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下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保障的思考

2016-06-20 15:32胡铖
求知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差异性高校教师义务

胡铖

摘 要:作为一名高校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与自身职业发展息息相关,更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高校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需要得到进一步完善。本文先简单论述了我国教师工作者的差异性,再列举了现今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思考,期盼我国关于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能够更加适应社会现实需要。

关键词:高校教师;权利;义务;差异性;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6-01-12

1.高校教师职业的差异性

高等教育的授课对象绝大部分都是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上对成年人的界定是指年满18周岁的公民。法律上认为精神健全的成年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仅由此便可以看出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教育而言,无论是教育方式还是管理方式,一定会有很大不同。例如,从最表面层次的学校门口来看——我国从幼儿园到高中,学校大门都实行对外封闭制,在上课及教学活动时间内,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学校,更不允许学生私自外出;然而,高校校门基本是对外敞开的,对进出一般都没有限制。即使是上课期间,对于高校成年学生,学校不可能时时限制其出入自由。所以,高校教师和未成年教育工作者在受众上是明显不同的,对于这样的差异性,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规定上,区别出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现今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笼统地适用于所有教学工作者,然而真正落实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是每个学校自己的教师管理制度。而实际中的规章制度大多站在学校的角度,甚至有些高校将法律并没有规定的义务也规定在管理制度里,而将权利虚置。

(2)现实中对高校教师的管理依然和中小学一样,重视形式化的统一管理和约束。例如,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使用黑板粉笔而不能仅用PPT多媒体进行授课。高校教师面对的是成年学生,教育目标也不是应试,有权利根据课程和学生特点来实行个性化教育。

(3)对专职授课教师与行政人员、辅导员等的权利与义务无法做到一视同仁。当下在我国高校中按照工作内容大致可将职工分为专职授课教师、行政人员和辅导员三类。与专职授课教师一样,行政人员与辅导员也都分别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称,也往往需要承担一部分授课任务。但实际上由于工作内容的差异性,对这三类职工的工作任务安排、薪酬制度、分配机制无法做到绝对配比或一视同仁,即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3.关于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一些思考

(1)关于我国高校教师差异性的思考。由于不同类别的学校对教师身份的规定可能有差异,为保证国家教育目的和教育标准的实现,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应该从法律上着重统一管理,更强调纵向的法律性质和职业公务性质。而高等学校与其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在确定的法律框架下建立横向型的对等关系,更多体现其专业性质。

(2)关于教师权利义务与学校规章制度冲突的思考。基本上每个学校都会有年度教师代表大会,会议对学校的各方面管理及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那么是否有可能将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更多地移交到教师代表大会上?另外,无论何种类型的高校,均有较为擅长教学与较为擅长科研的教师,学校管理制度应当从实际出发,从制度上保证每个教师能够发挥自己的特长,而不是简单“一刀切”。对学生教育,应做到因材施教,对教师的管理也应做到因人而异。

(3)关于高校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的关系思考。教师这一职业是直面学生,对学生直接负责并被学生直接影响。因此学生的权利义务和教师的权利义务是有相关性的。高校学生的个体特征性要求高校教师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成年人的特性,在制定高校教师权利义务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高校学生的自我权益认知特性。这样不仅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更容易得到实现,也能更贴近学生心理,减少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管理冲突。

教师是高校工作人员中的灵魂力量,因此,保证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能适应现实需求,值得进行思索与完善。

参考文献:

[1]余雅风.从教师职业的公共性看教师的权利及其界限[J].教师教育研究,2006,(3).

[2]劳凯声.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教师的专业权力[J].教育研究,2008,(2).

[3]罗红艳.教师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理基础探析[J].当代教育论坛(宏观教育研究),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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