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①

2016-07-16 04:05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王腊梅
中国商论 2016年11期
关键词:东道国相关者国际化

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王腊梅



中资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①

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王腊梅

摘 要: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席卷全球的背景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中资企业应该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困扰中资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一大难题。要在国际化经营中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必须首先明确全球社会责任的共性要求:国际化经营企业在逐利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不损害东道国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范围在于企业自身利益与东道国社会整体利益达到均衡。在社会责任的具体履行方式上,企业必须首先实现社会责任的隐性履行,再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显性履行。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化经营隐性履行显性履行

1 问题的提出

近四十年的经济飞速发展已经使中国成为世界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以拓展新的发展空间。然而,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之路却并不顺畅。频繁遭遇“社会责任”贸易壁垒的现实,迫使中国企业开始思考,在国际化经营中应该如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顺应全球社会责任运动的潮流,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目前对于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社会责任议题,学术界研究的多是母国为发达国家,东道国为法律制度环境比较差、社会责任标准低于母国标准的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1],对于母国本身社会责任标准尚未完全建立的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研究不足,这就使得中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时对于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缺乏理论指导。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国际化经营中遇到的社会责任问题展开研究,明晰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从而为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时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从企业国际化经营的角度出发,探讨国际化经营中企业为什么需要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应该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从而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智力支持。

2 企业国际化经营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自美国学者克拉克(Clark)在1916首先提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一理念以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思想不断涌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多目标的社会机构,而不单纯是赚取利润的机器[2]。但对于企业应该如何实现利润以外的目标,即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理论界却没有形成共识。究其原因在于,企业利润以外目标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它会受到市场环境、企业所在国历史、文化、制度、企业管理者道德因素等影响。这种利润以外目标的不确定性也使得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时面对社会责任问题无所适从。进入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提出了各自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发出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的国际倡议。但基于各自立场的不同,这些国际倡议的内容也未达成一致。因此,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时,必须首先明晰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在认知明确的前提下再开展社会责任的行动。

2.1企业国际化经营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如上文所述,企业社会责任基于各国历史、文化、市场环境和制度安排的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但也存在超越国家界限的共通之处。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时,必须充分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共性,即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从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责任履行战略。

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共性即是强调企业对社会负有最低限度的禁止损害和损害赔偿的责任。古典经济学派将获取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这一经济人的唯一目标。但历史的发展证明,仅将企业视为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会造成企业利益相关者等所构成的社会整体损害。这种对社会整体的损害又会导致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持续,从而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共性(内涵)要求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不能故意去做任何可能伤害利益相关者的事情;如果企业伤害了利益相关者,无论是否被发现或是引起注意,企业都必须立刻予以纠正和补偿[3]。这里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当地社区媒体、环境保护主义者等集团,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4]。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逐利是其本性,它应当而且能够最大化其利润价值。但企业不是孤立于社会的存在,由利益相关者等构成的社会与企业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对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与不侵害,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和底线,它也构成了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共识。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时,必须牢记该社会责任的底线,不能为追求利润而损害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时,要顺应全球社会责任运动的趋势,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尽可能致力于提高东道国社会整体福利,为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

2.2企业国际化经营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界定

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时,仅仅做到尊重和不损害企业在东道国的利益相关者及其社会的整体利益是远远不够的。根据进入东道国的不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也有所不同。但无论范围差异多么巨大,各国都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是无边界的,它应该有一个限度。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边界和限度,各国基于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市场环境、制度安排等因素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时,除了要了解拟进入的东道国对企业社会责任外延与边界的具体要求外,还必须从认知上明确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外延的共性要求,以指导企业国际化经营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应当承担哪些形式的社会责任,各种具体社会责任的范畴与边界是什么。在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基本形成以下的共识,即都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环境责任和自发责任在内的总体社会责任。企业经济责任即是与企业生产和销售社会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也要推进东道国社会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这是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形式。同时,企业还必须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在特定行为规范和游戏规则下从事经营活动,这是履行其他社会责任形式的前提。

伦理责任则强调企业要从社会公民的角度出发,基于人类普遍的、基本的道德规范,致力于为社会成员所期望的推进社会进步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升。环境责任要求企业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不再以掠夺者自居,必须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自发责任则是希望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基于利他主义和乐善好施的道德情操,主动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需要。上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形式中,经济责任是基础,法律责任是前提,伦理责任和环境责任是核心,自发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高目标。其次,要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还需要弄清楚作为整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边界。要承担上述具体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不可避免地会耗费企业成本,减损企业利益。企业是一自利性组织,只有牺牲没有所得不会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热情。因此,作为整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边界,应当是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均衡点,即企业没有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东道国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或者说企业没有因承担社会责任而损害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3 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准入门槛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于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兴起和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产生了资本向生产成本更为低廉的发展中国家转移倾向,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大量“血汗工厂”、“大规模裁员”、“生态环境恶化”、“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等损害东道国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工会、消费者团体、人权组织等对跨国公司的上述做法发起声讨,众多国际组织也加入其中,提出了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国际倡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也在全球范围迅速扩散,成为现今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准入门槛,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3.1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日益全面、清晰和统一化

