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公司专利侵权研究分析

2016-08-01 15:27殷珂
人间 2016年21期
关键词:专利产品专利权人专利权

殷珂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1)

通信公司专利侵权研究分析

殷珂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1)

本文分析了通信公司专利侵权行为的方式以及危害,展示了专利侵权的过程以及审判结果,发现在专利保护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关于如何遏制通信公司专利侵权的思考。

通信公司;专利;专利侵权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专利的发明不仅为研发者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同时也为社会的发展做了许多贡献。专利技术的研发需要企业时间的投入和智力上的消耗,但是社会上出现的许多不同方式的专利侵权行为都会对专利权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或受到侵害。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专利侵权行为不仅会妨碍通信产业的发展,还会对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破坏原本的合理的市场秩序。因此,我们应该通过立法为中心,提高自身专利保护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来遏制专利侵权行为。

二、通信公司专利侵权行为的方式

(一)等同发明。

等同发明是指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相同的效果。等同发明包括:采取大致相同的手段方式,即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特征替换成另一种手段或者方式,不需要做出创造性的劳动的行为[1]。拥有大致相同的功能,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中的某项特征所实现的功能大致相同。取得效果大致相同是指就整体方案而言,为实现发明目的,替换所产生的效果与被替换的技术特征是相同的,即使用“功能、方式、效果”的模式来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二)改劣发明。

改劣发明是指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这也是专利侵权的一种方式[2]。比如某公司申请的专利中的核心技术包括A、B和C,此时另一公司或个人生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包括了A和B,在专利法中这一行为是明显的改劣发明,属于侵犯他人专利权。

(三)多余发明。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从而判定被控侵权客体落入到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里,这属于多余发明侵权的方式[3]。比如A是一项专利中的核心必要技术,此时另外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的技术包括了A和B,那么此时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已经落入到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中了,该公司构成了侵权。

三、通信公司专利侵权产生的危害

(一)侵犯专利权人的财产权益。

专利侵权行为会破坏原本公平有序且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家企业的一项专利产品由于设计独特、造型美观、质量上乘而在国内外市场上得到很好经济效益与评价,但若该项专利遭到侵犯盗用,那么那些专利产品的仿制品,往往会以劣质低价销往国内外市场,由于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在外形上十分相似,大部分消费者将侵权产品误认为专利产品,导致本来具备市场潜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专利产品提早退出市场,并间接造成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入的损失。

(二)侵犯专利权人的名誉权。

专利权人的专利成果被盗用后,使用其为核心技术的产品若在被使用时发生了故障,从而损害了用户的利益,那么用户会在第一时间自然而然的将责任归咎到专利持有者身上,这会导致专利权人的名誉受到很大的影响。有时名誉上的损失比经济上损失还要严重很多。商业信誉的好坏已经成为消费者对企业产品青睐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遏制通信公司专利侵权对策思考

(一)完善法律对通信公司专利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通信公司的专利权,首先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要求,法律对于保障我们社会的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商业竞争和知识保护的领域里,法律同样起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不仅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还能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通信公司专利自我防卫能力。

这需要开发者从技术手段上加强对自身专利技术的保护,提高专利技术被模仿和盗用的难度,防止被其他人侵权利用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还可以聘请专门的专利检查等第三方机构,来帮助企业编写且完善相关的专利说明,或检查原有专利说明中是否有漏洞,以此来加强企业对自身专利的防盗能力,保护企业免受专利侵权的危害。

(三)建立通畅的社会监督反馈渠道。

用户是该专利产品的直接使用者,他们的体验是最有效的反馈,因此建立通畅的社会监督反馈渠道是非常重要的。专利开发的通信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让用户在第一时间内通过该渠道进行举报。监督部门接到用户的举报后,应及时对相关投诉进行处理,并发布这些侵权产品或公司的名单,起到及时的警示作用。

五、结语

保护通信公司的专利权的过程是保障专利权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相互博弈的过程。对通信公司专利侵权的研究也是对专利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御用的研究。这旨在提高通信公司专利保护的安全度,创造一个公正有序的专利应用市场,为通信公司的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为我国市场提供新的活力。

[1]邓勇.移动医疗APP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探讨[A].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6.

[2]冯晓青.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之探讨[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3:58-62.

[3]刘洋.谢文武诉海尔通信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分析[D].兰州大学,2011.

DF523

A

1671-864X(2016)07-0028-01

殷珂(1993-),女,汉族,湖北省黄石大冶人,图书情报硕士,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图书情报专业,研究方向:情报分析、信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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