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善意取得的案例研究袁

2016-06-17 18:19赵思蒙陈宝峰
2016年15期
关键词:抵押物权属人民银行

赵思蒙+陈宝峰

摘要:融资租赁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一直是融资租赁业内的大问题,加之缺乏对登记公示平台的认可,导致相关纠纷层出不穷。因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来分析该制度,以期提高融资租赁平台的作用。

关键词:融资租赁;善意取得

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留所有权的《租赁协议》,约定由B公司购买机器M出租给A公司并登记在A公司名下,该债务由C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于同年5月将上述协议和设备均登记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2012年3月,D银行与A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包括机器M,双方在E交警支队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履行过程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导致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将《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C公司,A公司已接到B公司书面通知且无异议。后因A公司借款到期未还D银行提起诉讼,诉求之一为D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作出支持D银行的判决。随之C公司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①。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是D银行能否善意取得抵押物的抵押权;二是D银行是否应知抵押物实为租赁物;三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针对第一个争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分别有:无权处分、善意、合理对价、登记或交付。本案中A公司不享有机器M的所有权却与D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属于无权处分动产;D银行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向其发放贷款,符合支付合理对价与善意的标准。由于机器M登记在A公司名下,占有使得A公司具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外观,从而抵押登记时产生对外公信力及对抗效力。即D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与A公司有无所有权无关。故而D银行是善意第三人,可善意取得案涉抵押物的抵押权。

针对第二个争议,法条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对保证人信息、抵押物权属等进行审查的义务。二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做出了近似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除外情形,可概括为有显著权属标识的、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查询的、知或应知标的物为租赁物的。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已于2009年7月上线,但法院坚持该规定只能说明D银行的审查义务及对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存在的认识,并不等同于银行应强制性地登陆公示系统查询标的物权属,因此本案D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并不属于上述除外情形。2014年3月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银行等机构严格审查后,应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标的物的权属状况。D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时间2012年3月,故而合理信任当时D银行并不知该系统的公示效力。即D银行虽具有审查权属的义务,却不能主观断定其对涉案抵押物是租赁物是知情的。

针对第三个争议,法院遵循着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机构的逻辑,即使租赁协议和设备均登记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认为不产生D银行应当知道抵押物为租赁物的法律后果。然而笔者却持相反观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就是提供租赁物权利登记公示与查询服务,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由一行三会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要求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宣传监督、提高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各类通知足以证明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经过数年的实践积累,不能否认其公示效力。若因缺少从法律层面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认定而否认其作用,则丧失了建立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的意义和作用。笔者认为在不否认D银行的善意第三人地位的基础上,应肯定C公司的登记效力。只能说为了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物权冲突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租赁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承担更合适,而涉及到的A公司的违约责任另案追究。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通过将第三人的保证承诺转变为就特定财物向出租人提供抵押担保, 使出租人依据担保协议享有就第三人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可提升第三人担保协议的价值, 督促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②。然而从本案来看,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因转让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义务。此时C公司已经从第三人的身份转变为出租人,D银行提出善意取得伤害的是C公司的所有权,而这过程中是不存在再次加入第三人来承担担保责任的,故而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是亟待出台的。

三、结语

融资租赁的善意取得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但正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制建设的速度与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的速度不成正比,而法律问题的解决又必须依附于法律,从而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良好处理。随着法律的健全和公示系统被广泛接受认可,我们相信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善意的第三方,都能依法、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支撑着融资租赁业对风险更好地控制,发挥其国际第二大融资工具的巨大价值。(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上诉人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上诉人大连兆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关兆峰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② 刘朋.物权法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的影响.[J].法学论丛,2007(11).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

[2]程卫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3]王泽鉴.民法物权[M].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二、期刊类

[1]丁建平.融资租赁新司法解释明确四大争议问题.[J].中国银行业,2015(02).

[2]高圣平.融资租赁法出台为何不容易.[N].法制日报,2015(08).

[3]高圣平、王思源.轮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01).

[4]王利、李培卓.如何破解我国融资租赁业中善意第三方取得的问题.[J].经济导刊,2011(11).

[5]田育新、梁倩、张玲.融资租赁中善意第三方取得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金融,2012(02).

猜你喜欢
抵押物权属人民银行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适用
2020年河北省人民银行系统机构、人员情况一览表
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合理认定
最高额抵押物被司法查封后的新债权法律问题研究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分化与重构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
论权属档案的公开
河北省人民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