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的弊端

2016-06-28 15:27冷模王群艳黄自辉
人间 2016年17期
关键词:云南大学立法权硕士

冷模 王群艳 黄自辉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我国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的弊端

冷模 王群艳 黄自辉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摘要:行政立法权,一般来说主要分为权力机关立法权和行政机关立法权。从世界范围内来说,它起源于古希腊,自19世纪末开始获得蓬勃的发展。在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扩张是近20余年来中国立法体制的基本特点,甚至也可能会成为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国家立法的基本走向。本文从行政立法权的渊源及现状出发,对当前我国行政立法行为面临的挑战等予以阐述,明确弊端。

关键词:行政立法;弊端

一、行政立法权的渊源及现状

“行政立法权”的提出是基于立法主体的一种类别划分,具体地说就是按立法主体的不同 ,将立法权分为权力机关立法权和行政机关立法权。行政立法并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西方将行政立法称之为行政机关立法、准立法或是委任立法。在英国,行政立法即为委任立法,包括枢密院令、法律授权各大臣制定的命令和《规则出版法》制定的新规则。在享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行政立法的数量和效用远远大于其他立法,不仅包括委任立法,而且包括职权立法。德国的行政立法被视为委任立法,行政组织有权力制定法规命令和规章,但是由于规章一般不需要特别授权委任,因此这一类规章被排除在行政立法之外①。我国学界把行政立法做了广义和狭义的划分。广义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普遍性规范的行为;狭义的行政立法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本文所讨论的是狭义的行政立法。

二、当前我国行政立法行为面临的挑战

据统计,1979至2008年底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1100多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6000多件②,平均每年新出台的各类法规达到800多件,我国行政立法的普遍性由此可见一斑。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的行政机关是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力的,但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整个改革进程的需要,全国人大在一定程度上下放了部分立法权。比如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到“立法试验田”的作用;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1996 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③。行政立法权的授予,对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外,在2003年“非典”期间,国家针对防治非典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抗击非典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了法制轨道。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为了灾后的恢复重建,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这项法规的出台在震后的恢复中发挥了指导性作用。

(一)侵害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是宪法和实体法所确立的基本人权。其中,自由权是核心权利,它包括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等内容。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处置问题上,都应当通过实体法进行严格规定。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第五点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当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时,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立法予以确认。

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实行了二十几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法》)。收容遣送源于建国初期,是计划经济这一特定历史时期下形成的制度,其管理范围从最初对游民的收容扩大到对外流灾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1982年,为进一步完善收容遣送制度,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其主要办法就是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由政府进行救济、教育和安置,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的行为。1992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意见》将遣送对象进一步扩大,并逐步变为一部严重威胁人权且带有惩罚性的行政法规。无独有偶,2013年的“唐慧”案促使我国废止了实施了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

(二)成为地方政府谋利工具。

根据主权在民原则、契约立法原理,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他们做出的任何一个决定都应该着眼于如何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其中的立法行为,更应该代表普遍的民意。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一种让渡与委托的关系,人民将自己的权利让渡政府,政府接受委托行使自身权力。行政立法权的授予,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维护公众利益,但是制度的设计与实际的运行总会存在着偏差,行政立法权逐步演变成地方政府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授予更多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权的大背景下,如何对行政立法权进行有效的限制与监督也就变得愈发重要。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在于立法,立法应立良法,立法质量的高低切实关乎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一步。当下,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数量之多,颁布之频繁,逐步趋于常态化,因此如何加强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注解:

①曾祥华.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J].学习与探索,2005,04:84-87

②马凯.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③黄庆华.我国行政立法体制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08.

冷模(1993.08-),性别:男,民族:汉,籍贯:贵州,学历: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人民代表大会。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王群艳(1992.11-),性别:女,民族:汉,籍贯:云南,学历: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黄自辉(1991.11-),性别:男,民族:汉,籍贯:云南,学历: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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