自西方发达国家的民间团体发起国际社会责任运动以来,已有若干国际倡议、原则、标准、指南等工具被相继采用,成为企业国际化经营中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标准。比如专门针对劳工保护的SA8000,主要针对环境和产品质量的ISO9000和ISO14000,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综合性管理的ISO26000,联合国发布的全球契约,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最新版《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4)等,都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日益全面、清晰。同时,上述国际性组织颁布的企业社会责任全球标准还突出了行业特征和企业特征。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差异性,这是由行业和企业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报告中已经包括食品加工行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公共机构行业、会展组织行业、媒体行业、物流及运输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建筑与房地产行业等行业社会责任补充指引[5]。通过对特定行业社会责任的补充规定,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2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日益具有事实上的强约束性

国际社会颁布的上述国际倡议、原则、标准、指南等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没有要求强制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认证。但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和国内民间团体的强大压力,已经将企业社会责任全面贯穿于国际经济活动中。母国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纷纷在其全球采购、生产、供应链上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国际认证,这就使上述企业社会责任全球标准在实践中得以实行。由于母国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垄断了全球贸易经济活动,跨国公司在全球推广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举动又为该标准的实施起到了宣传和示范效应,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虽然属于软法范畴,企业是否适用该标准完全取决于企业的自主决定,但发达国家的强力推广和实施已经使上述标准在事实上具有了强约束性,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已高度融合于国际贸易政策和规则之中。发展中国家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时,就必然面临遵守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责任运动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在制定国际社会责任标准时享有的决定权,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全球标准更多地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和企业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的现实因素很少被考虑和顾及。这就造成发展中国家企业在开展国际化业务时时常遭遇社会责任贸易壁垒,社会责任的履行成为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准入门槛。

4 企业国际化经营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层次和方式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能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直接决定了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成败。但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时应该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以使企业自身利益与东道国社会整体利益达到均衡,一直是理论研究的难点。本文认为,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时有两种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一种是隐性履行方式,一种是显性履行方式,企业只有将这两种社会责任履行方式统一于东道国市场和社会中,才能最终实现企业利益与东道国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利益的均衡。

4.1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企业社会责任隐性履行方式

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方式是隐性履行方式。所谓隐性履行方式,即是企业基于强制性或者习惯性遵守符合社会责任要求的价值观、规范和规则,而这些价值观、规范和规则是通过集体而非个人的形式确定[6]。这些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内生于东道国社会体系中,作为对制度压力的被动反应,促使企业在无意识中就完成了社会责任的履行。因此,隐性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强调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企业作为东道国社会中的一员,必然要受到东道国正式或者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约束。

同时,各国形成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共性要求强调企业负有最低限度的尊重和不损害东道国利益相关者以及东道国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该责任同样具有强制性。企业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体,不可避免地存在机会主义的倾向。如果不通过外在制度安排进行规范,就必然会出现企业以牺牲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现象,这已经为社会发展的历史所证实。因此,各国要求企业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不损害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就必须以损害赔偿的强制性作为责任的保障。这种社会责任的承担同样属于隐性履行社会责任的范畴。

国际社会责任运动的开展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大量涌现并日益全面、清晰和统一。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基于自身利益和国内的民意压力也不断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和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垄断了全球经济与贸易活动,这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作为一种价值观在全球推广,并具有了强约束力和习惯性力量。任何想要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上述全球标准,否则就会遭到全球舆论的谴责甚至导致经营失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对企业社会责任全球标准的遵守也是隐性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

企业社会责任的隐性履行方式是以承认企业作为自利性组织,存在机会主义倾向为前提,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促使企业遵守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价值观、规范和规则,从而实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该种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基础,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必须重视企业社会责任隐性履行。

4.2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企业社会责任显性履行方式

在隐性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企业还必须重视社会责任的显性履行。所谓社会责任的显性履行,即是强调企业通过自愿的、特意的、策略性的决策实现社会责任的承担。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态性,不同国家所具有的政治、金融、教育、劳动力及文化体系造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在不同国家的差异性。比如美国就是一个强调显性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家。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政府不能对企业进行直接干预;美国的金融制度又决定了股票市场是美国公司的主要融资平台,且持股相对分散;美国公司还可以对劳动力管理进行决策;美国文化中又有认同个人主义和怀疑国家传统,这些都使得美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对社会与环境的关注主动融入企业的商业运营中,融入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7]。因此,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必须分析东道国社会责任履行的传统,根据东道国的传统确定本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策略。

