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屋出现渗漏,相邻方有义务协助开发商修复

2016-06-15 11:16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6年5期
关键词:张某开发商卫生间

基本案情

颜某系南京市某精装修小区X幢306室的业主,于2013年8月入住小区。2013年12月,颜某发现家中主卧室卫生间顶部有滴水、渗水现象,告知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联系开发商上门查看,发现306室的漏水系楼上406室主卧卫生间浴缸下积水渗漏所致。颜某多次与开发商联系维修,并与406室业主张某多次沟通,要求其暂停使用卫生间,但均被张某拒绝。颜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阻挠了开发商应尽的维修义务,为此,颜某将张某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开发商修复其主卧卫生间顶部的渗水、漏水问题,张某对开发商上述房屋修复工作承担协助、配合义务;开发商将其306室房屋的防水保修期限从被修复当日起计算至其后五年最后一日止;开发商和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交付的406室主卧卫生间因防水没有处理好而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修复的责任。被告张某作为原告的相邻方,对被告开发商的修复工作有义务进行配合。故法院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修复原告颜某家的主卧卫生间顶部漏水问题,被告张某对被告开发商的上述房屋修复工作予以配合。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开发商将其房屋主卧卫生间的防水保修期从修复之日当日起计算至其后五年最后一日止的请求,因本案所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已经交付原告使用至今,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精装修地产项目越来越多,选择购买精装修房的消费者也有所增加。精装修房一旦出现渗水等质量问题,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自不待言,但在很多情况下开发商因排查渗水原因的需要,而要得到相邻业主的配合和协助。考虑到自家并无渗水情况,许多相邻业主往往不会及时予以配合,从而影响购房者的维权,并导致损失的扩大。至于因配合维修而带来的装修损失,相邻业主可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提醒各位精装房的购房者,如遇房屋渗水而相邻业主迟迟不肯配合修理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诉至法院,要求相邻方对开发商的修复工作承担协助、配合义务,因相邻方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可以向相邻方主张赔偿。

(供稿 江苏诚达律诗事务所王海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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