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跨境融资

2016-08-02 08:57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6年5期
关键词:外债宏观人民银行

文/本刊记者 靖立坤

重构跨境融资

文/本刊记者 靖立坤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6年1月25日起,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对试点金融机构和企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不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改为试点企业事前签约备案,试点金融机构事后备案,在与主体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之后,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积极探索和尝试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政策,相继在不同地区开展了不同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试点。如外汇局自2014年开始,在福建平潭、黑龙江沿边以及北京中关村、深圳前海和江苏张家港等地,先后实施以比例自律为核心的外债试点政策;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自2015年2月开始,在上海自贸区推出以分账核算为核心的境外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政策。上述外债试点政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各个政策的内容并不相同,出现多个外债管理政策并存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全口径外债统计监测。这既不利于我国外债管理的统一化,也不利于实现外债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完整的目标。

针对以上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明确并落实外债管理职责,切实防范外债风险,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在前期外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16年1月22日发布《通知》,明确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在各自贸区、试验区实行的跨境融资试点创新政策,在一年过渡期后将统一按照《通知》模式进行管理。今后,自贸区内只保留两个外债政策,一是外汇局的现行企业“投注差”外债管理政策和核定部分金融机构短债指标的政策;二是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管理政策。

人民银行表示,与之前的跨境融资管理政策相比,此次扩大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具有本外币管理一体化、逆周期调节、总量与结构调控并重等特点,规则统一、公开、透明、市场化,有利于拓宽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审慎经营理念基础上提高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境外资金的利用效率,改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

按照《通知》要求,试点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不得超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其计算方法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企业、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均为1;净资产方面,企业按净资产计算,金融机构按核心资本计算;跨境融资杠杆率方面,企业为1,金融机构为0.8。“按金融机构80%核心资本计算跨境融资上限,额度放得还是比较大的。”参与此次试点的某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取消事前审批,也有利于金融业双向开放。对于试点企业而言,若有海外并购的需求,可根据汇率和境内外资金成本情况到境外融资,不需要事前审批,扩宽了融资渠道。但对于上海自贸区内的注册企业,按照新规定其跨境融资杠杆为1倍,而此前则为2倍,外债额度有所降低。对此,熟悉政策的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对境外市场不是很熟悉,之前虽然有对外借款额度,但是经常通过自贸区分行借款,因此额度降低对企业影响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设置和调节相关参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使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以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构建了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完善了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择机在全国范围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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