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

2016-07-29 08:46胡明阳邓晶刘书戎
2016年25期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

胡明阳+邓晶+刘书戎

摘要: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我国现代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其面临的现状是缺少监护,自身权利极易受到侵害。而现有监护制度又难以实际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本文从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的农村社会大背景出发,结合民法学相关理论,提出建立“举全村之力”的监护模式,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提供一个具有可行性的方案。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农村衰落;监护制度;“举全村之力”

清朝末年,内忧外患。梁启超先生在经历戊戌变法失败后,面对形如朽木的天朝,仍不失希望之心,将国之富强,民族振兴寄托于年青一代,奋笔写下《少年中国说》。文中,任公发出了振聋发聩的声音:“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

百余年后,中华民族虽饱经沧桑,但经过改革开放的发展,已显露复兴的痕迹。但改革中不免出现一些问题,同样作为民族未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而且似乎没有很好的现代制度可以来解决。

一、农村留守儿童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及相关数据。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本人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①

全国妇联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超6000万人。截至2014年的数据显示,这一数据已经达到6102.55万人。

(二)我国农村的现状

“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种作,男女衣着,悉如外人。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这是我们熟悉的晋代文学家陶渊明在《桃花源记》中描绘的农村景象。在这幅引人入胜的画面中,我们看到了井然有序,我们也看到了富足,我们看到了温良恭俭让,我们更看到了和谐。这是一幅迷人的农村画卷。

而就在我这个假期回到老家,那里的所见所闻给我的感觉却是:这是一个充满了落寞的地方。农村的资源不断向着城市流入,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和人才,并且这种趋势越来越大。而提出多年的城市反哺农村的口号,似乎真的只是个口号。这种反哺,不敢说没有,但相对于流出,不过是杯水车薪。牺牲农村、繁荣城市的格局已经形成,农村的衰败似乎已成定局。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态

1、情绪状态。由于长期缺少来自父母的监护,很少得到父母的关心和言传身教,留守儿童在心理上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严重的会表现为行为上的出格。许多留守儿童由因为自卑,荒废学业,沉迷网络;因为寂寞,通过早恋寻求安慰;因为盲目的叛逆,对周围的人充满敌意;更有甚者,对父母和社会充满敌意,认为自己是穷二代,爸妈没本事,同时仇富心理也很强。

2、物质条件。虽然享受了包产到户、人口流动政策的红利,农村的经济条件相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但除了少数部分真正可以称得上富裕的人以外,大部分农村人的物质条件还是达不到小康的。

虽然中央财政每年都会下发各种各样的拨款,各级政府也会有各种各样的补助。但基层行政存在很大的问题,许多农业补贴流入了村干部的腰包,出现的小官巨贪的现象也对农村人的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为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还是巨大的,基础设施很不完善,农民的物质条件还需要很大的改善。

3、教育状况。父母将教育孩子的责任更多的留给了学校,然而现如今,农村的教育环境也不容乐观。

农村的小学教育可以用凋零来形容,许多小学被裁减合并,办学条件仍然很落后。而优秀的教师往往选择到条件更好的城市和县城工作,教师资源的严重流失导致在农村,学校教育作用的严重减弱。而素质较低的教师,对留守儿童也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二、民法学切片

所谓子不教,父之过。这是古人对父母监护儿童的通俗说法。现代法律制度及著作也对监护制度做出了一系列定义。

“监护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的监督和保护,实质上是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缺格的补充,从而为其实现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合法途径。”②“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③

脱离了父母的监护,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容易出现问题,当发生财产纠纷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从事与年龄不符的民事活动时财产权往往容易受到侵害,更因为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在受到侵害时会不知所措,或者采取暴力方式给予反击,严重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解决之道

留守之殇,是因为没有健全合理的监护体制,没有有效的言传身教,没有科学的行为导向。事实证明,我国民法虽然规定了监护制度,但在社会中尤其是农村社会,由于社会性的因素,其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面对日益增多的青少年犯罪,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是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试图用冰冷的法律去解决这类社会问题。

其实,很多悠久的传统被我们抛弃了。而面对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似乎还要从中华历史传统中找回答案。

回望历史,中国少年的意识中,有宗族的概念,有祠堂的影子,有家族里德高望重的老一辈人的谆谆教导。在那样的氛围下,他们有着“头上三尺有神灵“的敬畏。在那样的氛围下,即使举目无亲,因为受千百年的礼法和道德的浸润和熏陶,在少年们身上依旧可以看到温良恭俭让,可以看到男儿当自强,甚至不乏自古英雄出少年这样慷慨励志的事例。

冷冰冰的法律条文,简单易记,但难于实施,更难以解决深层次的问题。我们为何不将现阶段的监护制度与优良传统相结合?在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下,在立足实际情况中,留守儿童问题,似乎需要传统的“举全村之力”的监护模式的回归。

在我国,一些村里的老人,可以向留守儿童传承做人的道理,告诉他们要自立自强。外出打工的父母,也可以教育孩子有什么事情多向长辈请教。在过年时,可以举办宗族的集会,让孩子们知道他们的祖先,明白自己作为后人应该奋发图强,光宗耀祖。育才先育人,通俗的话,就是让孩子们“开窍”,让留守在农村的儿童,知道他们自己要做什么,明白自己的责任,保持一颗积极向上的心。当这些初具规模后,再给予留守儿童法律教育,让其明白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为其成为现代公民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有了良好的监护和正确的法律意识,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很多将迎刃而解。

只有有朝气的少年,才会有有朝气的中国。面对留守在农村的千万儿童,我们不能坐视不理,面对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更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我们需要的是回归一种氛围,一种文化,需要的是找回作为礼仪之邦的古老中国留给我们现代人的宝贵财富。这,也是作为一名法律人必须承担的时代责任!(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段成荣,吴丽丽.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最新状况与分析.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② 陈运生,曾庆群.论我国未来民法典监护制度的完善.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6).

③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75.

参考文献:

[1]梁启超.少年中国说[M].北京:中华书局,1989.

[2]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2015年)[R].2015.

[3]全国妇联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R].

[4]希拉里·罗德姆·克林顿.举全村之力[M].上海:三联书店,2009.

[5]雷小政.民生与民声:刑事法的返璞归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李晖.浅谈法律社会学及其研究方法[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8.

[7]李春玲,吕鹏.社会分层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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