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治理视阈下社区“停车位”事务治理之道

2016-07-13 07:24邵丹丹
大科技 2016年2期
关键词:业委会停车位事务

邵丹丹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自主治理视阈下社区“停车位”事务治理之道

邵丹丹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研究以“自主治理”理论为分析框架,认为“自主治理”理论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共同体动态行为系统,该系统运转的四个相关因子依次为:自主治理主体、客体、途径和环境。当前自主治理视阈下社区“停车位”治理面临诸多困境,为有效化解困境,业委会可增加适用的停车位治理规则,建立多元主体监督制度,营造社会化的制度运行环境。

自主治理;社区;停车位事务;业主委员会

1 内涵诠释

为使研究更为规范与科学,本研究共界定“自主治理”“社区停车位事务”两个核心概念。

“自主治理”理论可阐述为一个独立、自主共同体的动态行为系统和行为模式,该系统或模式运转的四个相关因子依次为:自主治理主体、自主治理客体、自主治理途径和自主治理环境。①社区“停车位”自主治理的主体为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因为社区“停车位”属于社区公共事务范畴,而业主委员会是社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其对社区中的公共事务有合法、合理、合民心的优先自主治理权。②自主治理的客体即为社区“停车位”这一公共事务。③自主治理的途径即为连接主体与客体的桥梁,是业主委员会运用自主治理规则,对“停车位”事务进行治理的有效工具。④自主治理的环境即为社区中多元主体间的权力结构。体现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依附权”、业主委员会的“自治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权”,三权力的均衡与否决定社区自主治理环境的均衡或失衡。概而总之,本研究的“自主治理”是一个由自主治理主体、客体、途径与环境构成的动态行为系统。

学界对“社区停车位事务”的界定尚未有明确界定,本研究将此概念界定为:社区中以业主委员会为核心的自主治理主体通过自主治理规则对社区中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分配和管理的过程。

2 自主治理视阈下社区“停车位”面临的困境分析

2.1 自主治理主体——业委会治理主体地位缺失

业主委员会应是社区组织治理的主体,对社区“停车位”事务治理发挥核心治理作用,但在现实中其主体性受到重重因素的影响,使得其治理主体地位缺失,难以捍卫业主利益。具体体现为,业委会自主治理主体地位的依附性,即依附于市场主体或行政主体。由于业主委员会相较于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其不具有基层政府的行政力量支持或物业服务企业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行为动机,其是在业主群体内部自发生长出的自治性组织,相较于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其明显处于政府和市场领域的外延,得到的支持力量薄弱。遂在实际自主治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极易面临基础设施、资金、人员、管理制度等要素的缺失,不得不与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合作,即依附于居委会的“行政权”或依附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权”,继而不断吞噬自身的“自治权”,导致业委会在“停车位”事务治理中逐渐处于被动位置,丧失自身的主体性地位。

2.2 自主治理客体——社区“停车位”事务的认同匮乏

社区“停车位”治理事务本身是本研究自主治理的客体,但业主对其治理的理想状态缺乏认同和共识。《物权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四条已对社区“停车位”事务进行了规范,即“停车位”事务的治理目标是应以业主需求为第一导向,且“停车位”事务的治理权限属于业主应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与其他主体进行磋商和谈判,并拟定出符合业主需求的“停车位”治理规则。例如,业主对“停车位”事务的治理主体和收费区间认识模糊,部分业主不清楚业主委员会也是治理的主体,亦不清楚停车位的收费权限和价格区间的合理范畴。总而言之,业主对社区“停车位”事务治理的理想行为缺乏广泛、深刻认同。

