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行政监察权进一步完善探究

2016-06-21 10:34简鹂萱
人民论坛 2016年14期

简鹂萱

【摘要】行政管理对我国法律的实施、政策的执行都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也是我国行政工作正常运行的一种保证。特别是在如今社会分工明确的前提下,行政管理如何进行正确的扩展,政府部门如何将行政检察权进一步扩大,出台一套行之有效的监察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对行政监察权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保持党和政府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视野 行政监察权 监督与制约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行政监督权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行政监督与行政监察。所谓“监督”主要是指监察督促,与监督不可分割的就是管理活动。国家的行政监督是作为国家监督的一种而存在的,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运用各种手段,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督察制约活动”,既包括了各国家机关相互间的监督制约,也包括了各国家机关内部系统的自我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即内部监督,它是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自我循环的制约与调控机制,其实质是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系统正常有序运行的一种自律行为。在我国,内部监督有三种方式:一是行政复议制度,二是审计监察制度,三是行政监察制度。

检察权与行政监察权。基于现代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机关或者检察官享有对于某种案件的侦查权、刑事案件的公诉权、指挥权、或者引导侦查权、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这些权力都有着不同程度的监督性质。所谓的行政监察权指的是: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在法律相关规定内所具备的某方面权力,行政监察权是我国法律赋予行政监察的一种需求,并且在其所拥有的职责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指挥以及支配等权力。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我国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等基本权力。

检查监督与行政监察都是法律规定的专门的监督制度,并在监督程序、手段、职能等方面存在着很多相似性,因此检察监督与行政监察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但这并不代表二者等同。

行政监察权的应用现状

权力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指哪些人使用这些权力,使用的主要范围是什么,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权力类型,行政监察权有着较为一致的主体,也有着比较特定的监察对象,同时也针对性地对于特定的行为行使行政监察权。

行政监察权的范围分析。从行政监察的对象上来看,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而行政管理主体是公务活动,因此行政监察也就是主要对公务活动进行监察。同时,因公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具有较强的范围性以及在形式上存在多样性的特点决定了对公务活动进行监督是行政检察权的基本范围。在日常行政的监察过程中,行政监察就是对公务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其适用性进行监察,从而维护国家以及个体的利益。

对行政监察范围进行归纳,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不合理行为。不合理行为主要指的是在行政监察过程中的拖延、不适当处罚、存在偏见等行为。其次,违纪行为。违纪行为主要指的是相关人员有违反国家纪律以及组织纪律等一系列纪律的行为,并且对国家形象造成损害、对社会和谐构成威胁等一系列行为。最后,违法行为。所谓的违法行为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行政权来源与法律规定不相符。二是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与法律要求不相符。

行政监察权的配置分析。所谓的监察权配置是指国家行政监察部门在法律上所拥有的职责内容。行政监察配置是为了监察能够正常实现而提出的,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监察权进行界定。

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角度来看,在法律上我国对行政监察权的规定是:我国监察机关在法律上拥有相应的监察权以及调查权、建议权以及处分权。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我国对各项内容的改革,对我国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能以及权力进行适当的优化,是我国法制化进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行政监察权为适应社会而改变的需要。

现行行政监察权立法及司法方面的不足

行政执法监察难开展。行政执法监察,是我国政府部门根据监察的需要而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力,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监察的过程。行政执法是行政监督单位的一种天然属性。从我国实际情况来说,目前我国行政监察方面还存在众多的不完善,其主要体现在:

首先,监督主体向度较为分散,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从而导致监察存在力度不足的现象。目前,在我国的行政监察体系中,存在着监督主体过多行为,例如在立法机关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中,由于目前我国对此类监督的机构过多,从而存在主次不分以及职责不分等现象,导致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着无序以及乏力问题。因此,如何做到在监督上进行合并是我国行政监察需要持续关注的方面。

其次,我国行政监察部门在法律上缺少必要的独立性,监察难以有效开展。监察部门是国家对工作人员进行行为监督的机构,但是目前我国监察部门在“财”以及“人”这两方面并没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部门只是位于各政府部门之中。在监察过程中,当监察行为与各级政府产生一些利益冲突时,通常都会因各种保护行为而使监察失去效果。再加上部分监察人员缺少必要的素质,从而形成监察的盲点。

最后,监察缺少法律支撑。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对行政监察相对较为详细规定的只有《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但它们只是对监察的原则作出了一些相对简单的规定,其他的规定实施散存于其他法律以及文件中,这些法律和文件均较为笼统。

现行行政监察法制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在对行政监察建设方面做了许多推进工作,但是就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来说,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从目前实施的《行政监察法》来看,相关规定缺少必要的准确性,存在很多模糊的定义以及漏洞。这种模糊和漏洞很容易被利用,导致在实际监察过程中缺少规范。

其次,我国对行政监察存在立法滞后现象。目前,我国法律对监察的规定相对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腐败现象的原因之一。很多法律在实际中缺少配套支撑,导致法律缺乏依据无法执行。这种缺乏依据现象也进一步导致在实践处理时缺少法律依据。从两个角度来说,我国政府工作人员一方面缺少法律制约,另一方面缺少在处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

最后,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措施,尤其缺少对行政监察人员以及举报人的保护。在实际生活中,监察人员以及举报人员常常受到打击和报复,这种现象与我国法律对他们保护不到位是有很大关系的。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从而使得行政监察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完善行政监察权的必要性分析

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行政监督是对国家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其中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相关行政工作人员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主体。因此,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政是否合法、人员能否做到公正廉洁也就被群众所关注。而目前我国行政监察的现状迫切需要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而进一步修正目前政府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之中存在的不良风气。

