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定重庆航运船东公约的思考

2016-07-12 09:38蒋江松
大科技 2016年31期
关键词:航运公司危险品承运人

蒋江松

对制定重庆航运船东公约的思考

蒋江松

(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重庆市渝北区 401121)

重庆作为航运强市,航运对促进重庆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巨大。特别是长江航运中心建设,西南地区水陆空交通物流枢纽建设,在长江经济带中承东启西的枢纽作用更加突显。2015年,重庆完成水路货运量1.5亿t(其中化学危险品1110万t),占全市货运量的15%,完成水路货运周转量1693亿吨公里,占全市货运周转量的63%。水运运量大、价格低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我市注册货运船舶660万载重吨,其中化学危险品船166艘,60万载重吨,跨省大型旅游客船55艘(2015年完成旅游客运量约70万人)。

同时,航运又是高风险行业,安全管理要求高。特别是大型旅游客船、化学危险品船、以及集装箱船发生重大事故,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造成水域环境污染,航运企业因而将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但我国内河航运有关海事赔偿的法规极不完善,仅有的“海商法”只适用于国际航运,因此内河航运保险机制没有形成,保险现状极不规范。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船东无力赔偿事故损失,将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甚至将损失转嫁由政府承担。长期以来,航运市场低收益低回报,航运公司效益普遍不好,再加上保险市场发育不规范,航运公司通过保险防范风险的认识普遍不足。法规的缺失和航运公司存在的侥幸心理更使这一现状难以改变。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船东责任公约,规范和约束船东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赔偿责任公约,建立灾难风险保障机制,提高航运企业抗风险能力,确保航运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 重庆航运旅游客运、化学危险品、集装箱及载货汽车滚装船舶投保现状

1.1 船舶保险情况

航运企业普遍投保了船舶损失险,如果船舶出现触礁或沉没,会得到保险公司有效赔偿,因此不存在大的风险和矛盾。

1.2 承运人责任保险情况

(1)乡镇客渡船。目前已由政府统一购买客渡承运人责任险,保赔额度为每人次20万元。

(2)三峡旅游客船。2012国务院发布的“国内水运管理条例”明确了船东必须为旅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但没有规定保额。因此在具体执行中五花八门。一旦有重大事故发生,有的公司完全没有赔偿能力。

(3)危险化学品船。由于化学危险品船发生事故后有可能发生泄漏,造成水体污染,国家海事局强制要求购买污染保险,因此航运公司普遍购买了500~1000万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如果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这个保额是偏低的。但货物本身价值的保险,由于法规缺失可保可不保,发生事故后有的航运公司将没有赔偿能力。

(4)载货汽车滚装船。这一块由于行业协会推动,相对较规范,目前统一购买保险,每辆车额度为130万,包含车辆损失30万,车载货损失40万,司乘人员人身险60万。

(5)集装箱船舶。目前,重庆主力集装箱运输船舶为330~440标准箱,以每标准箱货物价值5万美元计算,单船货物价值将超过1亿元人民币,而船舶承运人一般只保险约2000万元,如果出现重大事故损失,企业赔偿能力是明显不足的。

2 国际航运责任机制的作法

国际上,防范航空海运旅客事故风险是通过公约的方式来规范世界各国的行为。航空客运有“蒙特利尔公约”,海上客运有“雅典公约”,都明确了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要求,各缔约国必须履行义务。以上两个公约中国都己加入。1992年,我国借鉴国际海商法有关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调整我国国际海运和海事纠纷的法律,明确了对旅客和货物发生损失的赔偿要求和底线,但遗憾的是,该法律不适用于内河航运。

3 建立重庆航运船东责任公约的建议

当前,内河航运低收益和船东面临的巨大责任风险已经成为影响航运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矛盾。在短时期内法规无法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建立“重庆航运船东责任公约”的方式来化解这一矛盾。公约在保护旅客人身权益,保护托运人财产权益,增强船东安全意识,促进航运公司规范经营将发挥重要作用。

3.1 公约主要范围

从事长途旅游客运、化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航运公司应成为加入公约的基本成员,其它航运公司则鼓励加入。

3.2 公约主要内容

明确约定船东对旅客和货物以及环境污染的责任,设置投保的强制范围和保赔底线,以及缔约成员应遵循的规则。

3.3 公约的建立形式

由行业协会、航运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制定重庆航运船东责任公约。达成共识和公约形成后,各航运公司必须按公约要求履行规则。至于投保方式按市场规律,既可单独投保也可抱团投保,只要满足公约规则就行。

3.4 制定政策,促进船东对责任公约的履约

推动公约实施,不宜用行政手段推行,但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如对不愿加入公约的航运公司,取消市政府对其的增值税财政补助政策,并在经营资质、限制运输、融资授信等方面给予限制,促进船东对责任公约的履约。

通过建立责任公约,意味着今后船东在开展承运业务时,和货主、旅客有一个事先约定,各方得以明确船东责任范围及赔付限额,继而合理估量自身风险,并可选择相应的保险产品进行风险转移,由此理顺各方关系,通过市场规则的建立,构建风险保障体系。即便发生事故,各种赔偿由保障体系内各方有序落实,逐步改变“凡事由政府兜底”这一不合理现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内河法律法规、航运业、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确立重庆内河航运中心、金融中心地位。

F552.7

A

1004-7344(2016)31-0308-01

2016-10-22

蒋江松(1974-),男,高级工程师,工程硕士,主要从事水运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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