2.3 自主治理途径——业委会供给治理规则不足

“停车位”事务的治理途径即由业主委员会供给治理规则,给业主营造合理、有序的资源使用环境,真正维护业主利益。但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治理规则供给不充足,导致业主在使用“停车位”资源时“无法可依”,难以“有章可循”地维护自身利益。例如,B市某社区业主因小区内车位配置比较低,业主在小区内部难以找到停车位,遂将车辆停在社区外的街道边沿处,严重侵占道路资源,增加安全隐患。再如,在北京市的“停车位”事务治理中,《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尚未对产权停车位的管理费事项做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导致业主对“停车位”事务治理中收费权限的归属问题缺乏认同和共识,进而诱发因停车位管理费用设置过高而频频出现纠纷。遂社区“停车位”事务治理规则供给不足,易导致资源使用的无序和业主利益受到侵害。

2.4 自主治理环境——社区治理结构失衡

社区治理结构失衡即社区多元主体间的权力对比失衡,常表现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较为“强权”,业委会权力较为弱小,使得业委会在与其他主体展开合作时常处于劣势地位,难以以平等地姿态进行博弈,也难以对其他主体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进行有力规制,亦难以保持自身的自治性,即无需依附于其他主体。例如,在现实治理中,常出现业委会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利益勾连,暗中支持开放商作为当事人抬高“停车位”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攫取暴利的行为。总之,社区治理环境的失衡,易侵蚀业委会的自治性,使得业委会在“停车位”事务中难以发挥主体性作用,亦难以保障业主利益。

3 自主治理视阈下社区“停车位”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3.1 外部因素

一方面,“社会国家化是指在维权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业主自组织的社会关联,为了维系自身运作,主动借用国家政权建设的体制性话语并要求进入国家政权建设的结构性框架,对国家表现出很强的依附性,借此赋予自身合法性”①。亦即社会国家化强调业委会作为社会自治组织,在国内现代化转型由“集权——计划经济”向“放权——市场经济”转变的时代背景中,包括业委会在内的社会组织面临的普遍问题是社会自治逻辑不及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权力逻辑,遂业委会在社区“停车位”事务治理中难以摆脱强大的国家权力逻辑的笼罩,遂不得不演变为依附国家权力,逐渐弱化自身的自治逻辑。因此在现实中演变为业委会依附、投靠社区基层政府或居委会,社区“停车位”事务也由基层政府或居委会实权操纵。

另一方面,“社会市场化是指在维权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业主自组织的社会关联,为了维系自身力量,依靠市场的方式、逻辑和原则进行重组,使得社会发生市场化转型”②。意即业委会在“停车位”事务治理中,因为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市场资本逻辑,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且在新时期改革步伐稳健推进的新形势下,国家放权于市场,充分激活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市场力量得到前所未有地迸发,在此背景下,市场逻辑得到迅速发展。业委会在进行“停车位”事务治理中,难以抵抗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运行背后的强大资本逻辑,遂逐渐处于较为弱势地位,不得不依附于物业服务企业,对“停车位”事务的管理也更多地分散给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自治性受到抑制。概而总之,社区自主治理结构的社会国家化和社会市场化,均使得社区治理环境失衡,致使业委会自治性降低,难以对“停车位”事务进行有效治理,亦难以维护业主利益。

3.2 内部因素

(1)业委会作为自主治理的主体,自治性薄弱。在组织层面,业委会作为社区中具有实际意义的自组织,在社区治理结构失衡即社会国家化和社会市场化的情形下,业委会的自治空间受到挤压,自治力量弱小,难以用平等姿态与其他主体展开联动治理,逐渐受制于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导致其主体地位逐渐被吞噬。在个体层次,业委会成员大多是无偿或低薪的志愿奉献者,其往往是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参与业委会工作,但不容忽视的是业委会作为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个体,亦具有“理性人”角色的特点,即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动机,亦有可能通过权力进行寻租的心理动机,进而易造成业委会成员与社区其他主体间的利益勾连,有损业主利益。总之,由于社区治理结构的失衡,加剧业委会在“停车位”事务治理中的自治性和主体性,使得难以为业主提供有序、合理的“停车位”使用资源。