有利于保持党和政府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行政监察的效果以及执行情况与国家政策以及各级政府出台政策的落实情况有着直接的关联,是保证政治、文化等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目前我国政府正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国家发展、人民富裕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之中却出现很多情况,尤其是在以前的行政监察体制下,行政监察体制的不完善导致很多政策无法落到实处,而行政监察也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所以对行政监察体制进行改革是对行政监察的进一步强化,是保证我国各级行政部门依法办事、保证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有利于保持我国政府政策稳定性以及连续性。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监督从其本质职能角度来说,就是为了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合理以及负责的工作。衡量方面可通过德、绩等方面进行考核,从而对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评价,进而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高效率的工作,促进机关单位人员强化自身态度,努力研究业务。因此,行政体制改革也是对勤劳工作的一种表彰,调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改善行政机关单位人员拖沓的不良行为,从而在各级行政机关之中营造出具有良好积极性以及创造性的氛围,提升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视野下行政监察权的完善路径与制约

行政监察权的立法完善。第一,强化监察机关权力的行使。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监督机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效率进行检查的一种形式和活动,是保证我国行政机关工作顺利开展的一部分。长期实践证明,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进行效能检查,有利于改善工作状态,改善行政部门工作效率、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强化监察应当主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应当从思想上强化监督人员对监察的必要性的认识,并且进一步认识到效能检查同廉政监察之间的不同与联系。效能与廉政监察是组成行政监察的两项基本内容。从二者监察工作的重点看,廉政监察依然是作为行政监察的主要部分,并且在今后一段时间仍然是我国行政监察的重点。但也应当重视效能监察在行政监察中的作用,通过对我国分区域、分部门的进行效能监察,推动廉政监察工作的开展。

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在监察中的重要作用。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监察中,应当通过设立行政监察投诉中心的方式对群众反映的投诉进行及时的核查,经过核查后及时处理并且给予相应的公布。同时,行政监察也要同政务公开进行联系,通过行政监察公开进一步促进政务活动的透明,从而为群众监察提供良好的平台与环境,进一步巩固行政监察的效果。通过推出不同形式的评选活动,尤其是提供群众评价平台,促进群众对行政监察进行评价,从而完善行政监察的效能。

最后,要使用多种方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良好的行政监察效果是需要纠建并举,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同时需要维护监察的间断性与持久性。在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机关单位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采用多种监察方式,通过多种监察方式,促进政府和行政机关工作问题能得以及时解决。另外还应当进一步考虑标本兼治,建立一套完善的长期行政监察机制。

第二,以法律形式确定行政责任。长期实践表明监督机构想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前提必然是监察主体应当完全处于监督客体之上,同时还要求监察活动不会受到客体的干扰。目前,我国行政监察所实施的是双重领导制度,这种制度由于相对较为复杂不独立,并且地位不高从而迫使行政监察在实际中发挥不出应有的职能。所以,我国需要将监察以及审计等专业的监察部门从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独立出去,并且设置相应的自上而下体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地位的提升,使行政监督从各级政府的束缚中独立出来,摆脱政府部门的制约,保证行政监督能没有顾虑的开展。

第三,构建科学的监察法律体系。行政监察也是一种依法监察的行为,遵守我国的国家法律是行政监察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行政监察的基础。根据目前我国行政监察法律的缺失、行政监察法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我国应当加快对行政监察法律的出台与改善,从而提高行政监察的法制化。而法治监察应当加速《监察法》、《社区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制定,从而真正将行政监督实现法制化。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行政监察自身情况出台《行政监察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从而在法律上对行政监察的主体明确责任与权限,同时要将行政监察自身也纳入到被监察范围之内,这样才能保证监察的义务和地位,保证我国行政监督的健康发展,降低行政监督存在的盲目性以及随意性。

从司法审查角度构建行政监察权制约机制。第一,司法权规制行政检察权的有效性分析。当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下,行政监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某些行为进行“裁判”,虽然行政监察在具体申诉程序中并不具备“裁判”性质,但在司法方面,司法是具有相对中立“裁判”的作用,因此可以弥补行政监察这方面的不足。另外,我们也不能忽视公平,尤其行政监察是需要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的,而司法救济能够为公平提供良好环境。我国《行政监察法》已经出台了明确的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但是在这个“依法赔偿”之中不仅要包括国家赔偿法之中的内容,还应当包含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赔偿。因此,虽然行政诉讼的行政监察在一定程度上会为监察带来一些拖延和干扰,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这也是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保障。

第二,行政监察权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分析。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项程序:首先,起诉和受理程序。所谓的起诉,指的是在行政监察过程之中,被监察人认为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行为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法院进行诉讼,并且要求法院经过审理给予相应救济的一种行为。受理指的是当法院接到诉讼后,应当经过认真审理确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起诉规定,并且根据结果给予相应的立案。起诉以及受理是行政诉讼标志。其次,审理和判决。法院在审理进行之前,应当充分做好各项工作,其中包含合议庭的组建、阅卷以及对证据的查验和下发通知等。其中下发诉讼通知是对被告的一种准备。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起诉副本下发被告。而被告应当自接收到起诉副本之日内开始算起,在之后10天内要准备相应的行政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在行政监察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用,并制定相应的答辩状。最后,二审和再审。二审即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二审程序,也可称之为上诉程序,它主要指的是在法院进行第一次判决到判决结果在法律生效之前,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而再审则是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结语

我国的行政监察是极其具社会主义特色的政府约束机制,也是构成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研究视角,以此来分析我国行政监察存在的问题以及论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行政监察的必要性,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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