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发达国家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践

2016-06-28 15:27李欣桐
人间 2016年17期
关键词:发达国家实践

李欣桐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当代发达国家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践

李欣桐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在不同国家和地方,特别是像美国以及欧盟的国家等,这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基本都己经确立了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好维护社会整体秩序,更好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有着特别的意义。

关键词:发达国家;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践

一、美国

作为第一个实行缺陷产品召回的国家,美国在此方面做的还是比较完善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国内汽车数量不断增长,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对制定汽车安全法规的呼声也逐渐扩大,综合各方面意见,美国在1966 年制定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后来,看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汽车产品领域取得不错效果,美国开始

在关于保证产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都确立了相 应的召回制度。[1]此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了相应调整,一步步将召回范围延伸到多种领域,包括普通消费品、医药、食品、彩妆等,并由不同的部门依职责加以管理。

根据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的规定,美国成立了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作为执行《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的基本机构。美国在产品召回的具体操作方面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召回机构分工不同,各司其职,但主要工作内容和实施程序大体上相同,CPSC 产品召回的一般程序为以下几步:第一,厂商汇报产品的相关信息。第二,对产品缺陷进行确定。第三,制定召回计划。第四,实施召回。第五,对召回记录进行保留。

美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制定上是开创者, 同时在实际运用方面也是非常积极的。参考对比美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和实施, 对于我国如何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管理、程序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日本

日本在二战后,经济开始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上消费品的变化,消费品的丰富使得消费者对其中一部分消费品的品质和安全性无法进行判断,此种消费品的增多,因此造成的损害频繁出现,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日本在颁布《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之前,像《公路运输与车辆法》已经规定,不论是生产汽车还是进口汽车,必须通过相关的安全检验,否则不准许销售, 平时也应积极进行日常维修, 确保驾驶安全。《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1条规定可以看出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危害发生,更好保证安全,召回制度就对此进行了比较好的体现。

从日本缺陷汽车召回来看其召回程序。①生产厂家对所需的信息进行搜集规整。生产厂家在了解产品缺陷后,进行详细的调查来决定是否需要实施召回。②生产厂家提出召回申请,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查。生产商调查后,依规定申请对产品实施召回。发现的确是因为制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就会向有关部门汇报,依据有关规定认为需要召回的,就会批准实施召回。如果召回理由不够充分,可以要求生产者再次分析后重新递交申请。③开始召回程序。生产厂家的申请获批后,会通过媒体或政府部门的网站公开发布。

日本作为亚洲首先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国家,我国可以在这方面吸取一些宝贵经验。

三、法国

法国有专门负责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的机构,也有专门组织来协商关于召回的相关事宜。还有很多媒体界人士也建立网站,期望在第一时间发布召回信息。生产厂家会发布一份新闻公告,告诉公众哪些产品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 提醒消费者注意并尽快交还该产品。同时,生产厂家还会采取广告的形式,在公众媒体以及较出名的报纸和专业刊物上发布召回信息。现代社会的网络覆盖范围广,也会有网站专门长期告知民众有关召回事宜。

法国所不同的是,法律上没有规定汽车制造厂商必须报告主管部门,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召回计划。还有一种形式叫做“无声召回”,车主把车辆送店进行修理和保养, 修理店根据汽车生产厂家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现在, 这种做法出现了一些问题, 认为这样并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 因为很多车辆并不会被送往专业的维修店进行日常修理, 很多问题车辆无法得到合适的处理。

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不同,所采取的缺陷产品召回方式也各异,主要分为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两种。[2]美国实施的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政府不会对产品有直接的限制,是企业自己决定其实施准则。企业自身承担全部的责任。而有一部分欧洲国家实施的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生产和销售环节都有政府的监管,有关部门在产品投人市场前就进行相应的检测,达到标准后才投入生产。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召回方式,更有利于本国政策的实施。

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贸易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同时,经济交往带来的还有更多的纠纷。缺陷产品召回便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十分有必要构建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因为其一,它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享有其应得的权益, 并且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其二,它能够促进企业本身的发展。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将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为了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企业只能不断提升自己。其三,帮助企业在面对国际贸易壁垒是采取更加有利的措施。其四,对国内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起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就是例子,厂商利用中国法律上的空缺,使得中国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变得格外艰难。

可以说,我国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还是给予了很大的重视,目前我国在汽车、食品、医药等方面都建立了一些规章来规范这些领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是从反馈的结果来看,尽管政府做出了许多尝试,但法律制度上仍然有一些欠缺,使得具体的实施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保障社会安定、维护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方面具有深刻意义,虽然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制度相比,我国有关产品召回的法律才是初见雏形,但是我国还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从2009年公布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来看,我国已经开始系统构建属于自己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我们期待它的制定和颁布可以构建一个对各行业都可以普遍适用、具体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参考文献:

[1]谢非.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J].消费经济,2001.4:35

[2]王晓梅.以人为本——美国法国日本如何看汽车召回[J].经济参考报,2002 .11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78-01

作者简介:李欣桐(1992.05-),女,汉族,山东莱芜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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