(2)业委会作为自主治理的主体,规则拟定权受到限制。在上述治理结构失衡、业委会自治性较弱的背景下,其进行“停车位”治理的规则拟定权限亦受到限制。规则的执行反映出权力、信息和资源的走势情况,遂规则拟定权的归属则反映权力格局的重心,反之,规则拟定权的限制,则反映出权力格局的地位点。显然,业主委员会由于自身自治性权力的薄弱,其规则拟定权常受到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干扰,使得制定出的规则倾向于强权方即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而业主利益则受到侵害。

(3)业主在自主治理中的参与理性不足,难以与业委会形成有效互动和反馈。城市新型商品房社区中的业主共同体已不同于一般意义社区中守望相助的紧密共同体,其主要是依托较为疏远的地缘连接起来,遂其维护私人利益的动机要普遍大于关心公共利益的动机,即业主对类似社区“停车位”等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参与理性不足。

4 自主治理视阈下突破社区“停车位”困境的治理之道

4.1 制度设计的主体维度

在制度设计主体层次,业委会应增加适用的停车位治理规则。虽然业委会自主治理“停车位”事务易面临社会国家化或社会市场化的挤压,但业委会可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不断增强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自治性和自主性。例如,在实际操作层面,可参考“一位一编号”的停车管理动态数据库制度,即依托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停车位”自主管理,为社区内车辆和停车位依次编号,即清晰界定“停车位”自主治理的边界,对社区外车辆实现有效排他,并不断拓展停车电子收费和动态信息发布等服务功能,方便业主缴纳费用和接收停车位停放服务信息等,真正维护业主利益。再者,可以参考建立由业委会主持的“停车位”价格听证会,听证代表可按比例诚邀业主,广泛吸纳业主利益。总之,业委会可通过设计出巧妙的制度,为“停车位”资源的合理使用提供依据。

4.2 制度设计的执行维度

在制度设计的执行层面,可建立多元主体监督制度。上述制度设计的执行效果,需要社区多元主体的共同监督,以此保证制度运行的顺畅,和“停车位”资源的合理使用。在实际操作层面,可建立业主之间的监督制度和社区多元主体间的监督制度。建议业委会可以利用新媒体时代下微信订阅号等交流工具,在社区内部建立涵盖小区的微信信息发布平台和互动沟通平台,方便业主及时收到关于“停车位”治理或其他事项的信息,了解、监督业主的工作情况,亦或由业主向业委会提出询问、反映问题或申请帮助等,在不断地互动中,监督业委会和业主使用“停车位”的情况。所以,业委会可利用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多元主体间的监督提供渠道,方便业主实现信息对称,维护业主利益。

4.3 制度运行的环境维度

最后,在制度运行的环境维度,应力争营造社会化的制度运行环境。社会化的制度运行环境旨在突破固有的社会国家化和社会市场化的运行环境,真正让自主治理的环境返璞归真。在实际操作层面,可遵循政府权力向社区回归的路径。即政府系统从上之下逐渐放权,尤其是不应由政府掌握的、妨碍、干扰社会自主发展的权限,应逐步回归社区,让社区治理主体真正拥有自治权,而不是依附于基层政府或居委会。再者,应着力给业委会正名。即通过法律建设确定业委会的法律身份,助于其以合法身份参与法律维权案件,切实维护业委会和业主利益。尤其是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方面,迫切需要给业委会正名。因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背后蕴含着深刻的资本逻辑,在与业委会的协作中,易出现业委会陷入社会市场化的局面,即业委会不得不依附于物业服务企业,且在维权过程中,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身份,使得社会市场化的局面愈陷愈深。概而总之,应努力营造自主治理社会化的制度运行环境,避免社会国家化和社会市场两种极端形式出现,从而使得“停车位”事务治理更加艰难。

注:

①郭于华,沈 原,陈 鹏.居住的政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6:69.

②郭于华,沈 原,陈 鹏.居住的政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6:81.

[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4.

[2]郭于华,沈 原,陈 鹏.居住的政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6.

C916

A

1004-7344(2016)02-0319-02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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