投资者承担的公司债券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加剧了发行公司的财务成本负担。而当公司采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时,可转换债券对公司风险的免疫功能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融资利率和成本。这是因为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包括两个部分:纯粹债券价值和期权价值,其中,期权价值为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转换期权的价值,根据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理论,看涨期权的价值和标的资产的风险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因此,如果发行公司处于低风险水平,那么可转债纯粹债券部分的价值就会较高而看涨期权部分的价值较低;如果发行公司处于高风险水平,那么可转债纯粹债券部分的价值较低而看涨期权部分的价值则较高。不难发现,随着公司风险水平的提高,可转债的投资者对于公司风险的补偿要求可以通过其内嵌的期权价值提高来实现。这样一来,当高风险公司发行可转债进行融资时,和发行普通债券相比,票面利率就会相对较低,从而可以减轻发行公司的债务利息负担。可转换债券的这一特性通常被称为风险协调效应,可转换债券的风险协同效应可以保证融资利率不会随着公司的风险提高而提高过多,在投资者转股之前,可以有效控制债务融资成本。

(二)权益稀释效应

与普通债券相比,在相同条件下,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相对较低,其持有者之所以接受低利率,是因为对转股后的潜在收益的预期。那么,公司究竟选择可转换债券还是普通债券进行债务融资呢?这就需要考虑公司股价在可转债发行后的市场表现。如果发行后公司股价上涨幅度较大,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人就会将手中的债券进行转股。尽管可转债相对于普通债券在利率上占有优势,利息负担较轻,但投资者转股对于原来老股东权益的稀释程度较大,实际融资成本就会大幅提高;如果公司股价在可转债发行后下跌或上涨幅度不够大,可转债投资者一般不会转股,而是继续持有债券,这样一来公司就会享有可转债融资低利率的好处。

和普通股融资相比,如果公司股价在可转债发行后上涨幅度较大,可转换债券实现转股,由于公司转股价格一般高于可转债发行时的价格,公司实际上是以较高价格发行了普通股,也就是说,在相同融资规模条件下,可转债相对于普通股,公司会增发更少的新股,对于老股东的稀释程度更轻,因此,发行可转债更有利;如果公司股价在可转债发行后下跌或上涨的不够多,相对于可转债融资,公司发行普通股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此时,发行普通股票更为有利。

因此,如果公司未来股价表现较好,发行可转债相对于普通债券会产生较大的权益稀释效应,而相对于普通股的稀释效应却较低;相反,如果公司未来股价表现糟糕,发行可转债比发行普通债券要好,但和发行普通股相比存在劣势。

(三)现金流匹配效应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需要保证融资性现金流量的长期均衡。如果融资成本过高,就会导致融资现金流出与未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难以匹配,就可能产生支付危机,使公司面临财务困境。那些初创型、高成长的中小型公司,其本身具有较高的经营风险,再加上规模较小,在早期进行权益融资必然导致大比例权益的稀释,如果进行债务融资又会面临高额的利息开支负担。而如果此时采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因为在初创期,可转换债券的低利率可以避免企业负担较高的利息开支成本和较大的权益稀释;而当公司逐渐发展壮大后,企业盈利和估值水平会大幅提高,即使那时可转换债券被投资者转股,产生昂贵的股权稀释效应,但成长起来的公司已经能承受股权稀释带来的冲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可转换债券的这种现金流匹配特征特别适用于风险投资机构对高科技创业型公司的投资,因为在企业发展初期,风险投资机构债权性投资可以保证稳定的低风险投资回报,而在被投公司发展壮大后或者IPO后,转换成的权益性投资可以使得风险投资机构获得超额的资本利得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要求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等条件。显然对于我国初创型、高科技中小企业,这样的发行条件明显过高,不利于初创型、高科技中小企业通过可转债进行债权融资以及风险投资的引进。

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治理效应

(一)代理成本缓解效应

现代资本结构代理理论认为,公司的债权和股东存在委托代理冲突,债权人将资金借给公司预期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和本金,就和公司股东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等于向公司股东出售了一项看跌期权,希望股东将资金配置于低风险投资项目,而公司股东拥有企业的决策权,享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追求的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项目。这种代理冲突在公司处于财务危机时尤其突出,公司的股东为了度过危机,存在强烈的过度投资冲动。基于上述考虑,公司债权人为了降低投资风险,通常在债务契约中对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投资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抑制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无形中会提高公司的债务融资成本,这就是公司债务代理成本产生的根本原因。

而当公司采用可转换债券进行债务融资时,一旦股东的冒险投资行为成功,公司股价大幅提高,可转债的投资者就会有机会将手中的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和原股东一起享受超额投资收益,因此,可转债的投资人在债务契约中就不会对股东的投资行为进行过多的限制,从而缓解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降低公司的债务融资成本。

(二)控制权配置效应

虽然可转换债券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但由于可转债的投资者拥有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权的选择权,就会改变原来公司的股权和控制权结构,甚至可能产生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因此,可转换债券不仅是一种融资工具,更是一种控制权制度安排,具有调节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

从发行公司角度来看,如果公司的可转换债券面向特定的机构投资者(如战略性投资者)发行时,如果对方触发相关转股条件进行转股,就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甚至产生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因为相比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投资规模较大,有参与公司治理和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强烈动机,在和发行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条款设定的博弈中,处于较强势地位,对发行公司会造成较大的控制权转移威胁。因此,发行公司在针对战略性机构投资者设定可转债相关条款时,应重点对赎回、强制转股、转股价格重置和转股时机约定等约束条款进行仔细权衡,有效规避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可能存在的控制权转移风险。

从可转债投资者角度来看,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高度集中,且缺乏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发行企业和可转债持有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发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可转债相关条款设计中占据主导地位,常常通过赎回、强制转股、转股价向上修正等条款保护公司控制权的同时,又严重侵害了可转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可转换债券投资者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以在可转换债券投资协议中通过回售、转股价向下修正等条款防止发行公司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三、结语

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工具,具有一系列特殊的财务和公司治理效应。其自身对于发行公司风险的免疫功能,可以保证发行公司以较低融的资成本进行债务融资;对于初创期、现金流不足的高成长性企业而言,可转债的现金流匹配效应可以保证公司融资成本与公司发展阶段相协调;在一定条件下,相对于普通股和普通债券,可转债具有权益稀释成本上的优势;可转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和债权人的委托代理冲突,但会加剧股东过度投资冲动,降低投资效率。另外,在进行可转债相关条款设计时,既要充分关注可能产生的公司控制权转移风险,又要合理保障可转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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