不仅如此,显性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还是当今世界进行国际化经营的企业潮流。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以及国际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开展,已经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成为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前提条件。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即使东道国是社会责任标准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关于社会责任的正式或者非正式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都不能阻挡要求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潮流。此时显性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对于企业在上述发展中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企业在东道国制度安排较为缺乏的情况下,主动自愿地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无疑会增加企业的声誉,为企业赢得更多的信用。而企业声誉与信用的增长又会带来财富的增加。因此在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的情况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企业还必须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显性履行,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将对东道国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关注融入企业自身的商业运营中,从而提升企业财富创造的能力。

4.3企业社会责任隐性履行与显性履行方式的统一性

在企业国际化经营过程中,上述两种社会责任履行方式并不是相互独立、相互割裂的,相反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统一于东道国市场与社会中。

企业社会责任的隐性履行方式是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国际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开展,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这些全球标准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强力推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种价值观并在实际上具有了习惯性力量和强约束力。因此,即使东道国是社会责任标准较低或者尚未完全建立,相关制度安排较为缺乏的发展中国家,进入该国从事商业运营的企业也必须遵守相关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否则国际化经营就有失败的可能。同时,企业社会责任的显性履行方式是企业成功进行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条件。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的今天,所有参与国际经营的成功的跨国公司,都无一例外地显示出对显性社会责任履行的高度重视。通过企业主动自愿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了企业声誉,增加了东道国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对企业的信任,从而为企业在东道国商业运营的成功奠定基础。不仅如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显性方式还会促进企业对东道国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和不侵犯,使隐形社会责任履行方式变成企业自觉的行为,从而降低履行成本。而隐形社会责任履行方式则会推动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时树立社会责任履行观念,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思想条件。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时,上述两种社会责任履行方式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最终统一于东道国的市场和社会中。

5 对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启示

中国经济经过近四十年的高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在这一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作为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尚未完全建立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应该如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满足东道国和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成为困扰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大难题。近几年发生的中资企业因社会责任问题折翼于东道国的案例都说明我国企业要成功开展国际化经营,必须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通过前面的分析,对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时应该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有如下启示。

首先,目前我国国内尚未建立全面的、清晰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也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应制度安排,这就使得中资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缺少社会责任意识。但随着国际社会责任运动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中资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时,必须牢固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并明确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共性要求,即任何从事商业经营的企业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不能以损害东道国利益相关者以及东道国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一旦企业做出了损害行为,造成东道国利益相关者以及东道国社会整体利益损害的结果,就必须对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即使东道国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造成东道国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整体利益损害的企业也负有赔偿的义务。

其次,中资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还要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边界。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并不像中资企业所担心的那样没有界限。在具体社会责任形式的承担上,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经济责任是履行的本质,伦理责任和环境责任是履行的核心,自发责任则是社会责任履行的最高目标。同时,企业的逐利天性决定了企业履行总体社会责任的边界在于企业自身利益与东道国社会整体利益达到均衡。

最后,中资企业在国际化经营时要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以制定适应本企业需要的社会责任履行战略。对于企业基于强制性或者习惯力量而遵守的有关社会责任的价值观、规范和规则,企业往往不会用语言表明自己在履行社会责任,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履行社会责任,属于社会责任的隐性履行方式,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首要方式。这就要求中资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时,必须首先熟悉东道国及其国际社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文件信息和文化习俗,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隐性履行。同时,在国际社会责任运动成为世界潮流的情况下,通过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增加企业的声誉,提高东道国以及国际社会成员对企业的信任程度,从而为企业财富的可持续增长创造条件。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显性履行方式对于企业能否可持续跨国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肖红军,李伟阳.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新进展[J].经济管理,2013(9).

[2]徐二明,郑平.国际化经营中的企业社会责任[J].软科学,2006(4).

[3]John Campbell.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the Paradox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2006(7).

[4]余奥,朱方明,钟芮琦.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与边界[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2014(2).

[5]黎友焕.国际新趋势与中资企业的社会责任[J].国际经济合作,2014(12).

[6]张衔,谭克诚.制度安排与企业社会责任分析——来自欧洲的不同看法[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2).

[7][荷兰]何塞普·洛扎诺,劳拉·阿尔瓦雷达.欧洲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政策[M].李凯,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4(b)-172-04

基金项目:①重庆理工大学青年基金计划项目(2010ZQ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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